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经办江南革职粮道王希舜应追赔银两一案缘由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范时绎
- 官职
- 江南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6年12月16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事前有旨总交你办理之事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署理江南总督印务副都御史臣范时绎谨
奏为奏
闻事窃臣以江安革职道王希舜应追银两一案
伊子王玠在南谊追赔项无完经臣奏参严
查部议奉
旨王希舜居官贪婪存心巧诈其任内亏空银米及
河工银两逾伊力量完追宛然有余从前奏
参任内有劾力之时该督抚已将亏空之项查
出此时即应令办理之员严行查追以究公帑
乃当时督抚天良泯玩瞻徇草率从事以致王
希舜将所有资财巧为寄顿肆散隐匿今事经
多年王希舜父子又经身故而此时虽奏请在
案追变以王希舜之狡诈虽寄顿产业于本
旗以待该管之查勘乎此时实在旗者尚有
何益况此时将王希舜随在南方之家入
再加询问其王希舜本究之项若此时将历
来办理此案之大臣官员等详悉查明令
其据实分赔即交与范时绎按照勒追完项若
有不能完者即令范时绎赔补此案不必行议
查追钦此钦遵到臣臣于奏
命之下凛知我
皇上神明照鉴洞悉隐微此案应追银两久无完抵
在从前承追督抚等员因循瞻徇固有宽纵
之失即臣承办之时未及细加穷究实昧其
题自知疎漏无可置喙臣随钦遵
旨先檄该江宁苏州知府会同严提王希舜谊嗣
为王玠及伊随在南方之家入细加询问
将巧于寄顿肆散隐匿实情研究吐露并一
面将未究之项其实来办理此案之大臣
官员等详查分别报数着赔去后续据署江
苏布政司江安粮道乔荪会同督理江
宁布政司两淮盐臣高斌江宁按察使革
永定会详称据两该府将现犯会审详覆
加研鞫据王希舜之子王玠供伊父在任
之时将各上司勒送礼仪等银共用过十一
万二千五百八十四两内总督部院极名下
银四百两米二百石总漕施世纶名下银一
万七千六百四十两总督赫寿名下银九千
三百九十两总督常鼐名下银五万三千八
百零十八两苏州巡抚吴存礼名下银一万
零四百六十六两安徽巡抚梁世勋名下银七
千九百二十两安徽巡抚李成龙名下银一
万八千两余于军机处过五千两尚少银一
万三千两背有伊父王希舜在日遗存单子
为凭此外家资什物久经搜查并无余剩隐
藏之处等语详覆讯分别讯据着追等因
到臣臣查王希舜居官贪婪存心巧诈原系
纵营网通货卖不贷分之人其肆资致富日
昭然岂其家资之外竟属乌有今即据伊子
王玠供出从前送过上司礼仪等银不过十一
万二千余两且其中尚有赫寿常鼐吴存礼
等皆系家产无追之人何系奉上空言而此
外巧于隐匿之赀产未经究出臣复亲提到案
细加开导严加刑讯坚供伊父罗任内原
有财帛出息正缘交结处华贵无存寄顿
研究之下看其神气则吞吐不定臣因加
盘诘据供出伊父任内所得资财另有隐
情实有寄顿如今不得不据实直说了随据
取出一单称系伊父在日登记寄顿的据开
皆是恒亲王向伊等勒派买办各项什物
并在京在外勒卖去金银又屡次赎买女
子用去并伊门上人查哈里太监刘满位
领带有等零星银两内恒亲王用过银一千
已万零一百四十一两查哈里刘满位等
用过银一万四千四百四十六两实系记有
年分开有项下并非捏造等语臣随讯其既
有如此项国何从前竟不早行开出作速
追补究项据供此项单子伊父王希舜在前
任总督查弼纳任内时曾经呈出当时蒙
接收随即又因恒亲王恐其干连曾送银
二万两所以因循畏惧历案不敢声说等了等
语随又根问恒亲王所送银二万两此时存
何着落据供所送银两当时随即
交库实系隐匿等供臣查王希舜虽经身故
令伊子王玠穷究之下从前贪婪巧诈之私
终不能掩也据供出寄顿送等银约共二
十九万八千一百六十余两至其用单家人
张寿虽供出为民又并供郑永恩曾任威
海卫守备现任山东青州府同知王希舜任内管事
之人必有知情隐匿之处现在分查等语
入现案追究真实来历之督催承追等官
查明分赔外所有王希舜之子王玠供
出历年送恒亲王勒索银送金银女子什物
等用过银两并伊门上人查哈里刘满位等
用过银两臣另照依原单缮折呈
御览惟查王希舜在任之时肆贪致富乃于西人钱
粮之中窃帑已囊潜通私饷仍于败露之际
暗藏以避籍图通同隐匿藉为日后安享之
需今臣既经审出确知
国帑为重断不敢稍存瞻顾之私为之隐讳合
