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福建省耗羡出息情形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郝玉麟赵国麟
- 官职
- 福建总督福建巡抚
- 具奏日期
- 雍正11年01月1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财政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嘉是览之刘藩长若似此心行当一一留心体察可也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为遵
旨办理事雍正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据布政使刘藩
长赍送
朱批奏折并大学士张廷玉寄臣等奉字内开雍正
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奉
上谕福建大小官员养廉及地方公用一项雍正七
年内据巡抚刘世明奏称闽省九府一州除台湾
府耗羡督臣高其倬议给府各员养廉外其八
府一州所有耗羡出息共银一十六万九千二百
余两臣等详细核算每年办公务共应用银七
万四千七百余而其余银九万三千二百两分给
各官为养廉之资开销欵以为定额各官量入
为出已足敷用等语朕恐所定养廉之数未必敷
用复令廷臣详议随经廷议将闽省杂税盈余并
台湾官庄等项共银四万二千余两为增加养廉
之资朕犹恐廷臣议增所拟不可拘定就朕恩赐
添与之数着史贻直刘世明等再秉公酌定务令
久乂行之下恪遵经史贻直刘世明等照廷议所
指条欵酌核覆奏朕又恐从中尚有未协议俟高
其倬到闽之后若无异议即可照行雍正八年高
其倬奏称查闽省各官养廉所定之数实属妥协
无可议之处大小衙门仰蒙圣恩赏给养廉俱各
充裕等语是闽省养廉一项朕几番酌令历任督
抚安酌再三俱称充裕足用方始允行今布政使
刘藩长奏称闽省耗羡随正所出而百姓输将岁
底止完及七分其各官养廉以及公用有不能缓
待者统计一年之内实缺银四万余两而无素将正
项暂借垫应所以前任布政使潘体丰有七万余
两之亏空即陆到任方及半载已那垫一万六千
余两仰求天恩可否于闽海关税盈余项下每年
赏拨银五万两借充公用臣亦邀免那移之罪等
语据刘藩长此奏则是闽省养廉公用一项乃从
前办理不妥之所致也朕因加恩闽省官员恐其
用度不敷是以加赏官庄杂税银万两若果如
刘藩长所奏每年耗羡不能全完则应将养廉公
用均平的议裁减作量入为出之计何得将正项
那垫应用致开亏空之端且使不肖官员借口致
尤甚尚可言乎刘藩长奏请每平添赏关税盈
余五万两犹不思关税盈余既已归公则盈余即
正项也安得以盈余二字含糊混视为无足重
轻之物欲以供其滥用花费乎且盈余原系续收
仅解本无定额若遇盈余不足时又将何项应用
乎刘藩长又奏称潘体丰在任三载已有七万余
金之亏空臣到任方及半载已那垫一万六千余
两等语此奏尤为巧诈彼意以为有此一奏则从
前之亏缺俱已陈明己身毫无干系且可以启将
来无穷之弊端人居臣心若此尚可问乎尔等可
详悉寄信与都王麟赵国麟并令刘藩长将朕朱
批奏折与督抚阅看将养廉公用各项妥贴计议
办理至于钱粮关系紧要刘藩长任内那垫之数
著将刘藩长名下应得养廉全扣补还真从前潘
体丰那垫未清之项著落潘体丰赔补如力不能
亦将刘藩长养廉逐年扣补以清国帑以为人臣
巧诈者之戒钦此臣等跪读之下仰见
皇上至圣至明洞烛隐微
国计关系紧要不便稍有朦混致开亏空之端之
至意臣等查闽省内地八府一州所有耗羡出息除
