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拟定社仓管理条约十六事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岳钟琪
- 官职
- —
- 具奏日期
- 雍正07年05月2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地方情形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部中录存与前折一并入议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臣岳钟琪谨
奏今将拟定社仓条约十六事缮具清折恭呈
御览
谨
开
一按粮分仓按村分社凡州县中譬如有一县
五千石便分作五仓譬如有一村六百堡亦分
作五社是以一千石谷为一仓以相近之一
百二十村堡为一社也若有谷六千石有村
五百堡便分作六社设仓六处便当以相近
之八十余村堡为一社矣应令各州县官照
依条约将境内村堡各就方向道里相近者
均匀分拨立社之后地方官赴司请领仓
银两单骑亲往各乡各社料理相度每到一
社传齐本社各村堡之民年五六十以上者
齐集本社适中最大之村堡内公司相度建
仓地面令本社各村堡老民就于建仓堡内
公举殷实良善素不多事之人充当仓正仓
副官更敬宣
圣主天心以应免之火耗代民买谷造仓实系百姓自
已备荒之物并与官仓无涉面谕明白官即
自遣确人以银盖仓务照后开式单盖造不
得科派乡民不得累及仓正仓副
盖造社仓式样
仓基约宽五丈深一丈三尺其仓房不论高矮
不拘间数只要仓内可堆二千京石梁柱围
圆约在一尺三寸以外一尺五寸以内
仓底板片约厚一寸四五分
以上俱照裁尺
仓底之板须垫离地二三尺使其透风
仓顶每间开一气洞另加椽瓦如帽覆之
一借放收息每岁必有增添所以按一千京石
分社而必照二千京石盖仓俟将来有积至
二千京石者即当分为两社如原系八十四
村为一社者即分出四十二村另立一社亦
于适中凑集之处另立社仓分谷一半贮之
再令公举仓正仓副司之其盖仓之费即用
息谷其看守各事宜如条约行之
一社仓之粮原系民力故专交百姓自司出纳
不许官员管理每年春借秋还加二收息若
秋收只在五分内外则但照本还仓若并不
及五分则俟来年照收成分数酌量还仓凡
绅衿并现年乡约保长及衙门人等不许经
管亦不许借
一每年春借将仓粮只动一半仍留一半存仓
以防秋歉万一秋稼不收许本社各村堡年
老人民各自查本村堡中实在穷饿人户
大小人口开明一单到社仓内同仓正仓副
查明存仓粮食现贮若干照户计口均摊借
放若秋禾虽遇水旱仍有一二三分收成穷民
但可支持则存仓一半之粮仍必留在来春
借放更万得济切不可止顾目前借放太急
以致来年青黄不接时转无救应也至于前
项借给之户必系实在乏食穷民若家有粮
粮或有资本生理者亦来混借被穷民告官
加倍追谷还仓如有绅衿衙役光棍恃强带
领不应借之人到仓混借者许本社穷民告
官将绅衿并上司衙役立刻详革一面将绅
衿役棍人等锁拏收禁照强借之谷于各衿
棍名下加十倍追谷还仓仍定三日一限严
加责比其凡遇歉年借放穷民之谷总俟丰
收后照本还仓实不能还者听
一每年春借之时必系本社中素有营业实在
就在簿内写其名字倘秋收不还以便著保
人催讨如游手好闲无所营业者春天俱不
准借又如东社村堡之人亦不许往西社混
借
一秋收还仓谷子务要干圆洁净若湿恶不实
