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秦省之朝邑县与晋省之蒲州原以黄河为界后河界屡变两县民时起争端仰请皇山密敕部臣勘查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岳钟琪
- 官职
- 陜西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7年03月09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地方情形
- 题目提及府
- 183山西蒲州府|147陕西同州府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事所奏甚是朕再斟酌另有旨谕差员料理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陕西总督臣岳钟琪谨
奏为经界积久不清两境争端无已恭请
勅派部员确勘查照赋粮归着事窃查秦省之朝邑
县与晋省之蒲州原以黄河为界而明代黄河
改道东距蒲州城仅二三十里西距朝邑县城几
三十里自明末河流迁改西去朝邑仅十数里
我
朝百年以来河流日渐西徙今去朝城几六七里蒲
民执以河为界之说每遇西溯东涨随时报垦
而朝邑百姓又谓历年迁改之河身俱是秦民
之粮地以致康熙五十三年蒲朝百姓争田私
鬪其时虽经两省抚臣会勘将大庆关西南二
十七里筑墙立界而仍有大庆关西北等处一
十七里嫩滩难以筑墙植柳未经分晰界址故
十数年来纷争不已自雍正三年钦奉
明旨清查地界随据蒲州条议请将朝邑所属河东
之大庆关等处拨归蒲州管辖仍系抵河为界
以免隔属纷争之扰续又据朝邑县详称河东
三十余村百姓自屡受河患数十年来陆续徙
住河西者二十余村其地土皆在河东不但历
来额赋办纳年久即自康熙八年至今凡河水
泛侵地亩俱系朝民赔纳钱粮今若将河东地
土拨属蒲州则此二十余村男妇丁口参万贰
千六百有奇既不能复令迁住河东而河西又
无此项闲田拨给且河流不时西徙难以年年
改拨等语经陕抚臣法敏张保西林等会同晋
抚臣德音石麟等节次委员公同踏看将大庆
关西北一十七里之处中分定界东归蒲州
西归朝邑乃蒲民则自谓报垦承粮其地悉
非朝民故物虽界西者亦不肯与朝邑而朝民又
谓东涨之田畴即西涸之顷亩并不肯以界东
之地与蒲虽经委员再三化诲终不驯服现今
两省仍另委员会勘外臣查以河分境于界址
虽清而河西数万居民必无户口属秦赋税属
晋之理纵令此时设法移徙民居使地与人画
一归并而黄河水性迁改不常两州县之界地
必致岁岁纷更数万口之室庐为得频频迁徙
此以河为界之说独不能用之于黄河而充不
能用于蒲朝之两境者也但展转劝徒延岁
月难以永断葛藤今蒲民籍口在报垦承粮而
朝民不甘在输将日久欲服两造民心惟有清
查粮赋念朝邑自康熙八年以后至今并未
报豁黄河泛滥之地粮则是此六十年中凡以
西溯而东涨之地虽蒲民已经报垦者朝民尚
在岁赔粮况未经报垦而乘机占种者其系
朝民纳赋更无烦诘询也夫蒲朝旧以黄河为
界今查蒲州条议内称朝邑之大庆关距蒲城
五里则是黄河故道在大庆关以东甚明而朝
邑县议详内称自康熙八年以后河水侵泛地
亩现在赔粮则是康熙八年以前河徙之泛地
钱粮已经除豁甚明又据蒲州条议内称大庆
关西南二十七里筑墙立界在康熙五十三年
则两造百姓之纷争又不止在五十一二年甚
明是康熙五十年以前蒲民之报垦承粮犹得
谓非私意而五十年以后之报粮占地则尽出
皇上密勅部臣将山西蒲州历年报垦底册确查自
国初至康熙八年共报垦沿河田地若干自康熙
九年至康熙四十九年共报垦沿河田地若干
自康熙五十年至今共报垦沿河田地若干仍
请
勅派部院贤员驰赴蒲查取
国初至今历年报垦沿河地亩各报呈底册一一
检收封固然后传唤晋省之河东道陕省之潼
商道眼同将大庆关西南之二十七里西北之
一十七里所有地亩尽行丈量通共计若干顷
亩内除蒲民自
国初至康熙八年报垦之若干顷亩所有钱粮在
朝邑已经报豁则此项地土照数归与蒲民即
朝邑之人自亦无不心服其自康熙九年至康
熙四十九年蒲民报垦沿河之若干顷亩应照
陕省则例确算丁地钱粮
奏请在朝邑沿河百姓名下豁免则并此项地土
概归朝邑蒲民亦不能籍口承粮越耕朝地矣
然后通算蒲民共应得若干顷亩尽东拨给立
石分界再令朝民照依石界陆续筑墙植柳庶
