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敬陈刍荛之言仰祈睿览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刘柟
- 官职
- 江南安庆按察使
- 具奏日期
- 雍正07年04月03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内政礼仪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通盘乱道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江南安徽按察使臣刘柟谨
奏为敬陈刍荛之言仰祈
睿鉴事臣奉
命升授安徽按察使自雍正六年玖月贰拾四日到任伏念
圣恩高厚畀臣刑名总汇之地时刻冰兢日夕淬励惟期律例
详明刑法治平允以仰副我
皇上慎重民命之至意但臣才本庸劣不敢越职妄言就臣所
辨刑名案件于律例内偶有所见以及地方有应调剂者
约举数条不揣愚昧敬为我
皇上陈之
一律例未明条款宜请分晰也查律载强盗伤人未得财
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在抢夺未伤人者首斩监
候为从各减一等从来窃贼供以造意者为首但造意止
在抢夺而伤人则在临时或一人起意抢夺为从者俱动
手伤人则为首拟斩而伤人之犯反得减流似未平允况
强盗伤人法所难宥若照抢夺以起意为首则伤人为从
者皆得末减亦属宽纵雍正六年拾壹月内部议窃盗拒
捕杀人者将临时拒捕为首杀人之犯照例拟斩立决其
拒捕为从者照免死减等强盗例面上刺杀犯二字分发
吉林乌喇白都诺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之人为奴再窃盗
临时拒捕伤人未死者将为首伤人之犯拟斩监候其为
从者面上刺杀犯二字发边卫充军奉
旨依议钦遵在案臣请嗣后抢夺者除杀人之犯照雍正五年
贰月初贰日奉
旨照窃盗杀人斩决外其有杀人同杀一人并伤而本死者亦
照窃盗定例将临时拒捕之凶犯分别首从科罪而强盗
伤人未得财者凡照抢夺伤人例亦就临时拒捕内分别
首从斩戍其起意之人均仍照本律科断则伤人者不得
幸免而杀人共伤人者拟一伤重者为首余皆为从则
轻重得宜而立法庶为平允如此不特抢夺伤人之律有
所遵守即强盗比照抢夺伤人之律亦可援照无误矣又
查雍正五年拾月内奉行部议分巡杭嘉湖道徐鼎奏
内开强窃盗犯如事主冒开赃物照不应重律治罪
等语从来盗贼往往因事主浮开无从起追案悬难结自
此例一定而事主知微无不敢浮开赃物以致延案法非
不善第在强盗原非计赃定罪之案但一得财即应斩决
事主尚恐多开赃物以图诈冒以滋延累予以重杖夫复
何辞至于窃盗则必计赃定罪往往有赃止十两上下窃
罪不过杖六十杖七十而事主浮开数两赃物辄加以不
应重罪杖八十则是失主之罪反浮于窃盗似未平允臣
愚以为窃盗之事主宜计其冒开之数分别多寡以定其
罪除冒开赃物数至满贯者应照强盗事主冒开赃物例
杖八十其余冒开虽多未至满贯应照不应轻律笞四十
至于冒开数少仍于窃盗之罪无所加者则是事主当时
或一时查点未清错误多开亦未可知应从宽免其治罪
如此则事主有所顾畏而亦无所宽抑矣又查问殴律内
原谋助殴重伤之人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因而病故者
准其抵命等语则是拟绞之人固已不必缓抵矣但拟绞
之人应作何问罪律内尚未指明如谓宜照监毙病故者
之罪发落则已死者为原谋其罪应流若已死者为助殴
重伤之人则重伤之内原有二等有重伤而又有凶器
者其罪应发边卫充军有重伤而无凶器者其罪不过余
人杖一百夫以拟抵之人而竟减为满杖似属轻纵但律
未开明恐引律者或有意为轻重致罪出入伏乞
皇上勅部将拟绞之人作何问罪之处开载通行则法有所遵
