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查解刑部侍郎王承烈私项银两事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范时绎
- 官职
- 署理江南总督印务尚书
- 具奏日期
- 雍正08年01月15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奏于王承烈故后实可发一大哭者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署理江南总督务尚书臣范时绎谨
奏为奏
闻事窃臣才识庸愚而总制之关事务守
法自不应经令家人之早词察究外省滥以
私项之银两查解公务玩法容私诚难准
臣于雍正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准刑部咨
知事据本部右堂王玑家人唐龙呈称家
主于江西布政司升任交盘王玑各款一一
清楚祗因见忌前院布明怀意于新司李令
具揭参内控骨除已结复追银二千一百
一十七两五钱三分两前勘银四千余两
无论著即于豫阳府知府朱鸿绪补解装前
院于船料价内应赔短平及成色银两已将
批驳注明通详奉行知到司此项自应
俟来守补解还库乃署司李条估色不实另
勘赔银一百六十两外将此项短平成色共
银二百一十六两八钱二分亦强令家主垫
赔此时积蓄多愈为愈竒惟有历来而赔
称实而益止图脱罪毫无为臣计理骨情刘然
果项须明白止大留充公用则当时既已甘
心事后何须追紧今据确证云雍正六年六
月十一日奉江督范时绎牌开为船料价
等事夏通判解交铜觔价银内少见银五
十六两八钱二分张县丞未料价银一百
六十四两二项共银二百一十六两八钱二分
解贮司库查六月十一日有题交盘并无尚
随家主于未行之时前项银两如以为已经
赔垫则来守补还之项不应重收如以为未
守清理应补还之项则前赔垫自应当面
清还乃两处蒙混指一得双迄今一年零五
月有竒赴京公干若路绎不既既不闻便解
交并不通知一字堂藩司岂有署阖欺隐
侵蚀之理但踪迹可疑恐豫处者亦不能曲
为解说也再查家主于雍正五年正月二十
九日到任公议养廉每年院四千四百两
抚院八千八百两本司六千五百四十零两
自二月为始加闰三月分乾隆一年十二月满
服旧例扣解两院并自扣用通此原不为闰
月计耶既闰月而论现在京大小各衙门
闰月公费莫不给领乃藩司李秉钧谓两院理
宜扣解本司不可私帮且扬言于众曰我若
过闰必不为此一时更换复现莫不听闻远
扣除正月二十九三十两日勘赔银六百六
十四两二钱又分全据确证云李藩司于雍
正七年闰七月养廉即自扣用于入则格外
苛剥于已则恣肆生事前后言行前后竟不
相顾有觌面自那何至于此极也以工二项
共银八百八十一两五钱几分现今见病未
愈药饵之资甚属拮据且户部赔项及当时
负债累累恳祈大部行支两江督院江西抚
院饬令藩司李于支到之日速行照数解交
庶天理人情当时释然不顾著尚可少存万
一而家主恋恋故人之谊亦可以全始终之语
矣到部据此相应移咨江南总督江西巡抚
查照呈内事理施行可也等因移咨到臣该
臣查刑部侍郎王承烈前在藩司任内若有应
赔应得之项于新旧接任时自然交代明白
即或有未清亦宜当下开明是私是公计算
工司自然交盘之数自得清而银两显有者
落即或实系接任布政使李兰之勘赔坐扣
则系以私意而侵扣公帑岂堪久于容隐应
即将李兰名下等项奏明请
旨行追否则事关钱粮亦应据实移明户部该公行
查何至延于升任之后二年之久身在刑部
衙门始自令家人具呈自行接准移咨查解
混以
朝廷之却支凭取自己之私项而且令彰也内较
人种种私言至有恋恋故人全始终之语
则又为写意要挟明示以不得不应之势显
系假公济私有关体制臣于接准之下念事
非奉
旨票件未据径行不敢滥行于
闻再此案部文近据江西布政使李兰详称已奉江