谨缮折具奏伏乞
皇上睿鉴谨
奏
闻谨遣臣标把总王国相赍
奏
雍正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朱批:此事当有旨意交部议奏)
奏
署理江南總督印務副都御史臣范時繹謹
奏為奏
聞事竊臣以江安革職道王希舜應追銀兩一案
伊子王玠在南誼追賠項無完經臣奏參嚴
查部議奉
旨王希舜居官貪婪存心巧詐其任內虧空銀米及
河工銀兩逾伊力量完追宛然有餘從前奏
參任內有劾力之時該督撫已將虧空之項查
出此時即應令辦理之員嚴行查追以究公帑
乃當時督撫天良泯玩瞻徇草率從事以致王
希舜將所有資財巧為寄頓肆散隱匿今事經
多年王希舜父子又經身故而此時雖奏請在
案追變以王希舜之狡詐雖寄頓產業於本
旗以待該管之查勘乎此時實在旗者尚有
何益況此時將王希舜隨在南方之家入
再加詢問其王希舜本究之項若此時將歷
來辦理此案之大臣官員等詳悉查明令
其據實分賠即交與范時繹按照勒追完項若
有不能完者即令范時繹賠補此案不必行議
查追欽此欽遵到臣臣於奏
命之下凛知我
皇上神明照鑒洞悉隱微此案應追銀兩久無完抵
在從前承追督撫等員因循瞻徇固有寬縱
之失即臣承辦之時未及細加窮究實昧其
題自知疎漏無可置喙臣隨欽遵
旨先檄該江寧蘇州知府會同嚴提王希舜誼嗣
為王玠及伊隨在南方之家入細加詢問
將巧於寄頓肆散隱匿實情研究吐露並一
面將未究之項其實來辦理此案之大臣
官員等詳查分別報數着賠去後續據署江
蘇布政司江安糧道喬蓀會同督理江
寧布政司兩淮鹽臣高斌江寧按察使革
永定會詳稱據兩該府將現犯會審詳覆
加研鞫據王希舜之子王玠供伊父在任
之時將各上司勒送禮儀等銀共用過十一
萬二千五百八十四兩內總督部院極名下
銀四百兩米二百石總漕施世綸名下銀一
萬七千六百四十兩總督赫壽名下銀九千
三百九十兩總督常鼐名下銀五萬三千八
百零十八兩蘇州巡撫吳存禮名下銀一萬
零四百六十六兩安徽巡撫梁世勳名下銀七
千九百二十兩安徽巡撫李成龍名下銀一
萬八千兩餘於軍機處過五千兩尚少銀一
萬三千兩背有伊父王希舜在日遺存單子
為憑此外家資什物久經搜查並無餘剩隱
藏之處等語詳覆訊分別訊據着追等因
到臣臣查王希舜居官貪婪存心巧詐原係
縱營網通貨賣不貸分之人其肆資致富日
昭然豈其家資之外竟屬烏有今即據伊子
王玠供出從前送過上司禮儀等銀不過十一
萬二千餘兩且其中尚有赫壽常鼐吳存禮
等皆係家產無追之人何係奉上空言而此
外巧於隱匿之貲產未經究出臣復親提到案
細加開導嚴加刑訊堅供伊父羅任內原
有財帛出息正緣交結處華貴無存寄頓
研究之下看其神氣則吞吐不定臣因加
盤詰據供出伊父任內所得資財另有隱
情實有寄頓如今不得不據實直說了隨據
取出一單稱係伊父在日登記寄頓的據開
皆是恒親王向伊等勒派買辦各項什物
並在京在外勒賣去金銀又屢次贖買女
子用去并伊門上人查哈里太監劉滿位
領帶有等零星銀兩內恒親王用過銀一千
已萬零一百四十一兩查哈里劉滿位等
用過銀一萬四千四百四十六兩實係記有
年分開有項下並非捏造等語臣隨訊其既
有如此項國何從前竟不早行開出作速
追補究項據供此項單子伊父王希舜在前
任總督查弼納任內時曾經呈出當時蒙
接收隨即又因恒親王恐其干連曾送銀
二萬兩所以因循畏懼歷案不敢聲說等了等
語隨又根問恒親王所送銀二萬兩此時存
何着落據供所送銀兩當時隨即
交庫實係隱匿等供臣查王希舜雖經身故
令伊子王玠窮究之下從前貪婪巧詐之私
終不能掩也據供出寄頓送等銀約共二
十九萬八千一百六十餘兩至其用單家人
張壽雖供出為民又並供鄭永恩曾任威
海衛守備現任山東青州府同知王希舜任內管事
之人必有知情隱匿之處現在分查等語
入現案追究真實來歷之督催承追等官
查明分賠外所有王希舜之子王玠供
出歷年送恒親王勒索銀送金銀女子什物
等用過銀兩並伊門上人查哈里劉滿位等
用過銀兩臣另照依原單繕摺呈
御覽惟查王希舜在任之時肆貪致富乃於西人錢
糧之中竊帑已囊潛通私餉仍於敗露之際
暗藏以避籍圖通同隱匿藉為日後安享之
需今臣既經審出確知
國帑為重斷不敢稍存瞻顧之私為之隱諱合
謹繕摺具奏伏乞
皇上睿鑒謹
奏
聞謹遣臣標把總王國相齎
奏
雍正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朱批:此事當有旨意交部議奏)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74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