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请严交代例禁以实仓储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甘汝来
- 官职
- 署广东布政使司布政使
- 具奏日期
- 雍正10年09月03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地方情形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言之督抚若意见相同具题奏请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署广东布政使司布政使臣甘汝来谨
奏为请严交代例禁以实仓储事窃照积贮原以备荒
若以银抵谷交代则大失备荒之本意广东边疆重
地山海交错田地甚少虽丰收之年不无借资于西
省故稽察仓储尤为首务臣伏查从前各省多有二
钱三钱作一石折价交代之弊我
皇上轸念民依于雍正五年
特谕直隶各省仓谷若有前任官折价存库者不许新任
官接受交代仍令前任官买谷交仓不许颗粒短少倘
敢故违从重治罪永著为例钦此钦遵自有此不许折
价交代之
恩旨而各省大小臣工重畏严谨年来处处仓储俱已买
补实贮充盈矣今查雍正九年部行嗣后州县交代
凡未经买补仓谷将原罗谷价交与新任官贮留酌
属一人协同新官买补等因是从前钦奉
上谕不许新任官接受交代仍令前任官买谷交仓永著
为例后此部行又仍许州县将原价交与新任事属
两岐虽部议原为罗三谷价恐官难任难于买补而
设但不酌定月日限期则此端一开各处借罗三为
名凡属交代不论是否应罗三应买补之时槩惟折
价推卸新任接受且使积久弊多竟可以一岁罗三
岁岁虚报文书而于罗三之法亦未能实力奉行将
来仓储亏缺查察愈难臣愚以为前任官折价不许
新任官接受交代应仍遵
谕旨永为定例至罗三一法百姓受减价平罗之惠又得
以出陈易新原不可停止但查每岁罗三凡四月五
月六月青黄不接正当罗三之时七月八月则新谷
渐登至九月则应逐日逐时渐次买补十月则应全
买实贮在仓以待来岁不时之需在安庆抚臣原奏
概以十月十五收漕前后为期分别买补则诚如部
议新任何难延挨数日始行赴任然部议又概许交
与新任贮财不为定以限期均属未便臣请嗣后州
县交代除四月五月六月七八等月日新官到任者
所有旧官任内罗三谷价许新任官接受责令新任
官全买补仓外如新任官系九月十月交代所有本
年罗三如原罗三千石者统自九月初一日起至十
月底分作六十日每日应买谷五十石如新任官
在九月初十日到任者则责令旧任官买补谷五百
石其余谷价准令交与新任买补如新任官系十月
二十日到任者旧任官以九月初一起每日应买谷
五十石莫旧任官应买谷共二千五百石其余谷价
准令交与新任官买补其罗三谷有多寡不齐新官
于九十月内到任有先后不一统照各州县原罗之
谷均作九十日六十日之内以到任之日计莫扣谷
分别买补如过十月底限期自十一日起至次年三
月底此等月内新官到任者所有交代仓谷原应
颗粒实贮在仓之时如旧官仍有折价交代新任官
除不准接受外仍即通详上司将旧官揭参议处
奉后能于两个月买补完上仓新任官出结准其
开复如新任官故违接受谷价均应照例从重治罪
如此一经定有限期则旧官平时不敢折存谷价所
有本年罗三之谷必急于本年秋收及时买补而新
任官亦难以观望推延处处仓储可以永无亏缺之
虞以属有益但臣愚昧之见是否可行伏乞
皇上睿鉴勅部议覆施行臣谨
奏
雍正十年九月初三日
奏
署廣東布政使司布政使臣甘汝來謹
奏為請嚴交代例禁以實倉儲事竊照積貯原以備荒
若以銀抵穀交代則大失備荒之本意廣東邊疆重
地山海交錯田地甚少雖豐收之年不無借資於西
省故稽察倉儲尤為首務臣伏查從前各省多有二
錢三錢作一石折價交代之弊我
皇上軫念民依於雍正五年
特諭直隸各省倉穀若有前任官折價存庫者不許新任
官接受交代仍令前任官買穀交倉不許顆粒短少倘
敢故違從重治罪永著為例欽此欽遵自有此不許折
價交代之
恩旨而各省大小臣工重畏嚴謹年來處處倉儲俱已買
補實貯充盈矣今查雍正九年部行嗣後州縣交代
凡未經買補倉穀將原羅穀價交與新任官貯留酌
屬一人協同新官買補等因是從前欽奉
上諭不許新任官接受交代仍令前任官買穀交倉永著
為例後此部行又仍許州縣將原價交與新任事屬
兩岐雖部議原為羅三穀價恐官難任難於買補而
設但不酌定月日限期則此端一開各處借羅三為
名凡屬交代不論是否應羅三應買補之時槩惟折
價推卸新任接受且使積久弊多竟可以一歲羅三
歲歲虛報文書而於羅三之法亦未能實力奉行將
來倉儲虧缺查察愈難臣愚以為前任官折價不許
新任官接受交代應仍遵
諭旨永為定例至羅三一法百姓受減價平羅之惠又得
以出陳易新原不可停止但查每歲羅三凡四月五
月六月青黃不接正當羅三之時七月八月則新穀
漸登至九月則應逐日逐時漸次買補十月則應全
買實貯在倉以待來歲不時之需在安慶撫臣原奏
概以十月十五收漕前後為期分別買補則誠如部
議新任何難延挨數日始行赴任然部議又概許交
與新任貯財不為定以限期均屬未便臣請嗣後州
縣交代除四月五月六月七八等月日新官到任者
所有舊官任內羅三穀價許新任官接受責令新任
官全買補倉外如新任官係九月十月交代所有本
年羅三如原羅三千石者統自九月初一日起至十
月底分作六十日每日應買穀五十石如新任官
在九月初十日到任者則責令舊任官買補穀五百
石其餘穀價准令交與新任買補如新任官係十月
二十日到任者舊任官以九月初一起每日應買穀
五十石莫舊任官應買穀共二千五百石其餘穀價
准令交與新任官買補其羅三穀有多寡不齊新官
於九十月內到任有先後不一統照各州縣原羅之
穀均作九十日六十日之內以到任之日計莫扣穀
分別買補如過十月底限期自十一日起至次年三
月底此等月內新官到任者所有交代倉穀原應
顆粒實貯在倉之時如舊官仍有折價交代新任官
除不准接受外仍即通詳上司將舊官揭參議處
奉後能於兩個月買補完上倉新任官出結准其
開復如新任官故違接受穀價均應照例從重治罪
如此一經定有限期則舊官平時不敢折存穀價所
有本年羅三之穀必急於本年秋收及時買補而新
任官亦難以觀望推延處處倉儲可以永無虧缺之
虞以屬有益但臣愚昧之見是否可行伏乞
皇上睿鑒勅部議覆施行臣謹
奏
雍正十年九月初三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