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家人丢失怡亲王发交之谕帖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觉罗石麟
- 官职
- 山西巡抚
- 具奏日期
- 雍正07年11月0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知道了凡此等事当勤加察访莫被属员舞弊欺诱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山西巡抚臣觉罗石麟谨
奏为奏
闻事窃臣于雍正柒年闰柒月初伍日据臣家人张
喜自京到署票称柒月贰拾伍日奉
和硕怡亲王发交谕帖壹封即于贰拾陆日起
程贰拾柒日行至直隶清苑县大吉店地方住
店歇宿被贼将包祴银两等物偷去所奉谕帖
在包祴之内亦一并失去当即报明地方汛升
追获贼犯奏名现在追问等语臣闻之下胜惶
悚恐事关紧要复差人启请
怡亲王再行补发一面即移咨直省严行追究
至贰拾壹日接到
怡亲王补发之字缘有户部商人范毓馪之伙
计原领因赵七银两寄送江南一案内被扳牵
连在
怡亲王处呈因此寄字与臣须秉公办理不
可偏向亦不可回护等因臣查赵七系前任抚
臣苏克济之家人于康熙陆拾年贰月内身
故因其种种不法将所有账目并偕人员文
卷经前抚臣德音
奏明解部因抄帐内开有陆拾伍月内从杨西
范家银伍万两发往江南一条系苏克济家
人马四抄写经部将马四发晋质审当审据马
四供伍万两银子原是外边风闻得说送往江
南去了是在衙门里唱曲的章建鲁系苏州人
他说他闻得从杨西范家发去所以抄在帐工
的审据杨西范之子杨祖武供系马四诬赖捏
写伊父即系陆拾伍月内身故并未收有赵
七银两发往江南各等情嗣马四即在监自缢
经前抚臣诺岷具
题并声明俟提章建鲁到案另结部覆发往之
年月银数甚明应向杨祖武等名下追问何待
行踪无定之优人章建鲁到日始结等因屡经
严审杨祖武等坚不承认按限覆部至雍正
伍年玖月内章建鲁复自来晋经阳曲县盘获
究审据供并未有向马四说从杨西范家发银
往江南实缘在衙门时曾说马四做得堂官
因此挟仇诬扳等情屡次部俱驳查究审至雍
正陆年拾月内准部咨驳另委贤员严审着追
随行据按察使蒋洞转委忻州知州周人龙审
理又因赵七物件册
题案内尚缺少陆宗部中亦屡次一并驳查当日
则系原任太原府知府李清纶承审是以
一并传讯随据李清纶逐手书壹封与周人龙
内云此项银两乃原额王姓与赵七收贮之数
俱写杨祖武名下等语究讯章建鲁亦供此银
看见送从原额家去该州等遂详请咨草原额
千总职衔究审一面随又会同现任太原府知
府刘崇元阳曲县知县孔兴宗严审杨祖武供
出此银系康熙陆拾年伍月送到原额家中原
额嘱令不可说出许其捐复前程与银使用并
将从前包银送与原额家之曹贺杜礼等亦
一一供出拘唤曹贺等到案究讯供吐相符遂
质讯原额初不承认及用刑讯随即招认情愿
立限交完该州等又以原额承招太易银两未
有实在不敢定案连人解赴司审经署按察使
蒋洞审讯则与该州等所审之供适下相符俱
以畏刑妄招并无收送银两为词复节次驳饬
严究该州等审实由参李清纶因从前被参案
内原额曾指证其得赃银壹千壹百两素怀仇
隙又因章建鲁与之同雠遂教令诬扳原额一
面造书故嘱该州等因数年不结之案李清纶
忽送手书即同首状是以逐加严审而各犯亦
遂附和妄供令李清纶已将挟仇诬扳各情由
直认不讳而原额实无收受银两之事即抄帐
一条乃出自马四之诬陷如果确有着落何不
竟登明寄送于何人而乃止登发往江南字样
杨祖武历审数年并不招承似应开释李清纶
照律坐诬应拟满徒但现在监追本身穷项未
完应从重归结原额职衔仍应开复今据署按
察使蒋洞详解前来臣俱逐一亲加严审无异
现在咨部察核至失去
怡亲王字札于拾月初捌日准直隶督臣唐执
