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原任巡台御史禅济布折参台湾县革职知县周钟瑄并与原任运使景考祥互揭一案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史贻直高其倬刘世明西柱
- 官职
- 吏部左侍郎仍兼管户部侍郎事福建总督福建巡抚内阁侍读学士
- 具奏日期
- 雍正07年02月08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275福建台湾府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审理拟处甚公当详明题到有旨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侍郎臣史贻直总督臣高其倬巡抚臣刘世明学士臣西柱谨
奏臣等查得原任巡台御史禅济布揭参台湾
县革职知县周钟瑄并与原任运使景考祥互
揭一案缘台湾府治向无城垣雍正三年三月
内台地文武各官咸以郡城之内钱粮仓库甚
关紧要公议捐建木栅以资保障本年四月内
适有台邑贡生吴素因强奸民妇林氏报官周
钟瑄回明御史道府均以调奸未成议令从宽
罚赎遂于吴素名下罚银四百两令其建筑木
栅一百丈报明在案忽于六月内禅济布以周
钟瑄于建造木栅四百两外又多罚吴素银七
百两与知府范廷谋分肥欲与景考祥列衔参
奏考祥以事无确据未便奏
闻曾于属员孙鲁进见时令其传谕钱周钟瑄以
诬枉不甘具禀各上司处辩宽知府范廷谋亦
即详请御史并咨镇道欲求讯明虚实禅济
布见事属涉虚遂于镇道前将详文当面发还
延至十一月内复将此事参
奏今讯问分肥之处不特周钟瑄与范廷谋坚供
并无此事即质之出银之吴素与经管修理木
栅之李钦文等咸供实无其事复又究诘禅济
布提供此话原系已故总兵林亮所说又供我
折子内原有奏范廷谋分肥等语则其事
无确据明属妄
奏无疑至查禅济布奏周钟瑄行贿银三百六
十两之处虽据周钟瑄供系禅济布令家人阿
尔登格索要现今严讯阿尔登格坚不承认刑
讯之下矢口不移其为周钟瑄诬赖显然但审
非有事营求实无行贿情弊再查禅济布事
封过周钟瑄银一万九千九十二两零内一万
五千七百五十两实系周钟瑄在任时于雍正
三年分奉文平粜谷价因时价昂贵不敷采买
存贮买谷补仓之项历有奏案详册报明在案
其余三千三百四十二两零悉系台湾县应存
课项钱粮皆有奏折以上提出银一万九千九
十二两零讯之经手各承核之历年奏案悉相
符合实非周钟瑄已皆再查封过周钟瑄各项
领状开载银九千三百八十两零内除二千二
百八十两或系平粜谷价发给买谷补仓或系
周钟瑄借人之项及重叠假开册内著业经核
讯明白尚有七千一百两内除周钟瑄已皆三
百五十两外其余悉系周钟瑄在台湾任时额
征正供谷四万五千石于每石外加收耗谷一
斗每年得耗谷四千五百石每石五钱值银二
千二百五十两在任三年共计得加耗银六千
七百五十两即将已皆并所入耗银借给盐商
董联成等三行利银八百两借给业户黄国
英等二分行利银五千六百八十两借给船户
郑选等无利银六百二十两虽据周钟瑄供称
系加一取收设法办公然查奏折止五百九十
九两有零委系因公捐解其余欵项不符难
凭信周钟瑄违例加征效图利罪实难追再
查周钟瑄借给施文标等银三千五百石零讯
明或系出陈易新或系给兵米悉有确据并
非图利营私又查房契四纸载银三百两讯系
雍正二年分办理盐务之时买作盐馆又经造
入盐项册内并非私置又查禅济布奏称搜查
费财之时周钟瑄供云我这里并无分毫钱粮
又称检查书札之时周钟瑄将书一封岁入袖
内范廷谋接去采折一图又称范廷谋向总兵
林亮求其撤兵因林亮不依范廷谋竟拂意而
去等语今逐一严讯不特周钟瑄范廷谋佥供
并无此言亦无此事即讯之当日会同搜查之
台湾道吴昌祚亦称实未听闻复令周钟瑄范
廷谋与之面质禅济布亦语塞词穷茫无以对
