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覆陜西临巩民屯粮额事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岳钟琪
- 官职
- 陜西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7年05月2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所议甚详细周到情理甚彰依议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为遵
旨酌议事窃查候选知县杨景运条奏陕西临巩地
土钱粮一事蒙
朱批
谕旨交臣酌量议奏臣钦遵议得杨景运条奏内称
陕西临巩等府民屯粮额轻重不一山川地土
肥瘠不同催头户长包粮隐地以致余地余粮
悉归里甲豪民以强占弱以热作荒开垦山原
欺隐不报富民田连阡陌坐享余租贫民佃租
溢数拖欠正额总缘粮地未能清晰以致富
不均请变通保甲之法稽户口辨生理凡农业
者令各注地亩钱粮数目自种何顷之地典种
何人之田总催供明总数各户供明种数十家
互结不得容隐则地亩不待丈量而自清丁粮
不烦考核而自晰民屯交种而易辨有无纳粮
亦易明因地额粮减重加轻则不均者自均等
语查保甲之法臣等现行之十家牌并逐户门
牌内原令各自填注户口营业令杨景运所奏
悉令各注地亩钱粮之处似属可行但杨景运
既称悉令各注又称总催供明总数各户供明
种数查供明之说非令百姓到官供明即系令
官吏挨门查点或令里胥逐户造册恐易生需
索累民之弊而究于地亩钱粮未必能开注
明确盖以门牌内填注户口营业初无得失损
益之关不肖官吏无缘借端苛扰然尚恐奉行
不善则窜落节屋野老愚农未免闻官吏而惊
惶见里胥而跼蹐何况查询钱粮地亩则吏胥
之吓诈有辞官员稍欠精明其弊遂不可究诘
若再定有惩之收令则不但欺隐者得以营缘
脱漏即实无欺隐者皆不免扰累苛求此立法
之初所以不可不审也臣查保甲之法原有保
正甲长俱系里闾同住之齐民非有官役吏胥
之声势应令其各就本村堡沿门逐户问明田
地租粮就其挂之门牌添注本户有无某等
田地若干每年完纳钱粮若干或租典佃种某
里甲某人名下某等田地若干每年出租粮若
干或出典钱租价若干一一填注甚为简便且
于社仓之春借秋还以及丰年劝输岁限贷
等事俱可就门牌一目了然此保甲与社仓可
以相为表里者又再令州县各于衙署之大门
设粮柜上置一印簿令保正甲长各照本保甲
内逐户门牌所开田地钱粮数目汇写清单顺
便带入城中自行投柜就于印簿内将其月日
某村堡保甲清单投柜字样即令保正甲长自
行登记明白有司每晚收柜拆阅查对各户地
亩钱粮红簿俟各里到齐再对各总催户长之
总数则隐匿之处渐无遁情即有司值中下之
材但令如此承办亦觉简易且不令里胥经手
自无由别启弊端请先就杨景运所居之金县
试行如果有成效再令临巩通行至河西沿边
府分凡有水利处皆按亩可粮不敢欺隐其无
水利处大抵皆斥卤之区徃徃数年一获不应
在临巩一例者概请停注地亩钱粮以示
圣朝优恤边民之至意至杨景运所奏各注地粮数
目令民闲十家互结不许容隐之说恐徒扰善
良转滋奸伪益垦荒不报欺隐粮赋者非豪绅
劣衿即吏役土棍至于乡里力作平民既不敢
自萌欺隐之心人亦不容其有欺隐之事故查
注保甲时若令其沿门取结则凡将地亩钱粮
据实供出填注者必尽系原无欺隐之平民其
豪恶之徒平日既以诡寄飞洒为欺隐临时
必不肯据实供明即其里邻朝夕与居惮之已
久必不肯以一时之攻许与此辈成积世之讐
仇及至后来发觉坐容隐而得享是转以一户
之刀顽而波累九家之良善即保正里长之力
亦不能与绅衿豪右相抗衡且有司中下者多
精明廉干者少所以但遇清查欺隐则扰累者
往往在署无欺隐之良民而实有欺隐之豪强
素能交结营缘转得晏然无事此十家互结不
许容隐之说非徒无益所损转多然署无劝惩
稽考之方则各家所隐之地不无瞻顾讳匿而
以一保正一甲长又未必能户户周知何况总
