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征收盐税之法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郝玉麟
- 官职
- 广东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9年06月1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具题之事又如此多一繁渎更不达汝何意也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为覆
广东总督兼职衔留任臣郝玉麟谨
奏事窃雍正九年五月初六日接准部咨内开雍正
九年四月初三日内阁交出大学士张廷玉等
议覆臣奏明子盐京羡事一案内开查广东子
盐价银系前督臣孔毓珣奏请归公之项雍正
三年报解四万两四五两年各报解五万两俱
系将所收广东子盐价值加以广西余盐及杂
款银两凑成此数今该督以杂款羡余已完而
广东子盐同广西盐余被有二万余两因请将
子盐一项加入正引内带销上等之埠带销一
封缴价一千六百余金中等下等照价递减其
意盖以子盐余羡历年报有定额不便请减因
将不敷额数加于商人引价之中伏查东省
引盐一包收价三钱六分五厘每封祇合银五
百四十余两今每封收价一千六百余两较之
定价顿增二倍恐在官则既增价以累商在商
又复增价以累民于商民均有未便臣等愚见
窃以子盐余羡原非正额祇宜尽收尽解不应
分外加增以符从前报解之数应令该督郝玉
麟将东省子盐作何销卖作何收价将商民而
便之处妥协另行定议具奏到日再议等因奉
旨所议甚好依议钦此钦遵移行到臣该臣覆查得
广东子盐京羡一项原非课饷定额自雍正四
五两年前督臣孔毓珣将从前之未报虽款羡
余并两省盐余同子盐价银每年凑成五万两
奏报归公遂成岁额继因杂款羡余已完每年
唯有广西盐余银一万同子盐价银一万余两
并潮分司应办六千两不能凑足五万之数随
将所收子盐借动运脚差委人役于各埠融销
以图抵足五万之数而又独于连乐等一十
四埠子盐商盐分销搭卖未免彼此违悮渐成
壅积京羡既不能清商人亦不无岐悮臣是以
议欲变通而省河之七十八埠商人咸感
皇上叠沛殊恩呈请公同带销缴价抵解前来臣再
三酌核实与
国计商民均有裨益又见各商情词感戴实出至
诚是以据情
题奏今阅臣以东省引盐定价每封祇合银五百
四十余两今每封收价一千六百余两较之定
价顿增二倍恐累商累民均有未便子盐余羡
原非正额祇宜尽收尽解不应分外加增令臣
将子盐作何销卖作何收价商民两便之处妥
协另议具奏此诚仰体我
皇上轸恤商民之至意臣敢不悉心另议以期妥协
臣查各商行盐上等之埠每盐一封价虽止
五百四十余金而须完纳课饷余费一千一二
百金二共实须完纳银一千六百七十两运至埠
地可卖获银二千以外今带销子盐一封止共
缴银一千六百余金此外并无课饷余费是商
人带销得子盐一封除运脚之外亦尚有余利
中等下等价虽递减余利亦然且系实领子盐
带销缴价臣愚以为众擎易举而于盐又原不
在额引之中不用课饷余费是以量加其价令
臣再四思维究与商引不无窒碍我
皇上明并日月无微弗照且各商所积新旧引目尚
多带销子盐一封即少销积引一封未免此盈
彼绌况臣实因子盐一项融销则连乐等一十
四埠彼此壅积岁岁不清而京羡历年报有定
额又不敢冒昧请减各商又同沾蒙
皇仁轸恤感激诚恳呈请公办实非勉强今阅臣以
子盐余羡原非正额祇宜尽收尽解不应加增
以符从前报解之数实为至当既奉
俞旨臣敢不仰体钦遵宣布
圣恩悉心办理至东省子盐应作何销卖作何收价
之处臣查广东帮盐俱由海运赴省风信潮汐
险阻异常往往赶运迟滞商人候配居民间亦
缺食而所放子盐前因另款融销不配商引今
京羡尽收尽解子盐无俟融销应陆续收贮过
帮盐缺配之时酌量配给商引俾得及时赶运
以济民食则与商民实有裨益每包仍照定价
收银三钱六分五厘不许商人高价累民则与
食盐居民更便所投之价仍按年报部以充京
羡若场盐广产子盐多收臣总入京羡项下报