退还另换仍须加倍罚谷仓正仓副收者
即著代为赔补其春借之家有至立冬后不
还者著落保人连催三次其仓正仓副各催
一次仍恃顽不理者然后开写姓名禀官惩
治倍罚还仓
一仓正仓副既专管社仓之事若不给以养廉
岂可责其尽心竭力应在息谷内每年每人
给十二京石供其饭米庶有责成不致推诿
一仓正仓副谨守窍窍每年春借秋还登记簿
出入俱用印烙京斗收放一槩平量不得
低出高进以致众人不服
一社仓民间管理虽不许地方官经手但无查
考之法恐仓正仓副收放不公或百姓借出
不还又还时杂搅底土等弊同乡共井碍于
情面隐忍姑容易至废弛定每年著官查
核一次凡冬至后有司到仓唤同本社年老
人民查看本仓原有粮石若干于本年春借
秋还并利息若干除耗外现该若干查看
仓廒是否坚固粮石是否干洁即以量仓步
算打验底之法验算存仓谷石是否如数
充足然后给与仓正仓副每人饭谷十二石
再将修补仓廒用过若干亦取息谷给还如
仓正仓副收放不公众老民公同具禀然后
议罚更换如因仓正仓副秉公持正取怨于
人遂有一二挟讐妄禀非众老人公言者即
将妄禀之人惩治倍罚一年之内惟冬至后
官至社仓一次务令官就百姓不许令百姓
就官除仓正仓副擅用仓粮或盗卖被本
社百姓告发许地方官差拘讯究外至于平
常不许官员票唤仓正仓副而仓正仓副亦
不许到衙门伺候点卯
一仓正仓副出入公平众人输服修仓勤而贮
粮谨者应分别犒赏以便鼓励凡经管一年
谷一京石代花红经管二年如此者额外赏
息谷三京石代年酒经管三年如此者额外
赏息谷五京石代旗匾其家道殷实愿得旗
匾光耀门闾者即以此五石之谷令地方官
置旗匾给之愿得谷者仍听到五年经管如
一者著地方官详报督抚两院咨部给与九
品顶带五年之后愿管者仍著管理如年迈
有疾不能料理者即于地方官查仓时众老
民公举一人当众交代但正副二人不许同
时更换如五年之内有老病故者亦俟官
员查仓时百姓公举另换如仓正仓副有听
徇情面滥借与不应借之人或滥收湿恶不
实之谷或仓廒不修以致谷有霉烂短少将
仓正仓副革退并将未还之谷及霉烂短少
之数于革退之仓正仓副名下追补还仓
一官员查仓惟荒年不必等候冬至只在九月
霜降前后应到各处查看传齐各本社老民
公司查明实在穷户口与贮仓粮数计户
口均分付与仓正仓副开仓赈贷官员不必
经手如借放不公或迟延勒掯被穷民喊告
者仓正仓副照前条处罚
一地方有司不许因公事借动社仓谷石如该
管有司佐杂向仓正仓副借动颗粒者便不
论绅衿百姓俱许赴该管之道府直隶州衙
门告状将借谷之劣员独参问罪加十倍追
补如道府直隶州借口平日不许干预社仓
之事并百姓因社仓告官亦推托不管或不
准词状或不行揭报一经督抚访闻或百姓
于督抚衙门告发将道府直隶州一并参革
分赔
一官员或每年冬天竟不到社查仓或遇荒年
竟不到社查赈民或查仓时要仓正仓副供
应或书办衙役跟官进仓需索酒食钱米许
百姓赴上司衙门告状官则参处役则重惩
斥革仍十倍追还仓正仓副
一管理收放责成仓正仓副至于进出盘量看
守巡查必须同社之人公议轮流值日庶免
侵偷等弊如有恶棍偷盗仓粮仓正仓副立
刻禀官重责枷号加倍追还俟完日放枷再
照偷盗之律计赃科罪
一每丰年同社中殷实富户但肯捐谷添入社
仓俱于官员到社查仓时给与捐助数目印
票不拘三年五年但积捐至五十京石者地
方官详明督抚咨部请给九品顶带以示鼓
励若于歉年有能捐谷添入社仓借放者一
石准作丰年三石
一官员每年冬月查仓先令吏书将条约当众
朗读一遍以便照式稽查其条约木榜朽坏
者亦动息谷修整刊补完全
以上酌拟社仓条约琐屑浅陋但臣鄙念必得小