承办公务外其余银两分给各官养廉蒙
皇上天恩恐有不敷又
赏给杂税盈余并台湾官庄等项银几万两
勅令历任督抚诸臣确核定议原系充裕足用并无
不敷之处虽每年耗羡有不能岁内征完而一
切应办公务养廉等项原量入为出酌办
理不应冒渎
天听前据刘藩长向臣王麟面言欲求
奏请添银三万两臣王麟随谕以耗未征完不过
稍迟时日并非缺额若公务不能应手各项支
用当分缓急或各官养廉应作何扣给定以成
规不许于未征耗内先支或公帑内有何项尚
可搏节甚万不容缓者或查有无碍欵项即应
暂为变通悉心打算办公事如办家事未有不
妥并可冒昧
奏请
实添随据刘藩长查出库贮无碍银二万四千八
百六十余两阁折前来臣等正在商酌间而刘
藩长又复以每年耗银各属不能解足公用不
敷请每平添银三万两经臣赵国麟当批各
属所欠耗羡若钱粮尚在民欠则耗羡未解尚
属可原若钱粮已完则耗银原系随正征收如
有拖欠即系官役侵蚀不但早应严提追比勒
令即日补解且当另为正耗并解之法以杜将
来拖欠之源至每年公费不敷或某项可以量
减某项可以抵补某项可以移缓就急某项可
以酌盈济虚无须彻底善画如果于原议费用
之外另有新增欵项必不可省实无可抵者应
否作何拨补之法该议安协方可具详酌夺何
得以总算不敷每年要添三万两一语便可遽
请入
告等语批饬去后刘藩长未经查议详覆乃以统计
一年之内实缺银四万余两
奏请于闽海关税盈余项下每年赏拨银五万两
留充公用是不但置有可征之耗羡于不问而
又欲于蒙
恩赏给耗羡杂税盈余官庄等项之外每年另请增
添诚如
圣谕视盈余为不足重轻且详内止称三万两而折
内又增至五万实属冒昧臣等而诘之下刘藩
长自知愚昧无知惶悚
谕旨惟有免冠叩首不胜畏惧惶悚今臣等悉心计
议据每年耗羡岁底止完七分而历年民欠
并无带征本年钱粮即止征完七分带征旧欠
亦可补额况查闽省内地每年额征粮银共一
百六万二千四百五十余两雍正九年分岁内
已征完银八十万四百二十七两零岁外又续
征银二十万四千七百七十余两现在未完止
有五万七千二百四十余两而雍正七八两年
分民欠带征至十年冬底亦现在止有未完银
共五万六千七百余两合计七八九三年未完
民欠共止银一十一万二千九百余两加一征
耗止有未完耗银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两零岂
得以每年仅征七分即云实缺银四万余两自
应通盘打算量入为出始为妥当查各官养廉
银两除台湾官庄向系十月内开征次年扣抵
兵饷先于正项而支应仍照旧支用外其余各官养廉
银两应照征起之耗羡匀支不得于耗银未征
之先那支正项至通省办公银七万四千七百
两今细加酌核内有可以撙节裁减及应臣等
衙门办理者共酌减银九千四百二十九两五
钱三分又查水师各营修整出洋巡防军船银
七百一两零又水师提督并金门海坛南澳三
镇亲事人役工食共银九百三十七两系水师
应用之项不当于公费内派支臣王麟另折于
水师项下请
旨拨补以上共裁减并另请拨补银一万一千六十
七两五钱三分是于每年实止需银六万三千
千六百余两即就耗羡依年征耗银七分扣
算亦应得耗银四万四千五百余两其不足应
用者止银一万九千一百余两今查布政司库
内现有积年存贮耗羡银二万四千八百六十
余两臣等查此项银两存贮司库原可为地方
公务之需若不亟为清理则历年久远恐将来
不无侵那干没之弊今应请将此项银两为耗
羡不能征足留存每年垫办公务之用查耗羡
银两年内虽止征完七分其未完三分即可于
次年续征俟征起三分耗羡之时归完垫用之
二万四千八百六十余两是此项银两又可留
为下年耗羡不足垫办公务源源接济以后倘
有亏空入官银两臣等另行请
旨存贮以备接济之用从此公务应办有实下虚冒
之而正项钱粮永不致有那移垫用之弊矣除
刘藩长任内那垫之银将刘藩长养廉全扣补