守议拟画一而不致有妄为出入者矣
一上江署事官员宜请速委也臣思上江所辖安府滁州
止为江南半省之区宜若事简易治而讵知委员署事较
他省为独难盖以上江安庆则以下江江宁为省会督臣
与抚臣相隔几及千里而藩臬两司分隶督抚贰属遇有
事件会商会审之处往返长江或遇风阻动辄兼旬弥月
所以前经抚臣魏廷珍
题请嗣后司府州县承审事件若遇因公出境限内不能审
结者准其详明扣限等因奉部议覆请
旨通行在案是其因公出境之限期已可扣算矣尚有府州县
官或奉
题参革职或因事故降调旧官离任必由布政使详请委署
布政使驻劄隔省及至行文知照道员详请详准之后又
复行文布政使转行委署之员每至旷官贰参月署员始
得到任查
钦部命盗案件各有限期虽新旧交代定例各得展限壹月但
或至贰参月无官则其中虚日无从扣算每至枉受参罚
且征收钱粮亦必按期完纳数月无官谁为催比稽至数
月之粮欲其一旦并完必至输纳不前遂成积欠臣愚以
为阖省属员之贤否并府州县相隔道里之远近在督抚
素有见闻请嗣后凡有署事之员督参督抚奏抚委或
有丁忧事故属员必由布政使转详离任者即令布政使
道员随详请委抚即一面径行署员限文到数日内速
赴署任一面行知布政使檄饬交代较之详请委署批司
转行者似属利便但事系旧例臣何敢率请变更祇因案
件久悬臣与有责任不得不敢陈一得之愚伏祈
圣明鉴察上江地方形势委署一事实较他省为难惟格外
变通
勅议速委则员缺不致久悬而刑名钱粮俱得无误矣
一徽宁年远世仆宜请开豁也查雍正六年贰月内奉部
议覆安庆抚臣魏廷珍钦遵
上谕饬查徽州府伴当宁国府世仆开豁为良议覆一疏内开
奴仆卖身身既经取赎并年远及契失落又不受主参养
养者其本身与其子孙自不得谓之世仆再小户附居大
户之村佃种大户之田者本系良民亦不得名为世仆至
该抚所称卖身身现有文契未经赎身并文契虽失仍
受主参养者应仍服役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育
之子孙见主人应仍存主仆之分又称有因贫帮工配人
家婢女者所生子女亦不得谓之世仆查雍正五年九卿
将汉人家生奴仆并印契所买及投靠招配婢女之奴仆
应照满洲家人之例严定主仆名分通行在案应仍照九
卿原议遵行无庸另议等因奉
旨依议钦遵在案查自奉文以来凡及身现有文契之为仆与
附居佃田之非仆俱各遵行无违惟有年代久远文契失
落分别参养与不参养一条争端不已在年代久远之仆
皇上有此恩典莫不思开豁为良遂有请参养为不参养以图
侥幸出户者在文契失落之家见世仆欲与分庭抗礼心
怀不忿遂有架不参养为参养并捏造年远不可考究之
文契以图久占为仆者于是纷纷许讼不一而足臣查告
争世仆之案多有自故明以来历年壹贰百载历人壹贰
拾世其丁口每至盈累百祗因有壹贰人受主参养或
执年远无印旧契遂致合族子子孙孙不能出头此等同
为
盛世之民独沦污贱之地实属可悯又查雍正参年贰月内
户部议覆查恩哈条奏内开旗下奴仆若果系数辈出力
之人伊主念其勤劳听其赎身为良等语则是服役已历
数世亦当念其勤劳放出为良臣愚以为
皇上特施宽大之典援入污贱之中应请
勅下地方官明示晓谕嗣后凡有年代久远自故明服役迄今
者除现在参养便令之仆仍前服役外其余无契者固不
得久占为仆即有契者亦俱听赎为良母许仍以世仆告
争其在
本朝契买之仆仍服役如故如此则可杜冒称参养捏造文
契之弊以息争端而世仆之相沿恶习可以革除不至世
世沦于污贱矣至于配人婢女之为奴仆一条抚臣议覆
因贫帮工配人婢女与部议投靠招配婢女之奴仆似属
有间投靠招配者不出聘银将身投靠是即奴仆之流也
若夫因贫帮工者贫不能出聘银而以帮工议价作聘或
参年或伍年工价满日携妇而归非投靠者凡谓之雇工
则可若果定为奴仆所生子女亦不得为良似觉宽抑臣
请并将此条分别晓谕则良贱之分更觉井然不混矣
以上数条盖因律例分晰未明实有关于
国法之出入人命之死生不敢为苟且之计至于署员之速委
实为上江地方之要务下逮徽宁贰府之世仆又臣目覩