再查禅济布参奏景考祥三欵内惟景考祥
带领年姪陈朝荣过台冒考一欵讯系属实其
参景考祥诬船户吴聪为义子及纵役蔡天宝
与人争地二欵屡审讯甚明与考祥无涉又
审查景考祥参奏禅济布十欵今讯明禅济布
于巡台时曾发本银九十两给书办张浩从
门子林桐等三人在于台城内开小押铺面纵
令张浩等六分取利自雍正三年四月起至八
月止开铺四个月共得利钱二十一千六百文
原议官役均分利息后因开铺未久禅济布仅
收本钱将利钱赏给张浩等本经收受又于雍
正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禅济布生辰曾收受
本衙门各役银送银壶一把银钟四个并雍正
二年生辰亦曾收受过周钟瑄孟毓等物禅济
布俱各自认不讳他如私制祭虎木壳滥给船
户每逢酒后任性乖张皆确有其事难以掩饰
其余所奏各款审与禅济布无干又查禅济布
奏称台邑十五里佃民投递匿名公呈学破粮
房马仁黄成房屋一事虽经前抚毛文铨审明
发落在案臣等恐尚有未经审出情事复又提
犯细讯委因里民刘转等欠粮未完周钟瑄令
粮房马仁等前往催查票明严比以致刘转等
违怨承票周钟瑄离任之后遂借端纠众投
递公呈然审查仅止毁掷砖瓦数片实无抢夺
衣服等事业经分别首从枷责完结毋庸再议
以上各欵臣等供一一秉公察审实无遁情周
钟瑄于额征正额外违例加派耗银六千七百
五十两除亲送银两举放钱债轻罪不议外合
依官吏非奉上司明文因公科敛所属财物入
已者计赃以枉法论八十两绞律应拟绞监候
禅济布系蒙
皇上特差巡台御史不能察已卒属收受属员节仪
银送又给发本钱纵容书役张浩等于所部内
典当财物违禁六分取利且诸事任性行止卑
污实属有玷官箴应请
勅部严加议处景考祥奏劾禅济布之处虽审明并
无挟怨情弊但身为御史奉
命巡视台湾乃袒庇年姪陈朝荣带令冒籍亦属不
合相应一并交部严加议处范廷谋于搜查周
钟瑄赀财时虽审无狗私情弊但周钟瑄系范
廷谋本管属员违例加征耗谷并不查察揭参
实难辞咎应与从前徇庇不行揭报之各上司
于
题本内逐一查明参处至蔡犯繁多其应行究
拟之处及周钟瑄禅济布各名下应行入官银
钱物件统容臣等于
题本内按律拟罪照追外谨将审讯过各欵情
由缮折先行奏
闻谨
奏
雍正七年二月初八
是部院侍朗仍兼管户部侍郎事臣史贻直
福建总督臣高其倬
福建巡抚臣刘世明
阁学臣西柱
奏
侍郎臣史貽直總督臣高其倬巡撫臣劉世明學士臣西柱謹
奏臣等查得原任巡臺御史禪濟布揭參臺灣
縣革職知縣周鍾瑄并與原任運使景考祥互
揭一案緣臺灣府治向無城垣雍正三年三月
內臺地文武各官咸以郡城之內錢糧倉庫甚
關緊要公議捐建木柵以資保障本年四月內
適有臺邑貢生吳素因強姦民婦林氏報官周
鍾瑄回明御史道府均以調姦未成議令從寬
罰贖遂於吳素名下罰銀四百兩令其建築木
柵一百丈報明在案忽於六月內禪濟布以周
鍾瑄於建造木柵四百兩外又多罰吳素銀七
百兩與知府范廷謀分肥欲與景考祥列銜參
奏考祥以事無確據未便奏
聞曾於屬員孫魯進見時令其傳諭錢周鍾瑄以
誣枉不甘具稟各上司處辯寬知府范廷謀亦
即詳請御史并咨鎮道欲求訊明虛實禪濟
布見事屬涉虛遂於鎮道前將詳文當面發還
延至十一月內復將此事參
奏今訊問分肥之處不特周鍾瑄與范廷謀堅供
並無此事即質之出銀之吳素與經管修理木
柵之李欽文等咸供實無其事復又究詰禪濟
布提供此話原係已故總兵林亮所說又供我
摺子內原有奏范廷謀分肥等語則其事
無確據明屬妄
奏無疑至查禪濟布奏周鍾瑄行賄銀三百六
十兩之處雖據周鍾瑄供係禪濟布令家人阿
爾登格索要現今嚴訊阿爾登格堅不承認刑
訊之下矢口不移其為周鍾瑄誣賴顯然但審
非有事營求實無行賄情弊再查禪濟布事
封過周鍾瑄銀一萬九千九十二兩零內一萬
五千七百五十兩實係周鍾瑄在任時於雍正
三年分奉文平糶穀價因時價昂貴不敷採買
存貯買穀補倉之項歷有奏案詳冊報明在案
其餘三千三百四十二兩零悉係臺灣縣應存
課項錢糧皆有奏摺以上提出銀一萬九千九
十二兩零訊之經手各承核之歷年奏案悉相