催户长侵蚀中饱之粮更难免通同瞒昧等弊
查民闲垦荒成熟凡从前隐匿未报者蒙
恩旨许民自首免罪仰见
圣主体恤民隐无微不彻又蒙
勅谕屡宽自首之限期无非以
至诚恻怛之
天怀使小民默化潜移于不觉是清查欺隐之法诚
莫妙于令民自首为万世不易之良规臣今遵
旨酌议无非敬体令民自首之
圣慈以期立法从容俾
盛代农人共游于不识不知之内今杨景运既称
临巩等处以热作荒臣再请就自首之中寓劝
惩稽考之意使民情以自首为乐而不容自己
则保甲之查注自无有不实者矣查报垦起科
原有
钦定年限水田于六年后起科旱田于十年后起科
此现在钦遵之定例也至自首虽与报垦不同
但欲明示劝惩使民踊跃则莫若以自首之迟
速定起科之疾徐请将临巩等处自雍正庚戌
年为始凡旱地在一以内自首者亦准于十
年后起科纳粮二年以内自首者仍准于五
六年后起科纳粮水田在一年以内自首者亦准于
六年后起科纳粮二年以内自首者仍准于三
年后起科纳粮若延至三年方行自首或在三
年以内被旁人出首者俱令于本年起科纳粮
若观望至三年以外竟不自首者里甲地隣公
同举出将欺隐者照例治罪如此则迟首有利
而不肖有善虽在奸豪亦知审择矣惟所称催
头户长包粮隐地将余地余粮侵蚀入己者应
请勒限一年令催头户长自首免罪若不自首
许旁人及讐家告发即令地方官于催头户长
名下追出历年侵隐之地粮赏给来告之人则
催头户长有不容不自首之势其包粮隐地之
弊一载之中可尽厘剔矣其民闲自雍正七年
以后开垦者自开垦之时扣限三年听其自首
至所称赋额减重加轻之处既未指明如何轻
重之实状且现行赋额
经制攸关若凭臆见遽请增减则奸胥里蠹乘机
舞弊未必不于良田复减而于瘠土复增臣现
在确查金县赋额容俟地方贤员留心访察如
果有轻重过甚应行衷益之实状容臣另折
奏请若无其事即不敢复行渎
奏矣以金县系杨景运居住之地恐其确有所见
而条奏内未及明言也至典卖田地及佃户纳
租俱随各处土俗若官为代定势必百弊
逾于常格则典卖佃种者无人其地必至于抛
荒此又无庸虑其苛索者也臣钦遵酌议未知
管蠡所及果否有当伏乞
皇上睿鉴
恩赐训示施行所有杨景运原
奏一件理合一并
奏缴为此恭折覆
旨
奏请
雍正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具
奏
為遵
旨酌議事竊查候選知縣楊景運條奏陝西臨鞏地
土錢糧一事蒙
硃批
諭旨交臣酌量議奏臣欽遵議得楊景運條奏內稱
陝西臨鞏等府民屯糧額輕重不一山川地土
肥瘠不同催頭戶長包糧隱地以致餘地餘糧
悉歸里甲豪民以強佔弱以熱作荒開墾山原
欺隱不報富民田連阡陌坐享餘租貧民佃租
溢數拖欠正額總緣糧地未能清晰以致富
不均請變通保甲之法稽戶口辨生理凡農業
者令各註地畝錢糧數目自種何頃之地典種
何人之田總催供明總數各戶供明種數十家
互結不得容隱則地畝不待丈量而自清丁糧
不煩考核而自晰民屯交種而易辨有無納糧
亦易明因地額糧減重加輕則不均者自均等
語查保甲之法臣等現行之十家牌並逐戶門
牌內原令各自填註戶口營業令楊景運所奏
悉令各註地畝錢糧之處似屬可行但楊景運
既稱悉令各註又稱總催供明總數各戶供明
種數查供明之說非令百姓到官供明即係令
官吏挨門查點或令里胥逐戶造冊恐易生需
索累民之弊而究於地畝錢糧未必能開註
明確蓋以門牌內填註戶口營業初無得失損
益之關不肖官吏無緣借端苛擾然尚恐奉行
不善則竄落節屋野老愚農未免聞官吏而驚
惶見里胥而跼蹐何況查詢錢糧地畝則吏胥
之嚇詐有辭官員稍欠精明其弊遂不可究詰
若再定有懲之收令則不但欺隱者得以營緣
脫漏即實無欺隱者皆不免擾累苛求此立法
之初所以不可不審也臣查保甲之法原有保
正甲長俱係里閭同住之齊民非有官役吏胥
之聲勢應令其各就本村堡沿門逐戶問明田
地租糧就其掛之門牌添註本戶有無某等
田地若干每年完納錢糧若干或租典佃種某
里甲某人名下某等田地若干每年出租糧若
干或出典錢租價若干一一填註甚為簡便且
於社倉之春借秋還以及豐年勸輸歲限貸
等事俱可就門牌一目了然此保甲與社倉可
以相為表裏者又再令州縣各於衙署之大门
