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臣酌议社仓收放稽查之条约仰请敕令各该督抚颁发一本张挂社仓前俾官兵划一钦遵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岳钟琪
- 官职
- —
- 具奏日期
- 雍正07年05月2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地方情形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所奏协当之至与怡亲王等议行另有旨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臣岳钟琪谨
奏为备陈社仓利弊之分途酌议收放稽查之条
特颁
明旨咸使勒石遵行事窃查社仓之法原令民间自
行积贮每年自借自还歉年得以自济地方官
但有稽查之责总无出纳之权所以社仓与常
平仓迥异著常平谷数有册籍奏案由上司报
部则每年出呈易新先须详请上官后必造册
呈核有司奉行不能主持自便上司书吏易滋
需索扰求若社仓亦必经官则村堡农民闻风
畏惧宁加重利私贷于里邻必不肯向官役更
胥借谷还谷将来无以出陈生息不免终成废
朽此社仓出纳宜交百姓专司而但令司事之
民于每年春借秋还自登簿记听官考查其官
吏衙门总无册卷牌文民方简便故常平在官
社仓在民此官民之界限万一分晰不清则地
方之奉行必至有弊无利臣于雍正三年冬月
面聆
圣训注念社仓一事臣以陕省从前令民每亩输粮
三厘之银三合之谷原系备荒之项后来督抚
司道忘其本意以此悉充公费民间欢岁不能
得颗粒分毫之济而丰年征比催追等于正供
幸雍正元年蒙
恩旨豁免秦民得除积累比闾懽呼及劝行社仓转
疑类三合三厘之往事是以民情瞻顾有司劝
导甚难愚民止计目前不计久远各缘由据实
陈
奏仰蒙
圣天子诚求保赤之
天心有酌动正项代民购买之
恩谕臣以常平等项积贮凡州县皆有官仓若再动
帑金不但糜费滋多且恐买贮之顷仍与常平仓
无异是以臣于回陕之日请将加二火耗内
奏请减裁每两五分之数暂缓减裁但在雍正四
五六三年内仍照加二征收即以每两多收五
分之火耗令司库发与民间采买社仓粮石俟
三年后采买数完再请减定耗羡以暂仍加二
之征收隐寓劝输于不觉等因具
奏仰蒙
俞允臣钦遵于雍正四年行令司库发银之时又以
社仓乃民间自行输积令由司库
特发羡银代彼缄贮买贮社谷虽不同而既蒙
圣主推解之恩便是小民切己之物若积久之后视
为公项谓此非民力必致辜负
天恩等语缮折
奏请发部存案以杜将来侵扣通那等弊各缘由
在案今据西安布政司张廷栋开呈雍正四五
两年司库耗羡银内发过陕属各州县采买社
仓粮石银一十四万五千八百一两七钱八分
五厘内各州县共买过京斗谷三十九万八千
千七百五十五石六斗三升共用过价银一十
三万八千二百三十六两三钱八分零各州县
尚有未买银七千余两等因前来查领银未买
之州县应将急忽官吏分别察处但俱系屡经
更换去任之员除令该司严催接任官吏作速
采买开报外其各州县买贮社仓谷变现银该
司错录委员通行盘查现贮实数具结开报但
计每两五分耗羡每年该银七万九千九百八
十两零内雍正四年分
恩免鄠阳一县地丁钱粮内应除未征五分火耗银
三千二百一十六两零又雍正五年遇闰加增
料则其随征之五分火耗应照常年多银四百
六十一两计雍正四五六三年共银二十三万
四千五百三十九两除已发州县一十四万五
千八百余两外尚存银八万八千七百三十七
两零臣思各州县于雍正四五两年已经买贮