玉咨覆审获原贼犯张供扯碎丢弃尚有伙
贼贰名未经缉获除复咨会缉究明白外臣谨
将原额一案始末情由缮折
奏
闻为此谨
奏
雍正柒年拾壹月初柒日
(朱批内容不转写)
奏
山西巡撫臣覺羅石麟謹
奏為奏
聞事竊臣於雍正柒年閏柒月初伍日據臣家人張
喜自京到署票稱柒月貳拾伍日奉
和碩怡親王發交諭帖壹封即於貳拾陸日起
程貳拾柒日行至直隸清苑縣大吉店地方住
店歇宿被賊將包祴銀兩等物偷去所奉諭帖
在包祴之内亦一并失去當即報明地方汛升
追獲賊犯奏名現在追問等語臣聞之下勝惶
悚恐事關緊要復差人啟請
怡親王再行補發一面即移咨直省嚴行追究
至貳拾壹日接到
怡親王補發之字緣有戶部商人范毓馪之夥
計原領因趙七銀兩寄送江南一案內被扳牽
連在
怡親王處呈因此寄字與臣須秉公辦理不
可偏向亦不可回護等因臣查趙七係前任撫
臣蘇克濟之家人於康熙陸拾年貳月內身
故因其種種不法將所有賬目并偕人員文
卷經前撫臣德音
奏明解部因抄帳內開有陸拾伍月內從楊西
範家銀伍萬兩發往江南一條係蘇克濟家
人馬四抄寫經部將馬四發晉質審當審據馬
四供伍萬兩銀子原是外邊風聞得說送往江
南去了是在衙門裡唱曲的章建魯係蘇州人
他說他聞得從楊西範家發去所以抄在帳工
的審據楊西範之子楊祖武供係馬四誣賴捏
寫伊父即係陸拾伍月內身故並未收有趙
七銀兩發往江南各等情嗣馬四即在監自縊
經前撫臣諾岷具
題并聲明俟提章建魯到案另結部覆發往之
年月銀數甚明應向楊祖武等名下追問何待
行踪無定之優人章建魯到日始結等因屢經
嚴審楊祖武等堅不承認按限覆部至雍正
伍年玖月內章建魯復自來晉經陽曲縣盤獲
究審據供並未有向馬四說從楊西範家發銀
往江南實緣在衙門時曾說馬四做得堂官
因此挾仇誣扳等情屢次部俱駁查究審至雍
正陸年拾月內准部咨駁另委賢員嚴審着追
隨行據按察使蔣洞轉委忻州知州周人龍審
理又因趙七物件冊
題案內尚缺少陸宗部中亦屢次一并駁查當日
則係原任太原府知府李清綸承審是以
一并傳訊隨據李清綸逐手書壹封與周人龍
內云此項銀兩乃原額王姓與趙七收貯之數
俱寫楊祖武名下等語究訊章建魯亦供此銀
看見送從原額家去該州等遂詳請咨草原額
千總職銜究審一面隨又會同現任太原府知
府劉崇元陽曲縣知縣孔興宗嚴審楊祖武供
出此銀係康熙陸拾年伍月送到原額家中原
額囑令不可說出許其捐復前程與銀使用并
將從前包銀送與原額家之曹賀杜禮等亦
一一供出拘喚曹賀等到案究訊供吐相符遂
質訊原額初不承認及用刑訊隨即招認情願
立限交完該州等又以原額承招太易銀兩未
有實在不敢定案連人解赴司審經署按察使
蔣洞審訊則與該州等所審之供適下相符俱
以畏刑妄招並無收送銀兩為詞復節次駁飭
嚴究該州等審實由參李清綸因從前被參案
內原額曾指証其得贓銀壹千壹百兩素懷仇
隙又因章建魯與之同讎遂教令誣扳原額一
面造書故囑該州等因數年不結之案李清綸
忽送手書即同首狀是以逐加嚴審而各犯亦
遂附和妄供令李清綸已將挾仇誣扳各情由
直認不諱而原額實無收受銀兩之事即抄帳
一條乃出自馬四之誣陷如果確有着落何不
竟登明寄送於何人而乃止登發往江南字样
楊祖武歷審數年並不招承似應開釋李清綸
照律坐誣應擬滿徒但現在監追本身窮項未
完應從重歸結原額職銜仍應開復今據署按
察使蔣洞詳解前來臣俱逐一親加嚴審無異
現在咨部察核至失去
怡親王字札於拾月初捌日准直隸督臣唐執
玉咨覆審獲原賊犯張供扯碎丟棄尚有夥
賊貳名未經緝獲除復咨會緝究明白外臣謹
將原額一案始末情由繕摺
奏
聞為此謹
奏
雍正柒年拾壹月初柒日
(朱批内容不转写)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56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