設糧櫃上置一印簿令保正甲長各照本保甲
內逐戶門牌所開田地錢糧數目彙寫清單順
便帶入城中自行投櫃就於印簿內將其月日
某村堡保甲清單投櫃字樣即令保正甲長自
行登記明白有司每晚收櫃拆閱查對各戶地
畝錢糧紅簿俟各里到齊再對各總催戶長之
總數則隱匿之處漸無遁情即有司值中下之
材但令如此承辦亦覺簡易且不令里胥經手
自無由別啟弊端請先就楊景運所居之金縣
試行如果有成效再令臨鞏通行至河西沿邊
府分凡有水利處皆按畝可糧不敢欺隱其無
水利處大抵皆斥鹵之區徃徃數年一穫不應
在臨鞏一例者概請停註地畝錢糧以示
聖朝優恤邊民之至意至楊景運所奏各註地糧數
目令民閒十家互結不許容隱之說恐徒擾善
良轉滋奸偽益墾荒不報欺隱糧賦者非豪紳
劣衿即吏役土棍至於鄉里力作平民既不敢
自萌欺隱之心人亦不容其有欺隱之事故查
註保甲時若令其沿門取結則凡將地畝錢糧
據實供出填註者必盡係原無欺隱之平民其
豪惡之徒平日既以詭寄飛灑為欺隱臨時
必不肯據實供明即其里鄰朝夕與居憚之已
久必不肯以一時之攻許與此輩成積世之讐
仇及至後來發覺坐容隱而得享是轉以一戶
之刀頑而波累九家之良善即保正里長之力
亦不能與紳衿豪右相抗衡且有司中下者多
精明廉幹者少所以但遇清查欺隱則擾累者
往往在署無欺隱之良民而實有欺隱之豪強
素能交結營緣轉得晏然無事此十家互結不
許容隱之說非徒無益所損轉多然署無勸懲
稽考之方則各家所隱之地不無瞻顧諱匿而
以一保正一甲長又未必能戶戶周知何況總
催戶長侵蝕中飽之糧更難免通同瞞昧等弊
查民閒墾荒成熟凡從前隱匿未報者蒙
恩旨許民自首免罪仰見
聖主體恤民隱無微不徹又蒙
勅諭屢寬自首之限期無非以
至誠惻怛之
天懷使小民默化潛移於不覺是清查欺隱之法誠
莫妙於令民自首為萬世不易之良規臣今遵
旨酌議無非敬體令民自首之
聖慈以期立法從容俾
盛代農人共遊於不識不知之內今楊景運既稱
臨鞏等處以熱作荒臣再請就自首之中寓勸
懲稽考之意使民情以自首為樂而不容自己
則保甲之查註自無有不實者矣查報墾起科
原有
欽定年限水田於六年後起科旱田於十年後起科
此現在欽遵之定例也至自首雖與報墾不同
但欲明示勸懲使民踴躍則莫若以自首之遲
速定起科之疾徐請將臨鞏等處自雍正庚戌
年為始凡旱地在一以內自首者亦准於十
年後起科納糧二年以內自首者仍准於五
六年後起科納糧水田在一年以內自首者亦准於
六年後起科納糧二年以內自首者仍准於三
年後起科納糧若延至三年方行自首或在三
年以內被旁人出首者俱令於本年起科納糧
若觀望至三年以外竟不自首者里甲地隣公
同舉出將欺隱者照例治罪如此則遲首有利
而不肖有善雖在奸豪亦知審擇矣惟所稱催
頭戶長包糧隱地將餘地餘糧侵蝕入己者應
請勒限一年令催頭戶長自首免罪若不自首
許旁人及讐家告發即令地方官於催頭戶長
名下追出歷年侵隱之地糧賞給來告之人則
催頭戶長有不容不自首之勢其包糧隱地之
弊一載之中可盡釐剔矣其民閒自雍正七年
以後開墾者自開墾之時扣限三年聽其自首
至所稱賦額減重加輕之處既未指明如何輕
重之實狀且現行賦額
經制攸關若憑臆見遽請增減則奸胥里蠹乘機
舞弊未必不於良田復減而於瘠土復增臣現
在確查金縣賦額容俟地方賢員留心訪察如
果有輕重過甚應行衷益之實狀容臣另摺
奏請若無其事即不敢復行瀆
奏矣以金縣係楊景運居住之地恐其確有所見
而條奏內未及明言也至典賣田地及佃戶納
租俱隨各處土俗若官為代定勢必百弊
逾於常格則典賣佃種者無人其地必至於拋
荒此又無庸慮其苛索者也臣欽遵酌議未知
管蠡所及果否有當伏乞
皇上睿鑒
恩賜訓示施行所有楊景運原
奏一件理合一併
奏繳為此恭摺覆
旨
奏請
雍正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具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34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