京斗谷麦将及四十万石是州县小者二三千
石大者七八千石傥足立社仓每年借放之本
是以雍正六年即未发银采买亦以州县承办
军需虑其不能兼顾因而发银盖仓之事上年
亦未议及臣查各州县所买社仓谷麦非寄囤
寺庙即借贮民房若令百姓自建仓廒急之则
乘机科派缓之必岁久无成已买之粮恐又无
归着渐至银藉请即将五分耗羡内现存银两
照各州县现粮数目分发盖造社仓约以京斗
一千石为一庄行令盖造一所须可贮京斗二
千石者以后历年生息增加必预为之地也
计每社仓一所不拘房屋间数总以足贮二千
京石为率倘蒙
俞允臣请
勅下督臣查郎阿抚臣武格委员确估工料银两
从丰饬发州县各于四乡分社建仓令同社各
村堡之老民公举仓正仓副经管本社仓粮今
合计陕属州县约买粮四十万石共应建仓四
百余处请交该督抚督率查催务于今岁秋冬
办造齐全将粮石分贮各社交与民间管理
俟今年冬底即照后开稽查之法逐一稽查明
确于明年二月缮折覆
奏但查此内买贮之变应于今秋统令易谷以便
画一作数最小州县亦须有谷四千京石方可
于四乡分立社仓凡大州县所买至四千京石
以外者俱照该州县现有粮数发银建仓外其
所买未满四千京石之州县请于存剩项内增
发银两于今岁秋成采买仍照数增发建仓工
料之银统俟接办之督臣抚臣续
奏外伏念既买谷麦复建仓廒是社仓经始之
天恩至周且备惟视地方督抚州县作何奉行则为
利为病之分遂专以在官在民为大要臣受
恩深重仰此
国本民命之所关有不敢不敷陈详尽者查雍正
四五两年臣以踏看沙州并在川审理事件未
得长驻西安所有陕属发银采买社仓粮石之
事专交布政司张廷栋禀明历任抚臣办理自
同臣会
奏陕省社仓之前任抚臣图理琛去后接任抚臣
如法敏张保西琳并现任抚臣武格皆不知臣
原奉
恩谕之由但见从司库发银既时存窥侥之念又见
凡积贮亏缺者处分之例甚严是以每逢州县
请领社仓银两则巡抚藩司过于慎重未免辞
色加严诚谕加切使州县领银之日早怀贻累
之忧以致将所领银两不肯亟交仓正仓副大
抵按地粮均摊勒令里甲采买交运甚至有一
三年来并不敢设立仓正仓副而仍令胥役家
人幕宾收放社谷麦者始而勒买既而勒借
农民之交谷领谷梭织往来官役之签票追呼
急于正赋臣去岁在陕办事一年次第访查始
知详细陕省百姓竟呼此项谷麦为
皇粮全不知代立社仓之
恩意且谓官民交应咸有急求停止之心故存银八
万之多而迟停发买者实亦俯顺官民之隐念
臣于去岁一年之间上而劝导大员下而开示
州县以此乃应减之火耗犹之令民自取盖藏
自为积贮正我
圣主因民之利以利民日后必无归公之事应交仓
正仓副分贮各乡应借应还须从民便不得由
官吏勒收勒放等语谆切叮咛不遗余力无如
大小官员俱谓臣言茫无凭据喷喷訾议且谓
身家性命不可尝试无据之言故虽前抚臣西
琳在陕一年尚屡谓社仓奉有部文则粮数必
须
题报何况新任抚臣武格初到西安愈难深悉伏
念臣受总督重任以亲奉
谕旨身自承办之事竟至不能必于同僚无以示
信于属吏者祗以因民所利之
明诏未颁是以在官在民之界限不定吏惰民志惟
密谕也今臣钦领大兵西发业已交卸督臣印务若
再不据实陈
奏则陕属官民视此项买贮谷麦鲜不类三合三
厘之往事亦何异常平等项之官仓积久传讹
必致虚负
天恩严惟臣为此不嫌冒昧微底敬陈伏查全委
于民官无册籍则议者必谓日后虚实亏缩畧
无可稽终不如着落印官开报印册乃可以专
责成便考查臣于此窃思熟计但就数年以来
臣身在地方亲自督办而目中所见自巡抚以
至州县不下数百员矣总未有一人能味社仓
两字之义者然则但一交官吏之手纵立法万
分尽善当悉成纸上空言官吏必不肯实力奉
行势必于地方百姓有害无利此臣灼见亲知
信之最确者也若全委于民使知为众人驱命
所关皆渐视为切己之物则立法而善也行之