西抚院准咨檄行查解令该司逐一登答并
无坐扣覆收情弊详报到臣衙门记合并陈
明所有刑部侍郎王承烈自据家人呈词咨
行查办私项缘由合谨缮折奏
闻谨
奏
雍正八年正月 十五日
(朱批内容不转写)
奏
署理江南總督務尚書臣范時繹謹
奏為奏
聞事竊臣才識庸愚而總制之關事務守
法自不應經令家人之早詞察究外省濫以
私項之銀兩查解公務玩法容私誠難准
臣於雍正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准刑部咨
知事據本部右堂王璣家人唐龍呈稱家
主於江西布政司陞任交盤王璣各款一一
清楚祗因見忌前院布明懷意於新司李令
具揭參內控骨除已結復追銀二千一百
一十七兩五錢三分兩前勘銀四千餘兩
無論著即於豫陽府知府朱鴻緒補解裝前
院於船料價內應賠短平及成色銀兩已將
批駁註明通詳奉行知到司此項自應
俟來守補解還庫乃署司李條估色不實另
勘賠銀一百六十兩外將此項短平成色共
銀二百一十六兩八錢二分亦強令家主墊
賠此時積蓄多愈為愈竒惟有歷來而賠
稱實而益止圖脫罪毫無為臣計理骨情劉然
果項須明白止大留充公用則當時既已甘
心事後何須追緊今據確証云雍正六年六
月十一日奉江督范時繹牌開為船料價
等事夏通判解交銅觔價銀內少見銀五
十六兩八錢二分張縣丞未料價銀一百
六十四兩二項共銀二百一十六兩八錢二分
解貯司庫查六月十一日有題交盤並無尚
隨家主於未行之時前項銀兩如以為已經
賠墊則來守補還之項不應重收如以為未
守清理應補還之項則前賠墊自應當面
清還乃兩處蒙混指一得雙迄今一年零五
月有竒赴京公幹若路繹不既既不聞便解
交並不通知一字堂藩司豈有署闔欺隱
侵蝕之理但蹤跡可疑恐豫處者亦不能曲
為解說也再查家主於雍正五年正月二十
九日到任公議養廉每年院四千四百兩
撫院八千八百兩本司六千五百四十零兩
自二月為始加閏三月分乾隆一年十二月滿
服舊例扣解兩院並自扣用通此原不為閏
月計耶既閏月而論現在京大小各衙門
閏月公費莫不給領乃藩司李秉鈞謂兩院理
宜扣解本司不可私幫且揚言於眾曰我若
過閏必不為此一時更換復現莫不聽聞遠
扣除正月二十九三十兩日勘賠銀六百六
十四兩二錢又分全據確証云李藩司於雍
正七年閏七月養廉即自扣用於入則格外
苛剝於已則恣肆生事前後言行前後竟不
相顧有覿面自那何至於此極也以工二項
共銀八百八十一兩五錢幾分現今見病未
愈藥餌之資甚屬拮据且戶部賠項及當時
負債累累懇祈大部行支兩江督院江西撫
院飭令藩司李於支到之日速行照數解交
庶天理人情當時釋然不顧著尚可少存萬
一而家主戀戀故人之誼亦可以全始終之語
矣到部據此相應移咨江南總督江西巡撫
查照呈內事理施行可也等因移咨到臣該
臣查刑部侍郎王承烈前在藩司任內若有應
賠應得之項於新舊接任時自然交代明白
即或有未清亦宜當下開明是私是公計算
工司自然交盤之數自得清而銀兩顯有者
落即或實係接任布政使李蘭之勘賠坐扣
則係以私意而侵扣公帑豈堪久於容隱應
即將李蘭名下等項奏明請
旨行追否則事關錢糧亦應據實移明戶部該公行
查何至延於陞任之後二年之久身在刑部
衙門始自令家人具呈自行接准移咨查解
混以
朝廷之卻支憑取自己之私項而且令彰也內較
人種種私言至有戀戀故人全始終之語
則又為寫意要挾明示以不得不應之勢顯
係假公濟私有關體制臣於接准之下念事
非奉
旨票件未據徑行不敢濫行於
聞再此案部文近據江西布政使李蘭詳稱已奉江
西撫院准咨檄行查解令該司逐一登答並
無坐扣覆收情弊詳報到臣衙門記合併陳
明所有刑部侍郎王承烈自據家人呈詞咨
行查辦私項缘由合謹繕摺奏
聞謹
奏
雍正八年正月 十五日
(朱批内容不转写)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74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