民人人自以社仓为驱命所系则行之自能永久
乃臣踈粗之见不备不周伏乞
恩赐
钦定颁发遵行
朱中录存并奏折一并入议
雍正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具
奏
臣岳鍾琪謹
奏今將擬定社倉條約十六事繕具清摺恭呈
御覽
謹
開
一按糧分倉按村分社凡州縣中譬如有一縣
五千石便分作五倉譬如有一村六百堡亦分
作五社是以一千石穀為一倉以相近之一
百二十村堡為一社也若有穀六千石有村
五百堡便分作六社設倉六處便當以相近
之八十餘村堡為一社矣應令各州縣官照
依條約將境內村堡各就方向道里相近者
均勻分撥立社之後地方官赴司請領倉
銀兩單騎親往各鄉各社料理相度每到一
社傳齊本社各村堡之民年五六十以上者
齊集本社適中最大之村堡內公司相度建
倉地面令本社各村堡老民就於建倉堡內
公舉殷實良善素不多事之人充當倉正倉
副官更敬宣
聖主天心以應免之火耗代民買穀造倉實係百姓自
已備荒之物並與官倉無涉面諭明白官即
自遣確人以銀蓋倉務照後開式單蓋造不
得科派鄉民不得累及倉正倉副
蓋造社倉式樣
倉基約寬五丈深一丈三尺其倉房不論高矮
不拘間數只要倉內可堆二千京石樑柱圍
圓約在一尺三寸以外一尺五寸以內
倉底板片約厚一寸四五分
以上俱照裁尺
倉底之板須墊離地二三尺使其透風
倉頂每間開一氣洞另加椽瓦如帽覆之
一借放收息每歲必有增添所以按一千京石
分社而必照二千京石蓋倉俟將來有積至
二千京石者即當分為兩社如原係八十四
村為一社者即分出四十二村另立一社亦
於適中湊集之處另立社倉分穀一半貯之
再令公舉倉正倉副司之其蓋倉之費即用
息穀其看守各事宜如條約行之
一社倉之糧原係民力故專交百姓自司出納
不許官員管理每年春借秋還加二收息若
秋收只在五分内外則但照本還倉若並不
及五分則俟來年照收成分數酌量還倉凡
紳衿并現年鄉約保長及衙門人等不許經
管亦不許借
一每年春借將倉糧只動一半仍留一半存倉
以防秋歉萬一秋稼不收許本社各村堡年
老人民各自查本村堡中實在窮餓人戶
大小人口開明一單到社倉內同倉正倉副
查明存倉糧食現貯若干照戶計口均攤借
放若秋禾雖遇水旱仍有一二三分收成窮民
但可支持則存倉一半之糧仍必留在來春
借放更萬得濟切不可止顧目前借放太急
以致來年青黃不接時轉無救應也至於前
項借給之戶必係實在乏食窮民若家有糧
糧或有資本生理者亦來混借被窮民告官
加倍追穀還倉如有紳衿衙役光棍恃強帶
領不應借之人到倉混借者許本社窮民告
官將紳衿并上司衙役立刻詳革一面將紳
衿役棍人等鎖拏收禁照強借之穀於各衿
棍名下加十倍追穀還倉仍定三日一限嚴
加責比其凡遇歉年借放窮民之穀總俟豐
收後照本還倉實不能還者聽
一每年春借之時必係本社中素有營業實在
就在簿內寫其名字倘秋收不還以便著保
人催討如遊手好閒無所營業者春天俱不
准借又如東社村堡之人亦不許往西社混
借
一秋收還倉穀子務要乾圓潔淨若濕惡不實
退還另換仍須加倍罰穀倉正倉副收者
即著代為賠補其春借之家有至立冬後不
還者著落保人連催三次其倉正倉副各催
一次仍恃頑不理者然後開寫姓名稟官懲
治倍罰還倉
一倉正倉副既專管社倉之事若不給以養廉
豈可責其盡心竭力應在息穀內每年每人
給十二京石供其飯米庶有責成不致推諉
一倉正倉副謹守竅竅每年春借秋還登記簿
出入俱用印烙京斗收放一槩平量不得
低出高進以致衆人不服
一社倉民間管理雖不許地方官經手但無查
考之法恐倉正倉副收放不公或百姓借出