有弊而利多纵立法不善亦可利与弊相当不至
有害无利是以臣议
奏条约内酌定一千京石为一社令阖庄农民
公举殷实良善素不多事之人充当仓正仓副
专司出纳俟历年收息至满二千石以外即分
为两社另举仓正仓副司之此不但于春借秋
还立社以愈多而愈便即一千京石之粮值银
不过三四百两所谓殷实之仓正仓副纵止有
田百亩之家而正副两人产业之所值即已倍
于社仓粮数矣以数百名仓正仓副之中岂无
侵蚀亏虚之事但众人耳目共见共闻掩盖较
难败露甚易一经发觉其身家办此而有余岂
如官吏侵那动辄盈千累万及参追亏空徒延
岁月徃徃子虚是即以弊言之民弊亦善于官
弊也然官员考查之法亦不可以不详臣请于
每年冬至后岁暮停讼之时令各州县官乘骑
减从亲往各社查验明确将某乡某社原额谷
麦若干本年生息若干因某缘由亏折若干或
秋稼失收贫民贷食若干据实开单务于封印
印后除夕前用票帖经报督抚督抚亦于封印
之日将所属道府厅州县官内择其平时谨朴
可信者开出十数员各就道里近便之处每员
委查三四州县令其于正月初五以后即前往
所委之州县将所有某等社分别开写当众
举仓每一州县抽盘一二社或再择去城僻远
处抽盘一二社俱用量仓算斗并打验底之
法查验明确开单用票帖呈报督抚督抚查对
州县开呈单内数目倘有不符合者再委专员
前往逐社盘量该督抚务于二月以内将查明
上年社仓谷麦按各州县确数据实开单缮折
奏报其州县官选任仓正仓副得人董率劝有
方稽查明确三年有效者督抚察实即缮折保荐
其仓正仓副作弊亏短不能觉察或董率劝诱
无方稽查浮混或派备查仓供应或纵容衙役
吏书扰累各社乡民或官员不于冬腊亲身到
社而擅差衙役执持签票传唤无罪之仓正仓
副又或还借不公不实官员不能更换仓正仓
副者督抚访闻即具折纠参分别轻重治罪其
委查之员查报不实扶同狗隐者亦具折纠参
照本州县加一等治罪其督抚漫不稽查或查
察不实者
圣明在上自有处分如此则稽查甚明而每年只于
岁底官民暇豫之时查验一次仍使官往就民
不许令民就官每年除此一次之外若非仓正
仓副犯法则官吏总不许过问始可杜烦扰之
端其于每冬查验事宜甫为简确臣查社仓为
民生要务凡地方大吏无过于督抚而亲民之
职无过于州县则稽查社仓责任宜专交督抚
州县乃以紧要之官员承查紧要之民事至司
道府厅直隶州衙门层次既多纵官员无不廉
明书吏岂皆良善若经由干涉必至扰杂纷岐
使民无所适从转足滋悮凡自司道以迄府州
惟听督抚派委分查其未经派委者一概不许
干预社仓之事惟督抚查其州县查其目删
除一切旁挠方得简明直捷且示与众务不同
之义庶官吏胶铜之积习可以顿除或于民生
实有补益又查官吏积习大抵身家之念切名
义之念轻虽
天语式凭而奉行之员一经瞻顾身家即阳奉阴违
者众就如社仓之必欲在官而不肯付民者总
惟恐民间亏缺将来累及己身是以胶铜私情
坚不可破必请
勅部严定处分除阳奉阴违之弊凡督抚司道府
州县官有于社仓粮石造取印文印册经由书
吏之手或督抚混行具
题报部或前后官混行造入交盘或创议交官不
交百姓或称原系公项预为公事侵那之地者
俱以扰悮民生从重议处至于上下各官但以
公事向民借用社仓粮石者俱请照枉法赃治
罪仍加十倍追还如此则社仓之亏缺既惟仓
正仓副是问而大小官吏皆虑以越俎而得辜
亦知以归公为犯禁庶于官民营之令实力
奉行其利得永远在民不至终成官物矣臣仰
恩遇超越等伦惟于亲历见闻积经思虑之处不敢
不据实陈
奏但浅陋之见是否有当伏乞
恩赐
训示庶几开发愚蒙倘蒙
俞允颁发社仓之
明旨请交该督抚恭录上石敬镌工楷多摩墨本先
进呈一本
御览然后每一社仓
颁发一本张挂供奉俾官民尽一钦遵又臣谨拟社
仓条约恭请
钦定交该督抚解以俚俗常言发各社仓刊刻木榜
