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请除盐商行盐引目用县印信钉封之累以便商运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伊拉齐
- 官职
- 署理两淮盐课印务江西布政使
- 具奏日期
- 雍正09年08月19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奏是该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署理两淮盐课印务江苏布政使臣伊拉齐谨
奏为陈封引之累以便商运事窃奴才自署理两
淮盐务以来惟期恤商裕课不敢有负
皇上爱养商人至意今查得扬州匣费内商人向有
致送各官盐规引费两项共银十万八千余两
已经前署督臣范时绎奏报归公经部议除归
公外不许仍有勒取等因在案今奴才查得扬
州府属之仪征县因淮南商人行盐引目用该
县印信钤封各商每引旧例缴送引费银三厘
此项银两已在前督臣范时绎奏报归公之内
奴才闻得该县于商人归公三厘引费之外又
每引收银二厘名为饭食之需奴才随传商人
面询据仪征县向有引费每引三厘业经归公充
饷何得额外又收二厘是否该县勒取该商等
因何预行给与当据淮南商黄光德等禀称运
引盐抵所掣挈捆运江广例将引目照报册若
干填注数目加以钤封仪征县钤印放行因
引盐入船全在早迟口岸迟速于行销便于转运
诚恐封引稽迟船不能开是以于印封时每引
给费三厘以免耽延迨三厘之费业已归公而
封引仍由该县又恐徒滋弊混是以
于归公之外另给二厘虽出自商情实属额外
之费今清厘各费而仪征县乃敢借口额外
之增商等若不及此呈明万一将来各口岸效
尤归公之外亦至另增是屡递减费之
皇恩而商等究不免于滥费之扰然该县有钱谷刑
名之责封引不过凭司令若归公之外毫无所
资将来设引验封或值公事无暇或因公他出
又恐稽迟货运均属未便公求酌立良法商等
既免额外之重出而江船又免封引之稽停等
情查该县于额外每引多收二厘因该县钤印
封引商人恐其留难稽迟故有此另送之事故才
正在细查酌日封引缘由何以设法便商不致
有悮运售待查明之日以便具
奏兹又据扬州府知府杨师载详据仪征县知县
夏庆誉详称该县自到任起共收过各商封引
饭食银一千三百二十四两零报请充公该
知府即据详转报准其充公外又称以后该县
收缴此项银两仍按数解库以备提充公用等
情前来查盐现引费奏报归公以后不许各官
仍有勒取今该县于原额三厘引费归公之外
又每引私收二厘虽系商人致送实属额外加
增而该商竟将已收之银报作公用并请以后
援引照数仍收二厘充公查此银两系归公之
外私收之项理应禁革若竟作充公是令商人
于三厘引费归公之外又加引费二厘后遇不
肖之官势必又有需索商人又不能勉强应
承是加增之外又复加增一引盐斤加增浮费
何所底止此皆由于不肖州县恣意勒取未经
察出究收人已一经发觉具报充公阻遏累商
莫此为甚奴才又查淮商二百余家每年运行
纲食盐斤一百三十余万引该县所取之由并
该商所与之故总因该县有钤印封引一事盖
商人赴县请印必俟印发具领盐船始得开行
是以该县易起需索之端应其所求则随请随
印不应其所求则借端羁迟况知县一官实有
地方之责或来往省城或下乡相验或因事公
出或踏勘田地皆可借口迟延此该县令需索之
由来在商人于封引之时盐已受载船泊江干
待引开行若遇顺风封引稍迟不能乘风开驾
势必耽延时日不得不额外致送庶免留难此
商人不得不与之实情奴才查得淮商引盐抵
所掣掣之后捆运江广销售按船之大小为报
册之多寡计引目若干捆包若干用引皮包引
填明数目在上钤重不得滥额引盐两不相离
又经立有桅封钤用盐政印信给商亦援引数
包数查明填注验明放行至今各商遵行无异
至仪征县封引起于明初向因商办课运盐
至仪征掣掣后各有江广水客来仪掣去转售
故捆盐过船之时水客复将引目填数投县查
验钤印放行盖当日因盐政衙门驻劄扬州例
委盐运司副使掣掣亦未定有盐政衙门印给
桅封稽迟之法故由仪征县封印以备沿途查
察今久无水商买运扬商各自雇船运赴江广
等处销售运副使又奉裁汰系盐臣在于仪
征县学盐衙门亲掣验发桅封用印钤盖是仪
征县之封引实为无益之具又我
皇上于商人
叠沛恩膏时恐商力不裕莫堪又满额外之费且端
不可开渐不可长别县闻风效尤不无额外借
端勒取又有加增之事在商人办课全赖引盐
转输若一经稽迟盐不能运赴口岸课即不能
依限交纳虽商人每多隐忍不言而受累殊深
惟有免其赴县封引可以永杜商累奴才查既
有盐政衙门专司盐务况一切引目桅封等件
俱系盐政衙门钤印给发则封引之处亦应盐
政衙门钤盖印信何用该县钤封引始可放
行查该县钤印封引乃在未经定有盐政衙门
印给桅封之先又因前有江广水客来仪转买
运售故须仪征县钤印封以便各口岸查验今水
客已无转运之事且奴才现在亲仪掣盐衙门
