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台湾社番结党事件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郝玉麟赵国麟
- 官职
- 福建总督福建巡抚
- 具奏日期
- 雍正11年02月20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地方情形
- 题目提及府
- 275福建台湾府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是当时刻留心者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为遵
福建巡抚臣王麟谨
奏
雍正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接到大学士
鄂尔泰张廷玉朱字内开雍正十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奉
上谕焦祈年奏揭可抄录寄与福建总督郝玉麟等
闻看从前北路社番不法时有无林法余观党羽
在内附和生事著郝玉麟等密行访查以清积匪
但不得拖累无辜尔等可寄信去钦此并抄发广
东观风整俗使臣焦祈年
奏揭到臣等臣等捧读之下仰见
皇上慎重海疆除匪安良至意臣王麟查余观缉案
恐绊不法匿前在粤省时行据该府县讯据余
观供称有黄五舍许其招伙藏匿在台等语臣
知之最悉一到闽省即开明姓名各供情节密
谕台湾府知府王仕任留心访拿旋据该府将
林法缉获林大千一名覆报讯其何以知余观
等被拿情由据供缘闻五月内有伊表弟胡阿
义自粤到台适遇开谈告知并无与余观等通
同为匪情事详解前来臣即发按察司李玉𬭎
覆讯与府供相同因闽省无质证之人恐有狡
饰随将林法即林大千咨解粤省吊同余观黄
五舍质讯定案臣于正月二十一日接准广东
督抚诸臣咨文内开余观黄五舍俱已实当黄
五舍虽曾应允余观招伙同窃犯被经闽省拿
获监禁并未招人而林法一犯供明实不知余
观等为匪情事经将余观等分别定拟具
题并将林法就近安插在案查黄五舍等既经粤
省审明录无遁情惟是台地远隔重洋闽之汀
漳泉三府粤之惠潮二郡属流寓之民甚多其
中奸良不一地方紧要臣等密饬台地文武加
意访查不使奸匪潜藏并不许扰累无辜所有
奉到
谕旨理合恭折覆
奏伏乞
睿鉴臣王麟臣国麟谨
奏
雍正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具
奏為遵
福建巡撫臣王麟謹
奏
雍正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接到大學士
鄂爾泰張廷玉朱字內開雍正十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奉
上諭焦祈年奏揭可抄錄寄與福建總督郝玉麟等
聞看從前北路社番不法時有無林法余觀黨羽
在內附和生事著郝玉麟等密行訪查以清積匪
但不得拖累無辜爾等可寄信去欽此並抄發廣
東觀風整俗使臣焦祈年
奏揭到臣等臣等捧讀之下仰見
皇上慎重海疆除匪安良至意臣王麟查余觀緝案
恐絆不法匿前在粵省時行據該府縣訊據余
觀供稱有黃五舍許其招夥藏匿在臺等語臣
知之最悉一到閩省即開明姓名各供情節密
諭臺灣府知府王仕任留心訪拿旋據該府將
林法緝獲林大千一名覆報訊其何以知余觀
等被拿情由據供緣聞五月內有伊表弟胡阿
義自粵到臺適遇開談告知並無與余觀等通
同為匪情事詳解前來臣即發按察司李玉鋐
覆訊與府供相同因閩省無質証之人恐有狡
飾隨將林法即林大千咨解粵省吊同余觀黃
五舍質訊定案臣於正月二十一日接准廣東
督撫諸臣咨文內開余觀黃五舍俱已實當黃
五舍雖曾應允余觀招夥同竊犯被經閩省拿
獲監禁並未招人而林法一犯供明實不知余
觀等為匪情事經將余觀等分別定擬具
題并將林法就近安插在案查黃五舍等既經粵
省審明錄無遁情惟是臺地遠隔重洋閩之汀
漳泉三府粵之惠潮二郡屬流寓之民甚多其
中奸良不一地方緊要臣等密飭臺地文武加
意訪查不使奸匪潛藏並不許擾累無辜所有
奉到
諭旨理合恭摺覆
奏伏乞
睿鑒臣王麟臣國麟謹
奏
雍正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具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5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