符合實非周鍾瑄已皆再查封過周鍾瑄各項
領狀開載銀九千三百八十兩零內除二千二
百八十兩或係平糶穀價發給買穀補倉或係
周鍾瑄借人之項及重疊假開冊內著業經核
訊明白尚有七千一百兩內除周鍾瑄已皆三
百五十兩外其餘悉係周鍾瑄在臺灣任時額
徵正供穀四萬五千石於每石外加收耗穀一
斗每年得耗穀四千五百石每石五錢值銀二
千二百五十兩在任三年共計得加耗銀六千
七百五十兩即將已皆并所入耗銀借給鹽商
董聯成等三行利銀八百兩借給業戶黃國
英等二分行利銀五千六百八十兩借給船戶
鄭選等無利銀六百二十兩雖據周鍾瑄供稱
係加一取收設法辦公然查奏摺止五百九十
九兩有零委係因公捐解其餘欵項不符難
憑信周鍾瑄違例加徵效圖利罪實難追再
查周鍾瑄借給施文標等銀三千五百石零訊
明或係出陳易新或係給兵米悉有確據並
非圖利營私又查房契四紙載銀三百兩訊係
雍正二年分辦理鹽務之時買作鹽館又經造
入鹽項冊內並非私置又查禪濟布奏稱搜查
費財之時周鍾瑄供云我這裡並無分毫錢糧
又稱檢查書札之時周鍾瑄將書一封歲入袖
內范廷謀接去採摺一圖又稱范廷謀向總兵
林亮求其撤兵因林亮不依范廷謀竟拂意而
去等語今逐一嚴訊不特周鍾瑄范廷謀僉供
並無此言亦無此事即訊之當日會同搜查之
臺灣道吳昌祚亦稱實未聽聞復令周鍾瑄范
廷謀與之面質禪濟布亦語塞詞窮茫無以對
再查禪濟布參奏景考祥三欵內惟景考祥
帶領年姪陳朝榮過臺冒考一欵訊係屬實其
參景考祥誣船戶吳聰為義子及縱役蔡天寶
與人爭地二欵屢審訊甚明與考祥無涉又
審查景考祥參奏禪濟布十欵今訊明禪濟布
於巡臺時曾發本銀九十兩給書辦張浩從
門子林桐等三人在於臺城內開小押鋪面縱
令張浩等六分取利自雍正三年四月起至八
月止開鋪四個月共得利錢二十一千六百文
原議官役均分利息後因開鋪未久禪濟布僅
收本錢將利錢賞給張浩等本經收受又於雍
正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禪濟布生辰曾收受
本衙門各役銀送銀壺一把銀鐘四個并雍正
二年生辰亦曾收受過周鍾瑄孟毓等物禪濟
布俱各自認不諱他如私製祭虎木殼濫給船
戶每逢酒後任性乖張皆確有其事難以掩飾
其餘所奏各款審與禪濟布無干又查禪濟布
奏稱臺邑十五里佃民投遞匿名公呈學破糧
房馬仁黃成房屋一事雖經前撫毛文銓審明
發落在案臣等恐尚有未經審出情事復又提
犯細訊委因里民劉轉等欠糧未完周鍾瑄令
糧房馬仁等前往催查票明嚴比以致劉轉等
違怨承票周鍾瑄離任之後遂借端糾眾投
遞公呈然審查僅止毀擲磚瓦數片實無搶奪
衣服等事業經分別首從枷責完結毋庸再議
以上各欵臣等供一一秉公察審實無遁情周
鍾瑄於額徵正額外違例加派耗銀六千七百
五十兩除親送銀兩舉放錢債輕罪不議外合
依官吏非奉上司明文因公科斂所屬財物入
已者計贓以枉法論八十兩絞律應擬絞監候
禪濟布係蒙
皇上特差巡臺御史不能察已卒屬收受屬員節儀
銀送又給發本錢縱容書役張浩等於所部內
典當財物違禁六分取利且諸事任性行止卑
污實屬有玷官箴應請
勅部嚴加議處景考祥奏劾禪濟布之處雖審明並
無挾怨情弊但身為御史奉
命巡視臺灣乃袒庇年姪陳朝榮帶令冒籍亦屬不
合相應一併交部嚴加議處范廷謀於搜查周
鍾瑄貲財時雖審無狗私情弊但周鍾瑄係范
廷謀本管屬員違例加徵耗穀並不查察揭參
實難辭咎應與從前徇庇不行揭報之各上司
於
題本內逐一查明參處至蔡犯繁多其應行究
擬之處及周鍾瑄禪濟布各名下應行入官銀
錢物件統容臣等於
題本內按律擬罪照追外謹將審訊過各欵情
由繕摺先行奏
聞謹
奏
雍正七年二月初八
是部院侍朗仍兼管户部侍郎事臣史貽直
福建總督臣高其倬
福建巡撫臣劉世明
閣學臣西柱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03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