印给桅封稽发引皮以凭沿途查验是该县之
钤印封引徒滋纷扰无关盐法嗣后若免其赴
县请印则此项陋规不禁自止商运可免阻滞
课饷亦无迟悮矣可否免商赴县钤印之处出
自
圣恩奴才未敢擅便伏乞
皇上睿鉴施行谨
奏
雍正九年八月十九日
奏
署理兩淮鹽課印務江蘇布政使臣伊拉齊謹
奏為陳封引之累以便商運事竊奴才自署理兩
淮鹽務以來惟期恤商裕課不敢有負
皇上愛養商人至意今查得揚州匣費內商人向有
致送各官鹽規引費兩項共銀十萬八千餘兩
已經前署督臣范時繹奏報歸公經部議除歸
公外不許仍有勒取等因在案今奴才查得揚
州府屬之儀徵縣因淮南商人行鹽引目用該
縣印信鈐封各商每引舊例繳送引費銀三厘
此項銀兩已在前督臣范時繹奏報歸公之內
奴才聞得該縣於商人歸公三厘引費之外又
每引收銀二厘名為飯食之需奴才隨傳商人
面詢據儀徵縣向有引費每引三厘業經歸公充
餉何得額外又收二厘是否該縣勒取該商等
因何預行給與當據淮南商黃光德等稟稱運
引鹽抵所掣挈捆運江廣例將引目照報冊若
干填註數目加以鈐封儀徵縣鈐印放行因
引鹽入船全在早遲口岸遲速於行銷便於轉運
誠恐封引稽遲船不能開是以於印封時每引
給費三厘以免耽延迨三厘之費業已歸公而
封引仍由該縣又恐徒滋弊混是以
於歸公之外另給二厘雖出自商情實屬額外
之費今清釐各費而儀徵縣乃敢藉口額外
之增商等若不及此呈明萬一將來各口岸效
尤歸公之外亦至另增是屢遞減費之
皇恩而商等究不免於濫費之擾然該縣有錢穀刑
名之責封引不過憑司令若歸公之外毫無所
資將來設引驗封或值公事無暇或因公他出
又恐稽遲貨運均屬未便公求酌立良法商等
既免額外之重出而江船又免封引之稽停等
情查該縣於額外每引多收二厘因該縣鈐印
封引商人恐其留難稽遲故有此另送之事故才
正在細查酌日封引緣由何以設法便商不致
有悞運售待查明之日以便具
奏兹又據揚州府知府楊師載詳據儀徵縣知縣
夏慶譽詳稱該縣自到任起共收過各商封引
飯食銀一千三百二十四兩零報請充公該
知府即據詳轉報准其充公外又稱以後該縣
收繳此項銀兩仍按數解庫以備提充公用等
情前來查鹽現引費奏報歸公以後不許各官
仍有勒取今該縣於原額三厘引費歸公之外
又每引私收二厘雖係商人致送實屬額外加
增而該商竟將已收之銀報作公用併請以後
援引照數仍收二厘充公查此銀兩係歸公之
外私收之項理應禁革若竟作充公是令商人
於三厘引費歸公之外又加引費二厘後遇不
肖之官勢必又有需索商人又不能勉強應
承是加增之外又復加增一引鹽斤加增浮費
何所底止此皆由於不肖州縣恣意勒取未經
察出究收人已一經發覺具報充公阻遏累商
莫此為甚奴才又查淮商二百餘家每年運行
綱食鹽斤一百三十餘萬引該縣所取之由並
該商所與之故總因該縣有鈐印封引一事蓋
商人赴縣請印必俟印發具領鹽船始得開行
是以該縣易起需索之端應其所求則隨請隨
印不應其所求則借端羈遲况知縣一官實有
地方之責或來往省城或下鄉相驗或因事公
出或踏勘田地皆可藉口遲延此該縣令需索之
由來在商人於封引之時鹽已受載船泊江干
待引開行若遇順風封引稍遲不能乘風開駕
勢必耽延時日不得不額外致送庶免留難此
商人不得不與之實情奴才查得淮商引鹽抵
所掣掣之後捆運江廣銷售按船之大小為報
冊之多寡計引目若干捆包若干用引皮包引
填明數目在上鈐重不得濫額引鹽兩不相離
又經立有桅封鈐用鹽政印信給商亦援引數
包數查明填註驗明放行至今各商遵行無異
至儀徵縣封引起於明初向因商辦課運鹽
至儀徵掣掣後各有江廣水客來儀掣去轉售
故捆鹽過船之時水客復將引目填數投縣查
驗鈐印放行蓋當日因鹽政衙門駐劄揚州例
委鹽運司副使掣掣亦未定有鹽政衙門印給
桅封稽遲之法故由儀徵縣封印以備沿途查
察今久無水商買運揚商各自僱船運赴江廣
等處銷售運副使又奉裁汰係鹽臣在於儀
徵縣學鹽衙門親掣驗發桅封用印鈐蓋是儀
徵縣之封引實為無益之具又我
皇上於商人
疊沛恩膏時恐商力不裕莫堪又滿額外之費且端
不可開漸不可長別縣聞風效尤不無額外借
端勒取又有加增之事在商人辦課全賴引鹽
轉輸若一經稽遲鹽不能運赴口岸課即不能
依限交納雖商人每多隱忍不言而受累殊深
惟有免其赴縣封引可以永杜商累奴才查既
有鹽政衙門專司鹽務况一切引目桅封等件
俱係鹽政衙門鈐印給發則封引之處亦應鹽
政衙門鈐蓋印信何用該縣鈐封引始可放
行查該縣鈐印封引乃在未經定有鹽政衙門
印給桅封之先又因前有江廣水客來儀轉買
運售故須儀徵縣鈐印封以便各口岸查驗今水
客已無轉運之事且奴才現在親儀掣鹽衙門
印給桅封稽發引皮以憑沿途查驗是該縣之
鈐印封引徒滋紛擾無關鹽法嗣後若免其赴
縣請印則此項陋規不禁自止商運可免阻滯
課餉亦無遲悞矣可否免商赴縣鈐印之處出
自
聖恩奴才未敢擅便伏乞
皇上睿鑒施行謹
奏
雍正九年八月十九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