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江苏省征收漕粮积弊事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尹继善
- 官职
- —
- 具奏日期
- 雍正07年12月04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漕运漕粮事务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一事办理是当妥协之至当永为定而行可也(另有夹批)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臣尹继善谨
奏为
奏明事窃照江省征收漕粮积弊多端上厪
圣怀特颁
谕旨开
命之下殊深惶悚臣日夜图维留心体访凡民间完
漕耗费州县办漕需用以及旗丁转运用度细
细察核务期与漕务官民均有裨益方可永远
行之无弊查鄂尔泰先任苏州布政司时曾有
每石收漕费六分之议内一半帮给旗丁每船
银二十两一半给州县为办漕之用臣通盘合
计在从前旗丁抵通通淮浮费甚多原不敷用
今蒙
圣明已将旗丁一切浮费禁革伊等原有行月钱粮
又加增编五米十银每船再帮银二十两尽足
用度旗丁既有定规州县不被勒索有此三分
一石亦可办公即民间完纳漕粮每石止令交
费六分一切耗米斛面等行禁革亦不为苦臣
在清江时即拟定规条开署督抚诸臣因先
奉
谕旨发抄奏指内开有江省收漕每石应收漕费三
分官吏多收六七分不等之语欲避此名色著
督臣范时绎行司议详每石止许收费三分署
抚臣彭维新饬令每米一石准其折扣九斗臣
查九扣收漕每石已加米一斗一升怕存六七
分之名阴行八九分之实小民岂能实受其惠
况米粮一经折扣奸胥猾吏从中增侵又不知
凡几是九扣之说断断不可至若每石收费三
分以一半给旗丁每船止得银十两以一半给
州县每石止一分五厘一切铺垫人工脚价处
不敷用夫处事必求其当立法务在可遵若论
枉过正虽小民一时感颂而公事难行将来势
必复增况奏折所称既收费六七分又复加米
两项合计实在浮多如来粮不许升合加增惟
收漕费六分原属官民两便臣随咨会署督抚
暨漕臣商定画一收费六分通饬遵行又恐民
间交纳费银书役秤收高下其手暗中加增随
查明各处钱价照所定费银折收制钱使民便
于完纳官吏不致舞弊再向来漕粮收贮余米
最滋弊混易于侵冒其富平社仓捐谷一项原
系劝民乐输而近来竟随漕勒收亦一并饬禁
至旗丁既经定议每船帮银二十两自不许仍
向各州县恣意勒索而州县又向有呈送各衙
门规礼陋规近年以来虽院司道府衙门已俱
不收取其监兑押运等官以及吏役催漕人等
仍有浮费若听其因循则与不除粮州县仍得
借口亦一并条分缕晰出示严禁令岁去令之
初犹恐官吏奉行不力臣督率司道各官俱时
时加意处处留心除玩法之兴化县等已经严
参锁拏各处现在密行查访明加惩戒务期漕
弊肃清以仰副我
皇上惠爱黎元至意事关吏治民生时厪
睿虑理合
奏明谨
奏
雍正柒年拾贰月
初肆
日
(朱批:此事办理是当妥协,但不可令为文具而止可也。)
奏
臣尹繼善謹
奏為
奏明事竊照江省徵收漕糧積弊多端上厪
聖懷特頒
諭旨開
命之下殊深惶悚臣日夜圖維留心體訪凡民間完
漕耗費州縣辦漕需用以及旗丁轉運用度細
細察核務期與漕務官民均有裨益方可永遠
行之無弊查鄂爾泰先任蘇州布政司時曾有
每石收漕費六分之議内一半幫給旗丁每船
銀二十兩一半給州縣為辦漕之用臣通盤合
計在從前旗丁抵通通淮浮費甚多原不敷用
今蒙
聖明已將旗丁一切浮費禁革伊等原有行月錢糧
又加增編五米十銀每船再幫銀二十兩儘足
用度旗丁既有定規州縣不被勒索有此三分
一石亦可辦公即民間完納漕糧每石止令交
費六分一切耗米斛面等行禁革亦不為苦臣
在清江時即擬定規條開署督撫諸臣因先
奉
諭旨發抄奏指内開有江省收漕每石應收漕費三
分官吏多收六七分不等之語欲避此名色著
督臣范時繹行司議詳每石止許收費三分署
撫臣彭維新飭令每米一石准其折扣九斗臣
查九扣收漕每石已加米一斗一升怕存六七
分之名陰行八九分之實小民豈能實受其惠
况米糧一經折扣奸胥猾吏從中增侵又不知
凡幾是九扣之說斷斷不可至若每石收費三
分以一半給旗丁每船止得銀十兩以一半給
州縣每石止一分五釐一切鋪墊人工腳價處
不敷用夫處事必求其當立法務在可遵若論
枉過正雖小民一時感頌而公事難行將來勢
必復增况奏摺所稱既收費六七分又復加米
兩項合計實在浮多如來糧不許升合加增惟
收漕費六分原屬官民兩便臣隨咨會署督撫
暨漕臣商定畫一收費六分通飭遵行又恐民
間交納費銀書役秤收高下其手暗中加增隨
查明各處錢價照所定費銀折收制錢使民便
於完納官吏不致舞弊再向來漕糧收貯餘米
最滋弊混易於侵冒其富平社倉捐穀一項原
係勸民樂輸而近來竟隨漕勒收亦一併飭禁
至旗丁既經定議每船幫銀二十兩自不許仍
向各州縣恣意勒索而州縣又向有呈送各衙
門規禮陋規近年以來雖院司道府衙門已俱
不收取其監兌押運等官以及吏役催漕人等
仍有浮費若聽其因循則與不除糧州縣仍得
藉口亦一并條分縷晰出示嚴禁令歲去令之
初猶恐官吏奉行不力臣督率司道各官俱時
時加意處處留心除玩法之興化縣等已經嚴
參鎖拏各處現在密行查訪明加懲戒務期漕
弊肅清以仰副我
皇上惠愛黎元至意事關吏治民生時厪
睿慮理合
奏明謹
奏
雍正柒年拾貳月
初肆
日
(朱批:此事辦理是當妥協,但不可令為文具而止可也。)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3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