还至潘体丰那垫未清之项现在着落潘体丰
名下赔补如力不能亦将刘藩长养廉扣补外
所有臣等遵
旨计议办理缘由谨缮折具
奏其查出司库无碍银两一并开折另
呈但臣等愚昧浅见是否有当伏乞
睿鉴批示遵行臣王麟臣赵国麟谨
奏
雍正十一年正月 十七日具
嘉是说的是刘藩长若此心行甚么事亦当心静气
了也
奏為遵
旨辦理事雍正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據布政使劉藩
長齎送
硃批奏摺並大學士張廷玉寄臣等奉字內開雍正
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奉
上諭福建大小官員養廉及地方公用一項雍正七
年內據巡撫劉世明奏稱閩省九府一州除臺灣
府耗羨督臣高其倬議給府各員養廉外其八
府一州所有耗羨出息共銀一十六萬九千二百
餘兩臣等詳細核算每年辦公務共應用銀七
萬四千七百餘而其餘銀九萬三千二百兩分給
各官為養廉之資開銷欵以爲定額各官量入
為出已足敷用等語朕恐所定養廉之數未必敷
用復令廷臣詳議隨經廷議將閩省雜稅盈餘並
臺灣官庄等項共銀四萬二千餘兩為增加養廉
之資朕猶恐廷臣議增所擬不可拘定就朕恩賜
添與之數着史貽直劉世明等再秉公酌定務令
久乂行之下恪遵經史貽直劉世明等照廷議所
指條欵酌核覆奏朕又恐從中尚有未協議俟高
其倬到閩之後若無異議即可照行雍正八年高
其倬奏稱查閩省各官養廉所定之數實屬妥協
無可議之處大小衙門仰蒙聖恩賞給養廉俱各
充裕等語是閩省養廉一項朕幾番酌令歷任督
撫安酌再三俱稱充裕足用方始允行今布政使
劉藩長奏稱閩省耗羨隨正所出而百姓輸將歲
底止完及七分其各官養廉以及公用有不能緩
待者統計一年之內實缺銀四萬餘兩而無素將正
項暫借墊應所以前任布政使潘體豐有七萬餘
兩之虧空即陸到任方及半載已那墊一萬六千
餘兩仰求天恩可否於閩海關稅盈餘項下每年
賞撥銀五萬兩借充公用臣亦邀免那移之罪等
語據劉藩長此奏則是閩省養廉公用一項乃從
前辦理不妥之所致也朕因加恩閩省官員恐其
用度不敷是以加賞官庄雜稅銀萬兩若果如
劉藩長所奏每年耗羨不能全完則應將養廉公
用均平的議裁減作量入為出之計何得將正項
那墊應用致開虧空之端且使不肖官員藉口致
尤甚尚可言乎劉藩長奏請每平添賞關稅盈
餘五萬兩猶不思關稅盈餘既已歸公則盈餘即
正項也安得以盈餘二字含糊混視為無足重
輕之物欲以供其濫用花費乎且盈餘原係續收
僅解本無定額若遇盈餘不足時又將何項應用
乎劉藩長又奏稱潘體豐在任三載已有七萬餘
金之虧空臣到任方及半載已那墊一萬六千餘
兩等語此奏尤為巧詐彼意以為有此一奏則從
前之虧缺俱已陳明己身毫無干繫且可以啟將
來無窮之弊端人居臣心若此尚可問乎爾等可
詳悉寄信與都王麟趙國麟並令劉藩長將朕硃
批奏摺與督撫閱看將養廉公用各項妥貼計議
辦理至於錢糧關係緊要劉藩長任內那墊之數
著將劉藩長名下應得養廉全扣補還真從前潘
體豐那墊未清之項著落潘體豐賠補如力不能
亦將劉藩長養廉逐年扣補以清國帑以爲人臣
巧詐者之戒欽此臣等跪讀之下仰見
皇上至聖至明洞燭隱微
國計關係緊要不便稍有朦混致開虧空之端之
至意臣等查閩省內地八府一州所有耗羨出息除
承辦公務外其餘銀兩分給各官養廉蒙
皇上天恩恐有不敷又
賞給雜稅盈餘並臺灣官庄等項銀幾萬兩
勅令歷任督撫諸臣確核定議原係充裕足用並無
不敷之處雖每年耗羨有不能歲內徵完而一
切應辦公務養廉等項原量入為出酌辦
理不應冒瀆
天聽前據劉藩長向臣王麟面言欲求
奏請添銀三萬兩臣王麟隨諭以耗未徵完不過
稍遲時日並非缺額若公務不能應手各項支
用當分緩急或各官養廉應作何扣給定以成
規不許於未徵耗內先支或公帑內有何項尚
