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审办大名府扈三等行劫案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刘于义
- 官职
- 刑部尚书署理直隶总督事务
- 具奏日期
- 雍正10年07月04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民众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7直隶大名府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应照例问拟将情由声说具题岂有任意折奏违例定拟之理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刑部尚书署理直隶总督事务臣刘于义谨
奏为据实
叩奏
伏
皇上
圣鉴事臣查雍正八年直隶河间顺德广平大名四
府俱被水灾内惟大名一府尤甚蒙
皇上百计拯恤即于八年秋冬之间赈米赈银而大
名一府于九年春季青黄不接时又蒙
皇上续加赈济万姓得以安全查大名府属之长垣
东明开州自雍正八年十一月至雍正九年
四月有扈三等行劫索廷美等家盗案一十六
起内除有两案尚未缉获外其一千四起共盗
一百六十名已获八十三名内病毙五十五名
现存二十八名彼时各州县以各犯或执有柳
杖或网缚事主形迹似盗故俱以盗案申报前
署督臣唐执玉据文俱奏缉防在案今臣逐一
亲审所得赃物或粮谷数斗或小钱数百文俱
系近村穷民一时为饥饿所迫见有饶裕之家
起而窃夺并非积匪惯盗情尚可悯查定例直
隶盗案自雍正八年以后不分首从俱应斩决
在臣止应执法岂敢原情但恭遇
皇上如此如天好生臣若不将各案实在情形
闻仍复照常拟断在
圣主无由而知臣清夜扪心实有不自安者今谨据
实陈
奏可否仰邀
皇上格外
天恩容臣将此十六案现获人犯并将来续获人犯
其盗首及网缚事主之犯照减等例以流罪发
遣其无知为从之犯枷责发落饬令地方官严
行管束不许外出为匪如有再犯仍照原案治
罪应否如此完结或应照定例问拟完结之处
伏恳
皇上睿鉴批示施行谨
奏请
旨
雍正十年七月初四日
奏
刑部尚書署理直隸總督事務臣劉於義謹
奏為據實
叩奏
伏
皇上
聖鑒事臣查雍正八年直隸河間順德廣平大名四
府俱被水災内惟大名一府尤甚蒙
皇上百計拯恤即於八年秋冬之間賑米賑銀而大
名一府於九年春季青黄不接時又蒙
皇上續加賑濟萬姓得以安全查大名府屬之長垣
東明開州自雍正八年十一月至雍正九年
四月有扈三等行劫索廷美等家盜案一十六
起内除有兩案尚未緝獲外其一千四起共盜
一百六十名已獲八十三名内病斃五十五名
現存二十八名彼時各州縣以各犯或執有柳
杖或網縛事主形跡似盜故俱以盜案申報前
署督臣唐執玉據文俱奏緝防在案今臣逐一
親審所得贓物或糧穀數斗或小錢數百文俱
係近村窮民一時為饑餓所迫見有饒裕之家
起而竊奪並非積匪慣盜情尚可憫查定例直
隸盜案自雍正八年以後不分首從俱應斬决
在臣止應執法豈敢原情但恭遇
皇上如此如天好生臣若不將各案實在情形
聞仍復照常擬斷在
聖主無由而知臣清夜捫心實有不自安者今謹據
實陳
奏可否仰邀
皇上格外
天恩容臣將此十六案現獲人犯并將來續獲人犯
其盜首及網縛事主之犯照減等例以流罪發
遣其無知為從之犯枷責發落飭令地方官嚴
行管束不許外出為匪如有再犯仍照原案治
罪應否如此完結或應照定例問擬完結之處
伏懇
皇上睿鑒批示施行謹
奏請
旨
雍正十年七月初四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16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