坚立仓门使乡里愚民人人共晓则每年收放
琐事皆有程式庶可久而勿替也为此具折恭
奏伏乞
皇上睿鉴俯赐
训示施行谨
奏请
旨
雍正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具
奏
臣岳鍾琪謹
奏爲備陳社倉利弊之分途酌議收放稽查之條
特頒
明旨咸使勒石遵行事竊查社倉之法原令民間自
行積貯每年自借自還歉年得以自濟地方官
但有稽查之責總無出納之權所以社倉與常
平倉迥異著常平穀數有冊籍奏案由上司報
部則每年出呈易新先須詳請上官後必造冊
呈核有司奉行不能主持自便上司書吏易滋
需索擾求若社倉亦必經官則村堡農民聞風
畏懼寧加重利私貸于里鄰必不肯向官役更
胥借穀還穀將來無以出陳生息不免終成廢
朽此社倉出納宜交百姓專司而但令司事之
民于每年春借秋還自登簿記聽官考查其官
吏衙門總無冊卷牌文民方簡便故常平在官
社倉在民此官民之界限萬一分晰不清則地
方之奉行必至有弊無利臣于雍正三年冬月
面聆
聖訓注念社倉一事臣以陝省從前令民每畝輸糧
三釐之銀三合之穀原係備荒之項後來督撫
司道忘其本意以此悉充公費民間歡歲不能
得顆粒分毫之濟而豐年徵比催追等于正供
幸雍正元年蒙
恩旨豁免秦民得除積累比閭懽呼及勸行社倉轉
疑類三合三釐之往事是以民情瞻顧有司勸
導甚難愚民止計目前不計久遠各緣由據實
陳
奏仰蒙
聖天子誠求保赤之
天心有酌動正項代民購買之
恩諭臣以常平等項積貯凡州縣皆有官倉若再動
帑金不但糜費滋多且恐買貯之頃仍與常平倉
無異是以臣於回陝之日請將加二火耗內
奏請減裁每兩五分之數暫緩減裁但在雍正四
五六三年內仍照加二徵收即以每兩多收五
分之火耗令司庫發與民間採買社倉糧石俟
三年後採買數完再請減定耗羨以暫仍加二
之徵收隱寓勸輸於不覺等因具
奏仰蒙
俞允臣欽遵於雍正四年行令司庫發銀之時又以
社倉乃民間自行輸積令由司庫
特發羨銀代彼緘貯買貯社穀雖不同而既蒙
聖主推解之恩便是小民切己之物若積久之後視
為公項謂此非民力必致辜負
天恩等語繕摺
奏請發部存案以杜將來侵扣通那等弊各緣由
在案今據西安布政司張廷棟開呈雍正四五
兩年司庫耗羨銀內發過陝屬各州縣採買社
倉糧石銀一十四萬五千八百一兩七錢八分
五釐內各州縣共買過京斗穀三十九萬八千
千七百五十五石六斗三升共用過價銀一十
三萬八千二百三十六兩三錢八分零各州縣
尚有未買銀七千餘兩等因前來查領銀未買
之州縣應將急忽官吏分別察處但俱係屢經
更換去任之員除令該司嚴催接任官吏作速
採買開報外其各州縣買貯社倉穀變現銀該
司錯錄委員通行盤查現貯實數具結開報但
計每兩五分耗羨每年該銀七萬九千九百八
十兩零內雍正四年分
恩免鄠陽一縣地丁錢糧內應除未徵五分火耗銀
三千二百一十六兩零又雍正五年遇閏加增
料則其隨徵之五分火耗應照常年多銀四百
六十一兩計雍正四五六三年共銀二十三萬
四千五百三十九兩除已發州縣一十四萬五
千八百餘兩外尚存銀八萬八千七百三十七
兩零臣思各州縣于雍正四五兩年已經買貯
京斗穀麥將及四十萬石是州縣小者二三千
石大者七八千石儻足立社倉每年借放之本
是以雍正六年即未發銀採買亦以州縣承辦
軍需慮其不能兼顧因而發銀蓋倉之事上年
亦未議及臣查各州縣所買社倉穀麥非寄囤
寺廟即借貯民房若令百姓自建倉廒急之則
乘機科派緩之必歲久無成已買之糧恐又無
歸着漸至銀藉請即將五分耗羨內現存銀兩
照各州縣現糧數目分發蓋造社倉約以京斗
一千石為一莊行令蓋造一所須可貯京斗二
千石者以後歷年生息增加必預為之地也
計每社倉一所不拘房屋間數總以足貯二千
京石為率倘蒙
俞允臣請