其争端不忍坐视是以妄抒管见冒昧陈陈但臣识见短
浅语言陋劣恐不能有当于万一是否可采伏乞
皇上睿鉴施行
雍正柒年肆月 初叁日江南安徽按察使臣刘柟
奏
江南安徽按察使臣劉柟謹
奏為敬陳芻蕘之言仰祈
睿鑒事臣奉
命陞授安徽按察使自雍正六年玖月貳拾四日到任伏念
聖恩高厚畀臣刑名總匯之地時刻冰兢日夕淬勵惟期律例
詳明刑法治平允以仰副我
皇上慎重民命之至意但臣才本庸劣不敢越職妄言就臣所
辨刑名案件於律例內偶有所見以及地方有應調劑者
約舉數條不揣愚昧敬為我
皇上陳之
一律例未明條款宜請分晰也查律載強盜傷人未得財
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在搶奪未傷人者首斬監
候為從各減一等從來竊賊供以造意者為首但造意止
在搶奪而傷人則在臨時或一人起意搶奪為從者俱動
手傷人則為首擬斬而傷人之犯反得減流似未平允况
強盜傷人法所難宥若照搶奪以起意為首則傷人為從
者皆得末減亦屬寬縱雍正六年拾壹月內部議竊盜拒
捕殺人者將臨時拒捕為首殺人之犯照例擬斬立決其
拒捕為從者照免死減等強盜例面上刺殺犯二字分發
吉林烏喇白都諾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之人為奴再竊盜
臨時拒捕傷人未死者將為首傷人之犯擬斬監候其為
從者面上刺殺犯二字發邊衛充軍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臣請嗣後搶奪者除殺人之犯照雍正五年
貳月初貳日奉
旨照竊盜殺人斬決外其有殺人同殺一人併傷而本死者亦
照竊盜定例將臨時拒捕之兇犯分別首從科罪而強盜
傷人未得財者凡照搶奪傷人例亦就臨時拒捕內分別
首從斬戍其起意之人均仍照本律科斷則傷人者不得
倖免而殺人共傷人者擬一傷重者為首餘皆為從則
輕重得宜而立法庶為平允如此不特搶奪傷人之律有
所遵守即強盜比照搶奪傷人之律亦可援照無誤矣又
查雍正五年拾月內奉行部議分巡杭嘉湖道徐鼎奏
內開強竊盜犯如事主冒開贓物照不應重律治罪
等語從來盜賊往往因事主浮開無從起追案懸難結自
此例一定而事主知微無不敢浮開贓物以致延案法非
不善第在強盜原非計贓定罪之案但一得財即應斬決
事主尚恐多開贓物以圖詐冒以滋延累予以重杖夫復
何辭至於竊盜則必計贓定罪往往有贓止十兩上下竊
罪不過杖六十杖七十而事主浮開數兩贓物輒加以不
應重罪杖八十則是失主之罪反浮於竊盜似未平允臣
愚以為竊盜之事主宜計其冒開之數分別多寡以定其
罪除冒開贓物數至滿貫者應照強盜事主冒開贓物例
杖八十其餘冒開雖多未至滿貫應照不應輕律笞四十
至於冒開數少仍於竊盜之罪無所加者則是事主當時
或一時查點未清錯誤多開亦未可知應從寬免其治罪
如此則事主有所顧畏而亦無所寬抑矣又查問毆律內
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
准其抵命等語則是擬絞之人固已不必緩抵矣但擬絞
之人應作何問罪律內尚未指明如謂宜照監斃病故者
之罪發落則已死者為原謀其罪應流若已死者為助毆
重傷之人則重傷之內原有二等有重傷而又有兇器
者其罪應發邊衛充軍有重傷而無兇器者其罪不過餘
人杖一百夫以擬抵之人而竟減為滿杖似屬輕縱但律
未開明恐引律者或有意為輕重致罪出入伏乞
皇上勅部將擬絞之人作何問罪之處開載通行則法有所遵
守議擬畫一而不致有妄為出入者矣
一上江署事官員宜請速委也臣思上江所轄安府滁州
止為江南半省之區宜若事簡易治而詎知委員署事較
他省為獨難蓋以上江安慶則以下江江寧為省會督臣
與撫臣相隔幾及千里而藩臬兩司分隸督撫貳屬遇有
事件會商會審之處往返長江或遇風阻動輒兼旬彌月
所以前經撫臣魏廷珍
題請嗣後司府州縣承審事件若遇因公出境限內不能審
結者准其詳明扣限等因奉部議覆請
旨通行在案是其因公出境之限期已可扣算矣尚有府州縣
官或奉