几永杜争端伏念微臣仰蒙
殊遇滥任封疆时时恭绎
谕旨地皆朕土人皆朕臣此盈彼绌悉在朕版图之
内无容分视臣钦遵仰体不敢存蒲民属晋朝民
属秦之念务期两地人民理顺情安永无争竞
圣朝一道同风之治但臣浅陋之见恐未允协为此
以上副
具折恭请
训示伏乞
皇上睿鉴
批示施行谨
奏
此事所奏甚是,朕再斟酌。另有旨,该部知道。
雍正七年三月初九日具
奏
陝西總督臣岳鍾琪謹
奏為經界積久不清兩境爭端無已恭請
勅派部員確勘查照賦糧歸着事竊查秦省之朝邑
縣與晉省之蒲州原以黄河為界而明代黄河
改道東距蒲州城僅二三十里西距朝邑縣城幾
三十里自明末河流遷改西去朝邑僅十數里
我
朝百年以來河流日漸西徙今去朝城幾六七里蒲
民執以河為界之說每遇西泝東漲隨時報墾
而朝邑百姓又謂歷年遷改之河身俱是秦民
之糧地以致康熙五十三年蒲朝百姓争田私
鬪其時雖經兩省撫臣會勘將大慶關西南二
十七里築墻立界而仍有大慶關西北等處一
十七里嫩灘難以築墻植柳未經分晰界址故
十數年來紛争不已自雍正三年欽奉
明旨清查地界隨據蒲州條議請將朝邑所屬河東
之大慶關等處撥歸蒲州管轄仍係抵河為界
以免隔屬紛争之擾續又據朝邑縣詳稱河東
三十餘村百姓自屢受河患數十年來陸續徙
住河西者二十餘村其地土皆在河東不但歷
來額賦辦納年久即自康熙八年至今凡河水
汎侵地畝俱係朝民賠納錢糧今若將河東地
土撥屬蒲州則此二十餘村男婦丁口參萬貳
千六百有奇既不能復令遷住河東而河西又
無此項閒田撥給且河流不時西徙難以年年
改撥等語經陝撫臣法敏張保西林等會同晉
撫臣德音石麟等節次委員公同踏看將大慶
關西北一十七里之處中分定界東歸蒲州
西歸朝邑乃蒲民則自謂報墾承糧其地悉
非朝民故物雖界西者亦不肯與朝邑而朝民又
謂東漲之田疇即西涸之頃畝並不肯以界東
之地與蒲雖經委員再三化誨終不馴服現今
兩省仍另委員會勘外臣查以河分境于界址
雖清而河西數萬居民必無户口屬秦賦稅屬
晉之理縱令此時設法移徙民居使地與人畫
一歸併而黄河水性遷改不常兩州縣之界地
必致歲歲紛更數萬口之室廬為得頻頻遷徙
此以河為界之說獨不能用之於黄河而充不
能用於蒲朝之兩境者也但展轉勸徒延歲
月難以永斷葛藤今蒲民籍口在報墾承糧而
朝民不甘在輸将日久欲服兩造民心惟有清
查糧賦念朝邑自康熙八年以後至今並未
報豁黄河汎濫之地糧則是此六十年中凡以
西泝而東漲之地雖蒲民已經報墾者朝民尚
在歲賠糧况未經報墾而乘機佔種者其係
朝民納賦更無煩詰詢也夫蒲朝舊以黄河為
界今查蒲州條議内稱朝邑之大慶關距蒲城
五里則是黄河故道在大慶關以東甚明而朝
邑縣議詳内稱自康熙八年以後河水侵汎地
畝現在賠糧則是康熙八年以前河徙之汎地
錢糧已經除豁甚明又據蒲州條議内稱大慶
關西南二十七里築墻立界在康熙五十三年
則兩造百姓之紛争又不止在五十一二年甚
明是康熙五十年以前蒲民之報墾承糧猶得
謂非私意而五十年以後之報糧佔地則盡出
皇上密勅部臣將山西蒲州歷年報墾底冊確查自
國初至康熙八年共報墾沿河田地若干自康熙
九年至康熙四十九年共報墾沿河田地若干
自康熙五十年至今共報墾沿河田地若干仍
請
勅派部院賢員馳赴蒲查取
國初至今歷年報墾沿河地畝各報呈底冊一一
檢收封固然後傳喚晉省之河東道陝省之潼
商道眼同將大慶關西南之二十七里西北之
一十七里所有地畝盡行丈量通共計若干頃
畝内除蒲民自
國初至康熙八年報墾之若干頃畝所有錢糧在
朝邑已經報豁則此項地土照數歸與蒲民即
朝邑之人自亦無不心服其自康熙九年至康
熙四十九年蒲民報墾沿河之若干頃畝應照
陝省則例確算丁地錢糧
奏請在朝邑沿河百姓名下豁免則並此項地土
概歸朝邑蒲民亦不能籍口承糧越耕朝地矣
然後通算蒲民共應得若干頃畝儘東撥給立
石分界再令朝民照依石界陸續築墻植柳庶
幾永杜争端伏念微臣仰蒙
殊遇濫任封疆時時恭繹
諭旨地皆朕土人皆朕臣此盈彼絀悉在朕版圖之
内無容分視臣欽遵仰體不敢存蒲民屬晉朝民
屬秦之念務期兩地人民理順情安永無争競
聖朝一道同風之治但臣淺陋之見恐未允協為此
以上副
具摺恭請
訓示伏乞
皇上睿鑒
批示施行謹
奏
此事所奏甚是,朕再斟酌。另有旨,該部知道。
雍正七年三月初九日具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3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