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陈给与佐杂等员养廉银两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查郎阿武格
- 官职
- —
- 具奏日期
- 雍正07年12月11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财政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现今属员各各办理军需不可因汝等无能若俟议定再发养廉则各员乏用矣可一面酌量预为支给可也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臣武查郎阿谨
奏为遵旨议奏事窃查督臣岳钟琪前准部咨钦奉
谕旨目今各省内或有尚未分给养廉之员著各督
抚悉心商酌一面办理一面奏闻钦此当即通饬
钦遵随经督臣岳钟琪将甘属河西各官养廉
公费酌议具
奏而甘属河东各官养廉公费亦经抚臣许容会
议具
奏各在案惟陕属应给首领佐贰杂职等官养廉
公费以及应增应减各数目初据西安布政司
张廷栋查议具详督臣岳钟琪以所议未协逐
一指驳行令妥议嗣据布政司张廷栋更议具
详适督臣岳钟琪起程西进随将卷案带往兰
州俟核明主稿会
奏及统兵择吉出口之后因军务殷繁复将核明
原案抄回令臣等核议办理具
奏今臣等悉心详核统计陕属尚未分给养廉之
首领佐贰杂职等官共一百四十二员每年应
给养廉公费共银一万零六百两又直隶知州
十员有统率属县查仓库与府属知州不同
今于原给养廉六百两之外每员每年增给养
廉银四百两共应增银四千两再西安府督粮
通判今改为水利通判稽查泾阳醴泉三原高
陵临潼五县之水利往来行走必须给以公费
应照宁夏水利同知之例每年给公费银三百
六十两又按察司衙门为刑名总汇原给吏书
饭食二百两属不敷今增给银二百两以上
每年共应增给养廉公费饭食等银共一万五
千一百六十两再查原给布政司养廉银一万
四千两前据布政司张廷栋议称每年额银一
万两尽可敷用应减去养廉银四千两又原给
榆林神木汉兴三道每年公费银五百两惟西
安驿传道议给公费银一千两今查驿传道事
务不繁应减去公费银五百两与各道公费俱
属画一再原给西安府每年公费银二千两较
之各府五百两之数逾额三倍前据西安府知
府王绍文议称西安虽系省城首府办理事
自与外府不同但二千两公费为数太多应减
去银一千两每年止给公费银一千两可以足
用以上每年共应减银五千五百两臣等请将
应给应增养廉公费饭食银一万五千一百六
十两并应减银五千五百两统于雍正庚戌年
正月为始照数给扣至佐杂等官既已议给养
廉公费可以自资薪水凡从前一切陋规臣等
钦遵
谕旨严行禁革如有不肖之员再有私收情弊臣等
查出立即严参从重究拟外再查布政司减去
养廉银四千两系张廷栋从前详议之案是以
照议算入应减项下今张廷栋已经解任如新
任布政司方观到任后或有不敢再行
奏请合并声明所有遵
旨议给陕省各属未给养廉公费之首领佐杂等官
银两并应增应减各数目臣等谨备缮清折恭
呈
御览是否合宜臣等未敢擅便恭请
训旨遵行为此谨
奏请
旨
雍正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具
(朱批内容略)
奏
臣武查郎阿謹
奏為遵旨議奏事竊查督臣岳鍾琪前准部咨欽奉
諭旨目今各省內或有尚未分給養廉之員著各督
撫悉心商酌一面辦理一面奏聞欽此當即通飭
欽遵隨經督臣岳鍾琪將甘屬河西各官養廉
公費酌議具
奏而甘屬河東各官養廉公費亦經撫臣許容會
議具
奏各在案惟陝屬應給首領佐貳雜職等官養廉
公費以及應增應減各數目初據西安布政司
張廷棟查議具詳督臣岳鍾琪以所議未協逐
一指駁行令妥議嗣據布政司張廷棟更議具
詳適督臣岳鍾琪起程西進隨將卷案帶往蘭
州俟核明主稿會
奏及統兵擇吉出口之後因軍務殷繁復將核明
原案抄回令臣等核議辦理具
奏今臣等悉心詳核統計陝屬尚未分給養廉之
首領佐貳雜職等官共一百四十二員每年應
給養廉公費共銀一萬零六百兩又直隸知州
十員有統率屬縣查倉庫與府屬知州不同
今於原給養廉六百兩之外每員每年增給養
廉銀四百兩共應增銀四千兩再西安府督糧
通判今改為水利通判稽查涇陽醴泉三原高
陵臨潼五縣之水利往來行走必須給以公費
應照寧夏水利同知之例每年給公費銀三百
六十兩又按察司衙門為刑名總滙原給吏書
飯食二百兩屬不敷今增給銀二百兩以上
每年共應增給養廉公費飯食等銀共一萬五
千一百六十兩再查原給布政司養廉銀一萬
四千兩前據布政司張廷棟議稱每年額銀一
萬兩儘可敷用應減去養廉銀四千兩又原給
榆林神木漢興三道每年公費銀五百兩惟西
安驛傳道議給公費銀一千兩今查驛傳道事
務不繁應減去公費銀五百兩與各道公費俱
屬畫一再原給西安府每年公費銀二千兩較
之各府五百兩之數逾額三倍前據西安府知
府王紹文議稱西安雖係省城首府辦理事
自與外府不同但二千兩公費為數太多應減
去銀一千兩每年止給公費銀一千兩可以足
用以上每年共應減銀五千五百兩臣等請將
應給應增養廉公費飯食銀一萬五千一百六
十兩併應減銀五千五百兩統於雍正庚戌年
正月為始照數給扣至佐雜等官既已議給養
廉公費可以自資薪水凡從前一切陋規臣等
欽遵
諭旨嚴行禁革如有不肖之員再有私收情弊臣等
查出立即嚴參從重究擬外再查布政司減去
養廉銀四千兩係張廷棟從前詳議之案是以
照議算入應減項下今張廷棟已經解任如新
任布政司方觀到任後或有不敢再行
奏請合併聲明所有遵
旨議給陝省各屬未給養廉公費之首領佐雜等官
銀兩併應增應減各數目臣等謹備繕清摺恭
呈
御覽是否合宜臣等未敢擅便恭請
訓旨遵行為此謹
奏請
旨
雍正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具
(朱批内容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28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