勅下督臣查郎阿撫臣武格委員確估工料銀兩
從豐飭發州縣各於四鄉分社建倉令同社各
村堡之老民公舉倉正倉副經管本社倉糧今
合計陝屬州縣約買糧四十萬石共應建倉四
百餘處請交該督撫督率查催務於今歲秋冬
辦造齊全將糧石分貯各社交與民間管理
俟今年冬底即照後開稽查之法逐一稽查明
確於明年二月繕摺覆
奏但查此內買貯之變應于今秋統令易穀以便
畫一作數最小州縣亦須有穀四千京石方可
於四鄉分立社倉凡大州縣所買至四千京石
以外者俱照該州縣現有糧數發銀建倉外其
所買未滿四千京石之州縣請于存剩項內增
發銀兩於今歲秋成採買仍照數增發建倉工
料之銀統俟接辦之督臣撫臣續
奏外伏念既買穀麥復建倉廒是社倉經始之
天恩至周且備惟視地方督撫州縣作何奉行則為
利為病之分遂專以在官在民為大要臣受
恩深重仰此
國本民命之所關有不敢不敷陳詳盡者查雍正
四五兩年臣以踏看沙州並在川審理事件未
得長駐西安所有陝屬發銀採買社倉糧石之
事專交布政司張廷棟稟明歷任撫臣辦理自
同臣會
奏陝省社倉之前任撫臣圖理琛去後接任撫臣
如法敏張保西琳并現任撫臣武格皆不知臣
原奉
恩諭之由但見從司庫發銀既時存窺僥之念又見
凡積貯虧缺者處分之例甚嚴是以每逢州縣
請領社倉銀兩則巡撫藩司過於慎重未免辭
色加嚴誠諭加切使州縣領銀之日早懷貽累
之憂以致將所領銀兩不肯亟交倉正倉副大
抵按地糧均攤勒令里甲採買交運甚至有一
三年來並不敢設立倉正倉副而仍令胥役家
人幕賓收放社穀麥者始而勒買既而勒借
農民之交穀領穀梭織往來官役之簽票追呼
急於正賦臣去歲在陝辦事一年次第訪查始
知詳細陝省百姓竟呼此項穀麥為
皇糧全不知代立社倉之
恩意且謂官民交應咸有急求停止之心故存銀八
萬之多而遲停發買者實亦俯順官民之隱念
臣于去歲一年之間上而勸導大員下而開示
州縣以此乃應減之火耗猶之令民自取蓋藏
自為積貯正我
聖主因民之利以利民日後必無歸公之事應交倉
正倉副分貯各鄉應借應還須從民便不得由
官吏勒收勒放等語諄切叮嚀不遺餘力無如
大小官員俱謂臣言茫無憑據噴噴訾議且謂
身家性命不可嘗試無據之言故雖前撫臣西
琳在陝一年尚屢謂社倉奉有部文則糧數必
須
題報何況新任撫臣武格初到西安愈難深悉伏
念臣受總督重任以親奉
諭旨身自承辦之事竟至不能必于同僚無以示
信于屬吏者祗以因民所利之
明詔未頒是以在官在民之界限不定吏惰民志惟
密諭也今臣欽領大兵西發業已交卸督臣印務若
再不據實陳
奏則陝屬官民視此項買貯穀麥鮮不類三合三
釐之往事亦何異常平等項之官倉積久傳訛
必致虛負
天恩嚴惟臣為此不嫌冒昧微底敬陳伏查全委
於民官無冊籍則議者必謂日後虛實虧縮畧
無可稽終不如着落印官開報印冊乃可以專
責成便考查臣于此竊思熟計但就數年以來
臣身在地方親自督辦而目中所見自巡撫以
至州縣不下數百員矣總未有一人能味社倉
兩字之義者然則但一交官吏之手縱立法萬
分盡善當悉成紙上空言官吏必不肯實力奉
行勢必于地方百姓有害無利此臣灼見親知
信之最確者也若全委于民使知為衆人驅命
所關皆漸視為切己之物則立法而善也行之
有弊而利多縱立法不善亦可利與弊相當不至
有害無利是以臣議
奏條約內酌定一千京石為一社令闔莊農民
公舉殷實良善素不多事之人充當倉正倉副
專司出納俟歷年收息至滿二千石以外即分
為兩社另舉倉正倉副司之此不但于春借秋
還立社以愈多而愈便即一千京石之糧值銀
不過三四百兩所謂殷實之倉正倉副縱止有
田百畝之家而正副兩人產業之所值即已倍
于社倉糧數矣以數百名倉正倉副之中豈無
侵蝕虧虛之事但衆人耳目共見共聞掩蓋較
難敗露甚易一經發覺其身家辦此而有餘豈
