奏折详情
奏为请定讳窃之处分以昭划一事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恒文张钺
- 官职
- 巡察保安正官河间三府地方监察御史巡察保定正定河间三府地方户料给事中
- 具奏日期
- 雍正11年05月06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详细密议折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巡察保定正定河间三府地方监察御史臣恒文等谨
奏为定请窃之处分以昭划一事查定例地方
官讳盗不报者革职并未分出强窃强窃所以
向来讳窃无一定处分有不论强窃而总汇作
讳盗者亦有专严讳强而置讳窃于不问者夫
置讳窃于不问则地方官必任意讳匿而视窃
肆行固属不可即染以讳盗科罪又恐窃案繁
多或有无心遗漏续经自行查出转因畏避处
分之重而坚为之讳者即或日久发觉上司又
以为因一窃案而去一州县则州县者太难
或有生其怜惜相为容隐者此等弊端势所必
有我
皇上睿虑周详凡所以缉盗安民登四海于衽席者
无所不至是以臣等巡历三府四月以来各属
之报强者曾无一案惟是地方匪窃势难尽除
然使逐案报出则犹或畏上司之提比刑房捕
快不得不上紧缉拿而无如州县之讳窃者性
往而有即如沧州知州曾振宗报窃案八件俱
系雍正四年及五六七八等年者前任匿不详
报经该州查出续报到臣一处如是则他处可
知近省如是则远省可知上司既无案可查穷
民又无力上告其贻累地方者不小矣臣愚以
为窃盗与强盗不同则讳窃与讳强自应有别
请嗣后州县之讳强不报者仍照例革职外至
讳窃不报者可否量从宽减酌定处分著为成
例或经事主告发或于别案发觉督抚照例叅
处如此则轻重得平不致转滋讳匿之弊而处
分有定州县亦不敢任意不报矣臣等愚昧之
见是否可采伏乞
皇上勅部议覆施行谨
奏
细
谨
领
详
议
指
奏
雍正十二年五月
初四
巡察保定正定河间三府地方监察御史臣恒文
巡察保定正定河间三府地方管粮务事臣张试
巡察保定正定河間三府地方監察御史臣恒文等謹
奏為定請竊之處分以昭劃一事查定例地方
官諱盜不報者革職並未分出強竊強竊所以
向來諱竊無一定處分有不論強竊而總彙作
諱盜者亦有專嚴諱強而置諱竊於不問者夫
置諱竊於不問則地方官必任意諱匿而視竊
肆行固屬不可即染以諱盜科罪又恐竊案繁
多或有無心遺漏續經自行查出轉因畏避處
分之重而堅為之諱者即或日久發覺上司又
以為因一竊案而去一州縣則州縣者太難
或有生其憐惜相為容隱者此等弊端勢所必
有我
皇上睿慮周詳凡所以緝盜安民登四海於衽席者
無所不至是以臣等巡歷三府四月以來各屬
之報強者曾無一案惟是地方匪竊勢難盡除
然使逐案報出則猶或畏上司之提比刑房捕
快不得不上緊緝拿而無如州縣之諱竊者性
往而有即如滄州知州曾振宗報竊案八件俱
係雍正四年及五六七八等年者前任匿不詳
報經該州查出續報到臣一處如是則他處可
知近省如是則遠省可知上司既無案可查窮
民又無力上告其貽累地方者不小矣臣愚以
為竊盜與強盜不同則諱竊與諱強自應有別
請嗣後州縣之諱強不報者仍照例革職外至
諱竊不報者可否量從寬減酌定處分著為成
例或經事主告發或於別案發覺督撫照例叅
處如此則輕重得平不致轉滋諱匿之弊而處
分有定州縣亦不敢任意不報矣臣等愚昧之
見是否可採伏乞
皇上勅部議覆施行謹
奏
細
謹
領
詳
議
指
奏
雍正十二年五月
初四
巡察保定正定河間三府地方監察御史臣恒文
巡察保定正定河間三府地方管糧務事臣張試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6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