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请严捕役窝盗之禁以靖盗源事

基本信息

具奏官员
蔡仕舢
官职
浙江观风整俗使都察院佥都御史署巡抚事
具奏日期
雍正07年07月25日
事务分类(DeepSeek)
人事案件
题目提及府
—
奏折类型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雍正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雍正

朱批信息

朱批
向来缉贼捕役多养一二盗贼以贼捕盗若如此严禁则捕役不能获贼矣恐为人畏途充捕役之人实难召来也(另有夹批)
朱批日期
—
朱批标签
  • 不同意不认可
  • 看法
  • 另有夹批

奏折正文

奏 浙江观风整俗使都察院佥都御史署巡抚事臣蔡仕舳谨 奏为请严捕后窝盗之禁以靖盗源事该臣看得 安良莫要于弭盗而弭盗莫先于除窝平民为 窝尚有捕役访缉升甲首报至于捕役为窝则 根深蒂固缉甲不敢稽查声应气同后复为 护庇凡地方之时有盗贼窃发而莫能缉获者 皆由于窃捕之包纵夫以在官额领工食之人 役遇有缉贼又按起优以赏格乃反为盗贼党 山以贻地方大害其情罪实比凡人为窝更甚 查律载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 不行又不分赃者杖壹百流参千里共谋者行 而不分赃而不行皆斩不行不分赃者杖 壹百窃盗窝主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 不行又不分赃为从论其不曾造意而但为从 者行而不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 又不分赃者皆杖壹百又定例内知情存留强盗 三人者杖壹百徒参年贰人者杖壹百流参千里 参人以上者发伊兰哈喇地方窃盗窝主存留 壹贰贼者照常治罪留参贼者发遣此皆常 人窝留强盗之通例而捕役有犯尚未有加等 之条未足以惩凶心而除积弊臣请嗣后如有 捕役存留强盗在家坐地分赃者虽不同谋不 问人贼多寡即本犯拟斩监候若不曾留歇在 家但系知情娄收月规者不问人贼多寡即本 犯拟绞监候虽遇 恩赦俱不准减免其知情存留窃贼在家分贼者虽 不同谋壹名杖壹百流参千里贰名充发伊兰 哈喇地方为奴至若参名以上及其中有得贼 满贯与所窝之贼有应问死罪者俱拟绞监候 其不曾留歇在家但系知情娄得月规者壹名 杖壹百徒参年贰名杖壹百流参千里参名杖 壹百发边卫充军肆名杖壹百发极边卫烟瘴 地方充军伍名以上充发伊兰哈喇地方为奴 内有得贼满贯及缓决之贼有至死罪者亦拟 绞监候再恶捕有探知事主自遣谋行剥者 不分行与不行亦照常人为首之例拟斩立决 毋容更定外若不曾造意但与各贼同谋行剥 者应照伤人伙贼之例虽内声明即行正法不 准减等其有造意为窃者虽贼未满贯物虽贰 个月责并拾板充发伊兰哈喇为奴若计赃至 壹百贰拾两以上及系先曾犯过坐分强窃盗 贼或娄收月规壹次者俱拟绞立决共谋行窃 者不问得贼多寡初犯壹个月责并拾板发极 边卫烟瘴地方充军其曾先犯坐分强窃盗贼 或娄收月规壹次者枷号两个月充发伊兰哈 喇为奴并于文到之日出示晓谕至参月之外 再有干犯事发俱照此分别治罪庶恶捕稍知 儆惕不敢恬终而盗贼失所凭依自当歛迹矣 再捕役缉拏盗贼到案例应验明并无私拷伤 痕是正实盗贼尚不容其拷打为恶捕多索匪 党或为帮役或为水手每将良诬窃私拷得 财则献之恶捕甚有私拷毙命者则商令伙党 壹人承罪其正身恶捕反得脱然事外应请嗣 后如有捕役伙党私拷致死人命捕役即供不 知情亦以为从论罪其不敢滥收匪类暗行纵 使而私拷弊端亦可以杜绝矣为此具折伏乞 皇上睿鉴勅部议覆施行臣谨 奏 雍正柒年柒月 贰拾 日臣蔡仕舳

档案信息

档案来源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档案编号
故宫01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