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陈修正钦定律例条款折

基本信息

具奏官员
王士俊
官职
—
具奏日期
雍正10年02月13日
事务分类(DeepSeek)
内政礼仪
题目提及府
—
奏折类型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雍正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雍正

朱批信息

朱批
着廷臣斟酌看朕观四条中未必有一二可取
朱批日期
—
朱批标签
  • 转发议奏
  • 不同意不认可
  • 看法

奏折正文

奏为敬陈末议仰祈 睿鉴事窃臣知识短浅每伏读 皇上钦定律例精详允当于明罚勅法之中广如天好生 之德臣下奉行惟恐不力尚有何词敢赞 高深于万一但就现行成例之内可以推广 圣恩情法兼备者臣不揣愚昧谨列四条为我 皇上敬陈之 一独子留养之例孀妇尤为可矜也查孀妇夫亡守 节不必皆为老疾之人仅有亲生一子不幸而罹死 罪及犯徒流欲请留养则非老非疾与例不符若依 律问拟则其身已属未亡而子不能再育生无可依 没谁奉祀此等罪人之亲较诸老疾之父母虽有不 同念其守节之孤孀更堪悯恻似应仰请 圣恩勅部定议嗣后凡有守节孀妇即年非老疾如果亲 生独子犯罪非常 赦所不原者查讯里牌房族实系家无以次成丁取具 确供及并无再醮甘结地方官加具印结申详覆核 题请准照现行之例一体留养如系已经再醮并留养 之后又复改适日后查出者地方官照捏结例处分 罪人仍照原案问拟里牌房族知而不首者照扶同 捏结例一并坐罪如此则矜恤深仁无微不至而情 法两无遗漏矣 一强窃同居之父兄等知情不知情减等拟罪之处 尚须定议酌遵也查雍正七年定例强盗同居之父 兄伯叔与弟如不分赃而实系知情者照知谋害他 人不首告律杖一百若既知情而又分赃物者照 本犯罪减一等发落至窃盗同居之父兄伯叔与弟 知情分赃隐匿不首者亦均照本犯罪减一等发落 等语是强窃盗同居之父兄等知情不首者止杖一 百知情而又分赃者照本犯罪减一等原例甚明也 后浙江按察使方观条 奏盗窃之父兄伯叔等知情分赃均有应得之罪减等 发落洵不为枉但强盗得财不分首从皆斩减等应 拟流罪今强盗为从而未曾伤人及行劫未及三次 者俱免死发遣乃其父兄伯叔等仍与斩决之犯一 体坐流似属可矜窃贼三犯得赃满贯律应拟绞罪 本轻于强盗而其父兄伯叔若减一等亦应拟流似 属稍重可否再加分晰量从末减等语是因知情分 赃之罪尚觉稍重故也今查部文内议称查强窃同 居之父兄伯叔等知情分赃者均照各犯应得之罪 减等发落若将不知情分赃之同居父兄伯叔等俱 照斩绞之犯减等拟流似属可矜应如所 奏量从末减嗣后如强盗问拟斩决者其不知情分赃 同居之父兄伯叔等照本犯之罪减一等杖流如问 拟发遣者其同居之父兄伯叔等亦减一等杖徒至 窃盗应拟绞者其同居之父兄伯叔等照本犯之罪 减二等杖徒其窃盗罪止流徒杖责者其同居之父 兄伯叔等亦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等语是方观 所条 奏者乃指知情分赃之父兄伯叔等而言今部议于知 情分赃减等发落之下又将不知情分赃之父兄伯 叔等特为指出量减是否将同居知情分赃者仍照 本犯之罪减等而不知情分赃者方照后议量为递 减觉与方观所 奏之处似属互异且与雍正七年原议同居之父兄伯 叔等不分赃而知情者杖一百之例亦不相符查盗 窃同居之父兄伯叔等先不知情后经分得赃物而 不首者似与知情分赃之犯本无分别盖其先虽不 知情后既分赃而不首则又明知为盗窃所得之物 而安心受之矣被盗窃重在得赃其同居父兄等知 情不知情亦于分赃不分赃见出若于知情分赃之 内又列不知情分赃一条则知情分赃者尚应减等 此不知情分赃者又应于减等之外再行递减矣部 议未经分明示诚恐奉行错误应请再为 勅部将知情分赃与不知情分赃作何分别量减或总照 知情分赃一条拟减以便遇案援拟庶可免错误之 咎矣 一逾限处分分别初参二参之轻重也查定例承 问官将事件迟延不结逾限不及一月者罚俸三个 月逾限一月以上者罚俸一年又定例 钦部案件定限四个月命案六个月盗案一年限满不结 照例叅处于限满之日接算再限四个月完结如逾 限不结照易结不结例叅处是以凡遇承审案件限 满不结即将该州县职名报叅部议罚俸三个月接 扣二限审结嗣经河东督臣田文镜条 奏分别州县府司迟延月日部议令将起解月日于疏 内声明令初限内 题结案件如州县应两个月解府而至三月以上或应 三个月解府而至四月以上或应七个月解府而至 八月以上审解俱照违限一月以上声明附叅部议 罚俸一年其在二叅限内审解者亦照此声明议处 并未分别初参二参之轻重是州县之急于正限内 审解者转不若正限已满不结止议罚俸三月又得 再扣二限承审矣则避重就轻案件愈至迟延应请 勅部定议嗣后承审案件凡遇正限之内审解止通解府 之限者如未及一月免议其逾限一月以上声明附 叅者虽经一月以上但尚在正限之内俱照迟延不 结通限不及一月例议以罚俸三个月若在二限之 内分扣月日审解有逾通解府之限一月以上者方议 以罚俸一年其逾二限不结仍照易结不结例叅处 庶处分之轻重得平而州县亦不致有避重就轻之 弊矣 一州县刑书宜一体添设总吏也查州县固以钱粮 仓库为重而刑名事件亦甚关紧要二者原无轻重 之分伏查定例仓库钱粮设立总吏以稽出入五年 之内本官并无亏空新旧俱无拖久者咨部以杂职 即用斯立法尽善责成之中深寓鼓励之意也夫刑 名有 钦部案件命盗招详所关匪细亦应请设总吏大县二名 中小县一名凡有大小案件总吏督率书限前预 期办理果能五年内本官无迟延之件该吏无过犯 之条州县详明院司逐加考核内有精通律例年力 强壮者准照钱粮总吏例咨部以杂职即用若增减 文书作奸犯科及本官故出入人罪而不禀阻者仍 按律例问拟庶刑名与钱粮并重吏书各趋其途于 公事有裨益矣 以上四条就臣知识所及敬陈末议是否有当伏乞 皇上睿鉴勅议施行谨 奏 雍正拾贰月 拾叁 日

档案信息

档案来源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档案编号
故宫02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