不還又還時雜攪底土等弊同鄉共井礙於
情面隱忍姑容易至廢弛定每年著官查
核一次凡冬至後有司到倉喚同本社年老
人民查看本倉原有糧石若干於本年春借
秋還并利息若干除耗外現該若干查看
倉廒是否堅固糧石是否乾潔即以量倉步
算打驗底之法驗算存倉穀石是否如數
充足然後給與倉正倉副每人飯穀十二石
再將修補倉廒用過若干亦取息穀給還如
倉正倉副收放不公眾老民公同具稟然後
議罰更換如因倉正倉副秉公持正取怨於
人遂有一二挾讐妄稟非眾老人公言者即
將妄稟之人懲治倍罰一年之內惟冬至後
官至社倉一次務令官就百姓不許令百姓
就官除倉正倉副擅用倉糧或盜賣被本
社百姓告發許地方官差拘訊究外至於平
常不許官員票喚倉正倉副而倉正倉副亦
不許到衙門伺候點卯
一倉正倉副出入公平衆人輸服修倉勤而貯
糧謹者應分別犒賞以便鼓勵凡經管一年
穀一京石代花紅經管二年如此者額外賞
息穀三京石代年酒經管三年如此者額外
賞息穀五京石代旗匾其家道殷實願得旗
匾光耀門閭者即以此五石之穀令地方官
置旗匾給之願得穀者仍聽到五年經管如
一者著地方官詳報督撫兩院咨部給與九
品頂帶五年之後願管者仍著管理如年邁
有疾不能料理者即於地方官查倉時眾老
民公舉一人當眾交代但正副二人不許同
時更換如五年之内有老病故者亦俟官
員查倉時百姓公舉另換如倉正倉副有聽
徇情面濫借與不應借之人或濫收濕惡不
實之穀或倉廒不修以致穀有霉爛短少將
倉正倉副革退並將未還之穀及霉爛短少
之數於革退之倉正倉副名下追補還倉
一官員查倉惟荒年不必等候冬至只在九月
霜降前後應到各處查看傳齊各本社老民
公司查明實在窮戶口與貯倉糧數計戶
口均分付與倉正倉副開倉賑貸官員不必
經手如借放不公或遲延勒掯被窮民喊告
者倉正倉副照前條處罰
一地方有司不許因公事借動社倉穀石如該
管有司佐雜向倉正倉副借動顆粒者便不
論紳衿百姓俱許赴該管之道府直隸州衙
門告狀將借穀之劣員獨參問罪加十倍追
補如道府直隸州藉口平日不許干預社倉
之事並百姓因社倉告官亦推托不管或不
准詞狀或不行揭報一經督撫訪聞或百姓
於督撫衙門告發將道府直隸州一併參革
分賠
一官員或每年冬天竟不到社查倉或遇荒年
竟不到社查賑民或查倉時要倉正倉副供
應或書辦衙役跟官進倉需索酒食錢米許
百姓赴上司衙門告狀官則參處役則重懲
斥革仍十倍追還倉正倉副
一管理收放責成倉正倉副至於進出盤量看
守巡查必須同社之人公議輪流值日庶免
侵偷等弊如有惡棍偷盜倉糧倉正倉副立
刻稟官重責枷號加倍追還俟完日放枷再
照偷盜之律計贓科罪
一每豐年同社中殷實富戶但肯捐穀添入社
倉俱於官員到社查倉時給與捐助數目印
票不拘三年五年但積捐至五十京石者地
方官詳明督撫咨部請給九品頂帶以示鼓
勵若於歉年有能捐穀添入社倉借放者一
石准作豐年三石
一官員每年冬月查倉先令吏書將條約當眾
朗讀一遍以便照式稽查其條約木榜朽壞
者亦動息穀修整刊補完全
以上酌擬社倉條約瑣屑淺陋但臣鄙念必得小
民人人自以社倉為驅命所係則行之自能永久
乃臣踈粗之見不備不周伏乞
恩賜
欽定頒發遵行
硃中錄存並奏摺一併入議
雍正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具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34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