可搏節甚萬不容緩者或查有無礙欵項即應
暫為變通悉心打算辦公事如辦家事未有不
妥並可冒昧
奏請
實添隨據劉藩長查出庫貯無礙銀二萬四千八
百六十餘兩閣摺前來臣等正在商酌間而劉
藩長又復以每年耗銀各屬不能解足公用不
敷請每平添銀三萬兩經臣趙國麟當批各
屬所欠耗羨若錢糧尚在民欠則耗羨未解尚
屬可原若錢糧已完則耗銀原係隨正徵收如
有拖欠即係官役侵蝕不但早應嚴提追比勒
令即日補解且當另為正耗並解之法以杜將
來拖欠之源至每年公費不敷或某項可以量
減某項可以抵補某項可以移緩就急某項可
以酌盈濟虛無須徹底善畫如果於原議費用
之外另有新增欵項必不可省實無可抵者應
否作何撥補之法該議安協方可具詳酌奪何
得以總算不敷每年要添三萬兩一語便可遽
請入
告等語批飭去後劉藩長未經查議詳覆乃以統計
一年之內實缺銀四萬餘兩
奏請於閩海關稅盈餘項下每年賞撥銀五萬兩
留充公用是不但置有可徵之耗羨於不問而
又欲於蒙
恩賞給耗羨雜稅盈餘官庄等項之外每年另請增
添誠如
聖諭視盈餘為不足重輕且詳內止稱三萬兩而摺
內又增至五萬實屬冒昧臣等而詰之下劉藩
長自知愚昧無知惶悚
諭旨惟有免冠叩首不勝畏懼惶悚今臣等悉心計
議據每年耗羨歲底止完七分而歷年民欠
並無帶徵本年錢糧即止徵完七分帶徵舊欠
亦可補額况查閩省內地每年額徵糧銀共一
百六萬二千四百五十餘兩雍正九年分歲內
已徵完銀八十萬四百二十七兩零歲外又續
徵銀二十萬四千七百七十餘兩現在未完止
有五萬七千二百四十餘兩而雍正七八兩年
分民欠帶徵至十年冬底亦現在止有未完銀
共五萬六千七百餘兩合計七八九三年未完
民欠共止銀一十一萬二千九百餘兩加一徵
耗止有未完耗銀一萬一千三百九十兩零豈
得以每年僅徵七分即云實缺銀四萬餘兩自
應通盤打算量入為出始為妥當查各官養廉
銀兩除臺灣官庄向係十月內開徵次年扣抵
兵餉先於正項而支應仍照舊支用外其餘各官養廉
銀兩應照徵起之耗羨勻支不得於耗銀未徵
之先那支正項至通省辦公銀七萬四千七百
兩今細加酌核內有可以撙節裁減及應臣等
衙門辦理者共酌減銀九千四百二十九兩五
錢三分又查水師各營修整出洋巡防軍船銀
七百一兩零又水師提督並金門海壇南澳三
鎮親事人役工食共銀九百三十七兩係水師
應用之項不當於公費內派支臣王麟另摺於
水師項下請
旨撥補以上共裁減並另請撥補銀一萬一千六十
七兩五錢三分是於每年實止需銀六萬三千
千六百餘兩即就耗羨依年徵耗銀七分扣
算亦應得耗銀四萬四千五百餘兩其不足應
用者止銀一萬九千一百餘兩今查布政司庫
內現有積年存貯耗羨銀二萬四千八百六十
餘兩臣等查此項銀兩存貯司庫原可為地方
公務之需若不亟為清理則歷年久遠恐將來
不無侵那乾沒之弊今應請將此項銀兩為耗
羨不能徵足留存每年墊辦公務之用查耗羨
銀兩年內雖止徵完七分其未完三分即可於
次年續徵俟徵起三分耗羨之時歸完墊用之
二萬四千八百六十餘兩是此項銀兩又可留
為下年耗羨不足墊辦公務源源接濟以後倘
有虧空入官銀兩臣等另行請
旨存貯以備接濟之用從此公務應辦有實下虛冒
之而正項錢糧永不致有那移墊用之弊矣除
劉藩長任內那墊之銀將劉藩長養廉全扣補
還至潘體豐那墊未清之項現在着落潘體豐
名下賠補如力不能亦將劉藩長養廉扣補外
所有臣等遵
旨計議辦理緣由謹繕摺具
奏其查出司庫無礙銀兩一併開摺另
呈但臣等愚昧淺見是否有當伏乞
睿鑒批示遵行臣王麟臣趙國麟謹
奏
雍正十一年正月 十七日具
嘉是說的是劉藩長若此心行甚麼事亦當心靜氣
了也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53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