解断不敢丝毫欺蔽如此则京羡虽减于昔日
而岁岁可请亦不至有名无实矣缘系奉
旨令臣另行定议具奏理合具折覆
奏臣再照此案接准部咨仍照例另行具
题合并声明伏乞
皇上睿鉴施行臣王麟谨
奏
雍正九年六月
十二日具
奏為覆
廣東總督兼職銜留任臣郝玉麟謹
奏事竊雍正九年五月初六日接准部咨內開雍正
九年四月初三日內閣交出大學士張廷玉等
議覆臣奏明子鹽京羨事一案內開查廣東子
鹽價銀係前督臣孔毓珣奏請歸公之項雍正
三年報解四萬兩四五兩年各報解五萬兩俱
係將所收廣東子鹽價值加以廣西餘鹽及雜
款銀兩湊成此數今該督以雜款羨餘已完而
廣東子鹽同廣西鹽餘被有二萬餘兩因請將
子鹽一項加入正引內帶銷上等之埠帶銷一
封繳價一千六百餘金中等下等照價遞減其
意蓋以子鹽餘羨歷年報有定額不便請減因
將不敷額數加於商人引價之中伏查東省
引鹽一包收價三錢六分五厘每封祇合銀五
百四十餘兩今每封收價一千六百餘兩較之
定價頓增二倍恐在官則既增價以累商在商
又復增價以累民於商民均有未便臣等愚見
竊以子鹽餘羨原非正額祇宜儘收儘解不應
分外加增以符從前報解之數應令該督郝玉
麟將東省子鹽作何銷賣作何收價將商民而
便之處妥協另行定議具奏到日再議等因奉
旨所議甚好依議欽此欽遵移行到臣該臣覆查得
廣東子鹽京羨一項原非課餉定額自雍正四
五兩年前督臣孔毓珣將從前之未報雖款羨
餘并兩省鹽餘同子鹽價銀每年湊成五萬兩
奏報歸公遂成歲額繼因雜款羨餘已完每年
唯有廣西鹽餘銀一萬同子鹽價銀一萬餘兩
并潮分司應辦六千兩不能湊足五萬之數隨
將所收子鹽借動運脚差委人役於各埠融銷
以圖抵足五萬之數而又獨於連樂等一十
四埠子鹽商鹽分銷搭賣未免彼此違悞漸成
壅積京羨既不能清商人亦不無岐悞臣是以
議欲變通而省河之七十八埠商人咸感
皇上疊沛殊恩呈請公同帶銷繳價抵解前來臣再
三酌核實與
國計商民均有裨益又見各商情詞感戴實出至
誠是以據情
題奏今閱臣以東省引鹽定價每封祇合銀五百
四十餘兩今每封收價一千六百餘兩較之定
價頓增二倍恐累商累民均有未便子鹽餘羨
原非正額祇宜儘收儘解不應分外加增令臣
將子鹽作何銷賣作何收價商民兩便之處妥
協另議具奏此誠仰體我
皇上軫恤商民之至意臣敢不悉心另議以期妥協
臣查各商行鹽上等之埠每鹽一封價雖止
五百四十餘金而須完納課餉餘費一千一二
百金二共實須完納銀一千六百七十兩運至埠
地可賣獲銀二千以外今帶銷子鹽一封止共
繳銀一千六百餘金此外並無課餉餘費是商
人帶銷得子鹽一封除運脚之外亦尚有餘利
中等下等價雖遞減餘利亦然且係實領子鹽
帶銷繳價臣愚以為眾擎易舉而于鹽又原不
在額引之中不用課餉餘費是以量加其價令
臣再四思維究與商引不無窒碍我
皇上明並日月無微弗照且各商所積新舊引目尚
多帶銷子鹽一封即少銷積引一封未免此盈
彼絀况臣實因子鹽一項融銷則連樂等一十
四埠彼此壅積歲歲不清而京羨歷年報有定
額又不敢冒昧請減各商又同霑蒙
皇仁軫恤感激誠懇呈請公辦實非勉強今閱臣以
子鹽餘羨原非正額祇宜儘收儘解不應加增
以符從前報解之數實為至當既奉
俞旨臣敢不仰體欽遵宣佈
聖恩悉心辦理至東省子鹽應作何銷賣作何收價
之處臣查廣東幫鹽俱由海運赴省風信潮汐
險阻異常往往趕運遲滯商人候配居民間亦
缺食而所放子鹽前因另款融銷不配商引今
京羨儘收儘解子鹽無俟融銷應陸續收貯過
幫鹽缺配之時酌量配給商引俾得及時趕運
以濟民食則與商民實有裨益每包仍照定價
收銀三錢六分五厘不許商人高價累民則與
食鹽居民更便所投之價仍按年報部以充京
羨若場鹽廣產子鹽多收臣總入京羨項下報
解斷不敢絲毫欺蔽如此則京羨雖減於昔日
而歲歲可請亦不至有名無實矣緣係奉
旨令臣另行定議具奏理合具摺覆
奏臣再照此案接准部咨仍照例另行具
題合併聲明伏乞
皇上睿鑒施行臣王麟謹
奏
雍正九年六月
十二日具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6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