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钟祥县民纳粮偏重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王士俊
- 官职
- —
- 具奏日期
- 雍正09年12月06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94湖北安陆府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与督臣商酌题请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臣王士俊谨
奏为据实密
奏事窃查湖北通省照粮均丁一案于雍正六年十二
月内经督臣迈柱会同原任巡抚马会伯据原任布
政使徐鼎详报具
题部覆奉
旨准行在案内将武昌等四十二州县减丁银一万八千
九百二十八两八钱二分零摊入江夏等一十九州
县之内照粮加增各州县有额丁本多加增者止有
数十两并数百两及千两二千两以上者民间已多
赔累至钟祥一县向额丁少粮重今照通省均摊于
原额丁银二千四百三十两九钱零之外又加增丁
银三千五百八十六两一钱六分零该县知县王世
经于先奉行查按粮均丁之时并未晓谕民人知悉
又不将该县田亩科则轻重不同之处申详上司直
至具
题之后方以加丁出示钟民以本县尚有赔粮之枯丁
安能于原额之外骤增至三千五百八十余两且一
县之内如民田科则每亩上田止纳银一分六厘中
田止纳银一分二厘下田止纳银八厘者河湖等田
每亩止纳银二分零者至如明时楚王宫庄有曰福
田者每亩纳银八分二厘有曰楚田者每亩纳银六
分三厘又有屯田每亩纳银六分二厘更名田每亩
纳银四分九厘科则不一今一例摊丁如民户河湖
等田纳粮原轻加丁犹不为累若楚田福田屯田更
名田原系当年纳租数日后照租额征银已属过重
今又照银均派加丁则重者愈重民间势不能完纳
是以七入等年加丁银两通县未完钟民屡次控院
控司皆碍从前
题达之案不准宽减民间咸归怨于知县王世经谓其
先不晓谕以致民隐不能上达上年九月通县民人
群至县堂公缴农具求请详豁今年三月内县差下
乡催征加丁银两而通县一十三乡百姓复于城东
武当宫地方聚众呼吁该县并不委曲劝谕为民请
命竟知会城守率领兵役出城捕捉众皆惊惶奔走
彼处桥窄人众堕水死者百数十余人该县随以
聚众抗粮通详
题究酿成大案尚未审结臣访闻确实寝食不宁伏思
丁随粮转原属便民实政但各省各有情形贵于因
地制宜方无此增彼减偏重偏轻之弊故各省摊丁
皆以本县之丁仍随本县田粮原额均摊者赤丁枯
丁得免赔累事出至公间有通省均摊者必其科则
人丁不相上下方见均平从未有加派均丁之数反
多于该县额丁之数者欲强其以此县之田粮代赔
别县之丁赋无怪钟民抵死不完以致激成民变是
虽齐之以法而令有不行总由从前经理错误以至
于此臣何敢扶同隐讳贻无穷之累究于
国课无补而且民命攸关以臣愚见楚省均丁应照河
南广东等省以各州县之丁银归各州县随田完纳
无增无减乃为至当不易至现今聚众一案为首者
固当执法自不可以姑容然民隐切肤之痛县官身
在地方不能抚驭以致毙命多人亦不能稍为宽假
况我
皇上子惠元元恩同高厚务使一夫不失其所覆载无私
之下臣又何忍令钟祥一县之民独抱向隅也臣为
地方民生起见不得不据实沥陈密
奏伏乞
皇上睿鉴施行谨
奏
雍正玖年拾贰月
初陆
日
奏
臣王士俊謹
奏為據實密
奏事竊查湖北通省照糧均丁一案於雍正六年十二
月內經督臣邁柱會同原任巡撫馬會伯據原任布
政使徐鼎詳報具
題部覆奉
旨准行在案內將武昌等四十二州縣減丁銀一萬八千
九百二十八兩八錢二分零攤入江夏等一十九州
縣之內照糧加增各州縣有額丁本多加增者止有
數十兩并數百兩及千兩二千兩以上者民間已多
賠累至鍾祥一縣向額丁少糧重今照通省均攤於
原額丁銀二千四百三十兩九錢零之外又加增丁
銀三千五百八十六兩一錢六分零該縣知縣王世
經於先奉行查按糧均丁之時並未曉諭民人知悉
又不將該縣田畝科則輕重不同之處申詳上司直
至具
題之後方以加丁出示鍾民以本縣尚有賠糧之枯丁
安能於原額之外驟增至三千五百八十餘兩且一
縣之內如民田科則每畝上田止納銀一分六釐中
田止納銀一分二釐下田止納銀八釐者河湖等田
每畝止納銀二分零者至如明時楚王宮莊有曰福
田者每畝納銀八分二釐有曰楚田者每畝納銀六
分三釐又有屯田每畝納銀六分二釐更名田每畝
納銀四分九釐科則不一今一例攤丁如民戶河湖
等田納糧原輕加丁猶不為累若楚田福田屯田更
名田原係當年納租數日後照租額徵銀已屬過重
今又照銀均派加丁則重者愈重民間勢不能完納
是以七入等年加丁銀兩通縣未完鍾民屢次控院
控司皆礙從前
題達之案不准寬減民間咸歸怨於知縣王世經謂其
先不曉諭以致民隱不能上達上年九月通縣民人
羣至縣堂公繳農具求請詳豁今年三月內縣差下
鄉催徵加丁銀兩而通縣一十三鄉百姓復於城東
武當宮地方聚眾呼籲該縣並不委曲勸諭為民請
命竟知會城守率領兵役出城捕捉眾皆驚惶奔走
彼處橋窄人眾墮水死者百數十餘人該縣隨以
聚眾抗糧通詳
題究釀成大案尚未審結臣訪聞確實寢食不寧伏思
丁隨糧轉原屬便民實政但各省各有情形貴於因
地制宜方無此增彼減偏重偏輕之弊故各省攤丁
皆以本縣之丁仍隨本縣田糧原額均攤者赤丁枯
丁得免賠累事出至公間有通省均攤者必其科則
人丁不相上下方見均平從未有加派均丁之數反
多於該縣額丁之數者欲強其以此縣之田糧代賠
別縣之丁賦無怪鍾民抵死不完以致激成民變是
雖齊之以法而令有不行總由從前經理錯誤以至
於此臣何敢扶同隱諱貽無窮之累究於
國課無補而且民命攸關以臣愚見楚省均丁應照河
南廣東等省以各州縣之丁銀歸各州縣隨田完納
無增無減乃為至當不易至現今聚眾一案為首者
固當執法自不可以姑容然民隱切膚之痛縣官身
在地方不能撫馭以致斃命多人亦不能稍為寬假
况我
皇上子惠元元恩同高厚務使一夫不失其所覆載無私
之下臣又何忍令鍾祥一縣之民獨抱向隅也臣為
地方民生起見不得不據實瀝陳密
奏伏乞
皇上睿鑒施行謹
奏
雍正玖年拾貳月
初陸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09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