題參革職或因事故降調舊官離任必由布政使詳請委署
布政使駐劄隔省及至行文知照道員詳請詳准之後又
復行文布政使轉行委署之員每至曠官貳參月署員始
得到任查
欽部命盜案件各有限期雖新舊交代定例各得展限壹月但
或至貳參月無官則其中虛日無從扣算每至枉受參罰
且徵收錢糧亦必按期完納數月無官誰為催比稽至數
月之糧欲其一旦併完必至輸納不前遂成積欠臣愚以
為闔省屬員之賢否併府州縣相隔道里之遠近在督撫
素有見聞請嗣後凡有署事之員督參督撫奏撫委或
有丁憂事故屬員必由布政使轉詳離任者即令布政使
道員隨詳請委撫即一面徑行署員限文到數日內速
赴署任一面行知布政使檄飭交代較之詳請委署批司
轉行者似屬利便但事係舊例臣何敢率請變更祇因案
件久懸臣與有責任不得不敢陳一得之愚伏祈
聖明鑒察上江地方形勢委署一事實較他省為難惟格外
變通
勅議速委則員缺不致久懸而刑名錢糧俱得無誤矣
一徽寧年遠世僕宜請開豁也查雍正六年貳月內奉部
議覆安慶撫臣魏廷珍欽遵
上諭飭查徽州府伴當寧國府世僕開豁為良議覆一疏內開
奴僕賣身身既經取贖并年遠及契失落又不受主參養
養者其本身與其子孫自不得謂之世僕再小戶附居大
戶之村佃種大戶之田者本係良民亦不得名為世僕至
該撫所稱賣身身現有文契未經贖身並文契雖失仍
受主參養者應仍服役即已贖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育
之子孫見主人應仍存主僕之分又稱有因貧幫工配人
家婢女者所生子女亦不得謂之世僕查雍正五年九卿
將漢人家生奴僕并印契所買及投靠招配婢女之奴僕
應照滿洲家人之例嚴定主僕名分通行在案應仍照九
卿原議遵行無庸另議等因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查自奉文以來凡及身現有文契之為僕與
附居佃田之非僕俱各遵行無違惟有年代久遠文契失
落分別參養與不參養一條争端不已在年代久遠之僕
皇上有此恩典莫不思開豁為良遂有請參養為不參養以圖
僥倖出戶者在文契失落之家見世僕欲與分庭抗禮心
懷不忿遂有架不參養為參養併捏造年遠不可考究之
文契以圖久佔為僕者於是紛紛許訟不一而足臣查告
爭世僕之案多有自故明以來歷年壹貳百載歷人壹貳
拾世其丁口每至盈累百祗因有壹貳人受主參養或
執年遠無印舊契遂致合族子子孫孫不能出頭此等同
為
盛世之民獨淪污賤之地實屬可憫又查雍正參年貳月內
戶部議覆查恩哈條奏內開旗下奴僕若果係數輩出力
之人伊主念其勤勞聽其贖身為良等語則是服役已歷
數世亦當念其勤勞放出為良臣愚以為
皇上特施寬大之典援入污賤之中應請
勅下地方官明示曉諭嗣後凡有年代久遠自故明服役迄今
者除現在參養便令之僕仍前服役外其餘無契者固不
得久佔為僕即有契者亦俱聽贖為良母許仍以世僕告
爭其在
本朝契買之僕仍服役如故如此則可杜冒稱參養捏造文
契之弊以息争端而世僕之相沿惡習可以革除不至世
世淪於污賤矣至於配人婢女之為奴僕一條撫臣議覆
因貧幫工配人婢女與部議投靠招配婢女之奴僕似屬
有間投靠招配者不出聘銀將身投靠是即奴僕之流也
若夫因貧幫工者貧不能出聘銀而以幫工議價作聘或
參年或伍年工價滿日攜婦而歸非投靠者凡謂之僱工
則可若果定為奴僕所生子女亦不得為良似覺寬抑臣
請併將此條分別曉諭則良賤之分更覺井然不混矣
以上數條蓋因律例分晰未明實有關於
國法之出入人命之死生不敢為苟且之計至於署員之速委
實為上江地方之要務下逮徽寧貳府之世僕又臣目覩
其争端不忍坐視是以妄抒管見冒昧陳陳但臣識見短
淺語言陋劣恐不能有當於萬一是否可採伏乞
皇上睿鑒施行
雍正柒年肆月 初叁日江南安徽按察使臣劉柟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4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