如官吏侵那動輒盈千累萬及參追虧空徒延
歲月徃徃子虛是即以弊言之民弊亦善于官
弊也然官員考查之法亦不可以不詳臣請於
每年冬至後歲暮停訟之時令各州縣官乘騎
減從親往各社查驗明確將某鄉某社原額穀
麥若干本年生息若干因某緣由虧折若干或
秋稼失收貧民貸食若干據實開單務於封印
印後除夕前用票帖經報督撫督撫亦于封印
之日將所屬道府廳州縣官內擇其平時謹樸
可信者開出十數員各就道里近便之處每員
委查三四州縣令其於正月初五以後即前往
所委之州縣將所有某等社分別開寫當衆
舉倉每一州縣抽盤一二社或再擇去城僻遠
處抽盤一二社俱用量倉算斗并打驗底之
法查驗明確開單用票帖呈報督撫督撫查對
州縣開呈單內數目倘有不符合者再委專員
前往逐社盤量該督撫務于二月以內將查明
上年社倉穀麥按各州縣確數據實開單繕摺
奏報其州縣官選任倉正倉副得人董率勸有
方稽查明確三年有效者督撫察實即繕摺保薦
其倉正倉副作弊虧短不能覺察或董率勸誘
無方稽查浮混或派備查倉供應或縱容衙役
吏書擾累各社鄉民或官員不于冬臘親身到
社而擅差衙役執持簽票傳喚無罪之倉正倉
副又或還借不公不實官員不能更換倉正倉
副者督撫訪聞即具摺糾參分別輕重治罪其
委查之員查報不實扶同狗隱者亦具摺糾參
照本州縣加一等治罪其督撫漫不稽查或查
察不實者
聖明在上自有處分如此則稽查甚明而每年只於
歲底官民暇豫之時查驗一次仍使官往就民
不許令民就官每年除此一次之外若非倉正
倉副犯法則官吏總不許過問始可杜煩擾之
端其于每冬查驗事宜甫為簡確臣查社倉為
民生要務凡地方大吏無過於督撫而親民之
職無過于州縣則稽查社倉責任宜專交督撫
州縣乃以緊要之官員承查緊要之民事至司
道府廳直隸州衙門層次既多縱官員無不廉
明書吏豈皆良善若經由干涉必至擾雜紛岐
使民無所適從轉足滋悞凡自司道以迄府州
惟聽督撫派委分查其未經派委者一概不許
干預社倉之事惟督撫查其州縣查其目刪
除一切旁撓方得簡明直捷且示與衆務不同
之義庶官吏膠銅之積習可以頓除或于民生
實有補益又查官吏積習大抵身家之念切名
義之念輕雖
天語式憑而奉行之員一經瞻顧身家即陽奉陰違
者衆就如社倉之必欲在官而不肯付民者總
惟恐民間虧缺將來累及己身是以膠銅私情
堅不可破必請
勅部嚴定處分除陽奉陰違之弊凡督撫司道府
州縣官有于社倉糧石造取印文印冊經由書
吏之手或督撫混行具
題報部或前後官混行造入交盤或創議交官不
交百姓或稱原係公項預為公事侵那之地者
俱以擾悞民生從重議處至于上下各官但以
公事向民借用社倉糧石者俱請照枉法贓治
罪仍加十倍追還如此則社倉之虧缺既惟倉
正倉副是問而大小官吏皆慮以越俎而得辜
亦知以歸公為犯禁庶于官民營之令實力
奉行其利得永遠在民不至終成官物矣臣仰
恩遇超越等倫惟于親歷見聞積經思慮之處不敢
不據實陳
奏但淺陋之見是否有當伏乞
恩賜
訓示庶幾開發愚蒙倘蒙
俞允頒發社倉之
明旨請交該督撫恭錄上石敬鐫工楷多摩墨本先
進呈一本
御覽然後每一社倉
頒發一本張掛供奉俾官民盡一欽遵又臣謹擬社
倉條約恭請
欽定交該督撫解以俚俗常言發各社倉刊刻木榜
堅立倉門使鄉里愚民人人共曉則每年收放
瑣事皆有程式庶可久而勿替也為此具摺恭
奏伏乞
皇上睿鑒俯賜
訓示施行謹
奏請
旨
雍正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具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34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