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豫省各属县公盐规银两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田文镜
- 官职
- 河东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7年02月11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事卿当再加斟酌行之朕意盐规一顶留与各员纵容些是但恐此项归公不能保其不重复勒索刁难与商人无益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河东总督臣田文镜谨
奏为豫省各属归公盐规银两据实
奏明仰祈
睿鉴事案照河南粮道衙门及开封府旧例所
得盐规自雍正肆年为始经臣
奏请归公以为运漕建坝之用在案查雍正
肆年分余剩盐规壹千伍百叁拾壹两玖
钱又雍正伍年分粮道衙门及开封府共
收盐规银柒千壹百伍两捌钱陆分零通
共盐规银捌千陆百叁拾柒两柒钱陆分
零除雍正伍年分办漕动用过捌千肆百
柒拾贰两伍钱贰分零实剩银壹百陆拾
伍两贰钱参分零兹于雍正陆年伍月内
节据归德河南彰德怀庆卫辉南阳汝宁
柒府及陈许禹郑汝光陆州陆续详报前
来呈称各府州所属各项陋规俱已革除
惟旧有盐商寿节引规壹项在盐商以为
成例已久分所当送官既蒙
皇恩优渥赐以养廉孰不冰兢自矢何敢于此
外稍有染指以负
天恩竟将此项盐规情愿归公以充运漕之用
等因到臣随据粮储道副使陈世倕详报
各府州盐规银两数目前来内开归德府
报银肆百两河南府报银参百柒拾两参
钱彰德府报银伍百贰拾捌两怀庆府报
银玖百玖拾陆两玖钱陆分卫辉府报银
肆百捌拾肆两南阳府报银壹千贰百壹
拾捌两柒钱参分汝宁府报银贰百捌拾
陆两柒钱柒分陈州报银参百肆拾两捌
钱许州报银参百伍拾伍两捌钱捌分伍
厘贰毫禹州报银壹百玖拾贰两郑州报
银贰百肆拾捌两汝州报银捌拾贰两光
州报银陆百贰拾陆两玖钱捌分以上通
共银陆千壹百参拾两肆钱贰分伍厘贰
毫再陕州旧隶河南府管辖所有粮道盐
规向归河南府汇报近缘已改直隶州且
分辖灵阌贰县据该州解银伍拾参两参
钱相应归入粮道额盐规数内造报等
情到臣臣查各属盐规壹项详请归公盖
以盐商原系富商且各省之人运盐入
境以取民利地方官有捕私督销之责况
私不捕即干严谴引不销即有考成实属
代伊出力每逢生辰令节盐商馈送以酬
其劳情理兼到各官俱蒙
皇仁浩荡弘恩赐以养廉不敢私收情应援照
开封府例为挑浅惟船筑坝归公之用上
既无碍于
国下亦无碍于民自应一并归公以充运漕
之用其各属解到盐规银两现贮粮道衙
门库内除起运雍正陆年分漕粮动用盐
规并旧管新收实在数目另折
奏明外所有各属归公盐规银两数目理合
缮折伏乞
睿鉴为此谨
奏
雍正己酉年贰月 巡抚山东河东总督臣田文镜
朱批:此事卿当再加酌行 朕意盐规一项留与各官养廉甚是 但恐此项归公不能复其不肖 复勒索刁难商贾 亦未可定 总之 卿其酌量为之 若果于地方有益 则照此例 若无益 仍照旧例 可也
奏
河東總督臣田文鏡謹
奏為豫省各屬歸公鹽規銀兩據實
奏明仰祈
睿鑒事案照河南糧道衙門及開封府舊例所
得鹽規自雍正肆年為始經臣
奏請歸公以為運漕建壩之用在案查雍正
肆年分餘剩鹽規壹千伍百叁拾壹兩玖
錢又雍正伍年分糧道衙門及開封府共
收鹽規銀柒千壹百伍兩捌錢陸分零通
共鹽規銀捌千陸百叁拾柒兩柒錢陸分
零除雍正伍年分辦漕動用過捌千肆百
柒拾貳兩伍錢貳分零實剩銀壹百陸拾
伍兩貳錢參分零茲於雍正陸年伍月內
節據歸德河南彰德懷慶衛輝南陽汝寧
柒府及陳許禹鄭汝光陸州陸續詳報前
來呈稱各府州所屬各項陋規俱已革除
惟舊有鹽商壽節引規壹項在鹽商以為
成例已久分所當送官既蒙
皇恩優渥賜以養廉孰不冰兢自矢何敢于此
外稍有染指以負
天恩竟將此項鹽規情願歸公以充運漕之用
等因到臣隨據糧儲道副使陳世倕詳報
各府州鹽規銀兩數目前來內開歸德府
報銀肆百兩河南府報銀參百柒拾兩參
錢彰德府報銀伍百貳拾捌兩懷慶府報
銀玖百玖拾陸兩玖錢陸分衛輝府報銀
肆百捌拾肆兩南陽府報銀壹千貳百壹
拾捌兩柒錢參分汝寧府報銀貳百捌拾
陸兩柒錢柒分陳州報銀參百肆拾兩捌
錢許州報銀參百伍拾伍兩捌錢捌分伍
釐貳毫禹州報銀壹百玖拾貳兩鄭州報
銀貳百肆拾捌兩汝州報銀捌拾貳兩光
州報銀陸百貳拾陸兩玖錢捌分以上通
共銀陸千壹百參拾兩肆錢貳分伍釐貳
毫再陝州舊隸河南府管轄所有糧道鹽
規向歸河南府彙報近緣已改直隸州且
分轄靈閿貳縣據該州解銀伍拾參兩參
錢相應歸入糧道額鹽規數內造報等
情到臣臣查各屬鹽規壹項詳請歸公蓋
以鹽商原係富商且各省之人運鹽入
境以取民利地方官有捕私督銷之責况
私不捕即干嚴譴引不銷即有考成實屬
代伊出力每逢生辰令節鹽商饋送以酬
其勞情理兼到各官俱蒙
皇仁浩蕩弘恩賜以養廉不敢私收情應援照
開封府例為挑淺惟船築壩歸公之用上
既無碍于
國下亦無碍于民自應一併歸公以充運漕
之用其各屬解到鹽規銀兩現貯糧道衙
門庫內除起運雍正陸年分漕糧動用鹽
規并舊管新收實在數目另摺
奏明外所有各屬歸公鹽規銀兩數目理合
繕摺伏乞
睿鑒為此謹
奏
雍正己酉年貳月 巡撫山東河東總督臣田文鏡
硃批:此事卿當再加酌行 朕意鹽規一項留與各官養廉甚是 但恐此項歸公不能復其不肖 復勒索刁難商賈 亦未可定 總之 卿其酌量為之 若果於地方有益 則照此例 若無益 仍照舊例 可也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7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