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戍守台地兵丁事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高其倬
- 官职
- 福建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6年11月2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军务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暂依议行已命廷议再加详细斟酌另有旨谕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福建水师提督臣蓝廷珍福建陆路提督臣石云倬谨
奏为戍台兵丁等事窃福建福宁镇臣颜光
昨抄呈原奏
朱批奏折前事内开台湾镇共驻防马步战
守兵九千四百九十名俱拣选内地各标
营有父母妻子人材壮健之兵抽拨往戍
业蒙
赏听家口米粮目前往戍兵丁因远阻重洋曾
公具呈恳每兵每月畀饷五钱以赡家口
固无内顾之忧惟是在台三年每年只领
银八两四钱台地米贱日食似可足用而
三年衣帽之属及往返路费甚为掣肘又
战兵在内地每月实领银一两四钱五分
到台湾每月只领银一两二钱因守兵每
月只领银九钱七分难供戍守所以无论
战守兵俱将粮饷均摊每月俱领银一两
二钱此固筹台之善举但致战兵支饷转
少于本汛之数觉未平洽请将福宁镇三
营马兵四百八十四名内汰去二十二名
每营止汰去八名无损军容将此节省之
银分给戍台之兵每名每月得加银二钱
五分俾战兵原食战兵之饷守兵亦得战
兵之数足充往来路费衣服之用又据
奏称兵丁内有妻室者少盖因闽俗必需财
礼至穷之人亦必得二十两以内方能完
娶否则终身无妻倘蒙
皇上施恩加以月赏则有室家者将每月五钱
之饷给赡家口而无妻室者将每月五钱
之饷交本管将备收存公处三年连闰计
算积得银十八两五钱俟本兵戍满回营
给领完娶庶乎固操归心可杜逃匿为匪
之端等情奉
朱批朕览此议论甚是当可与督提商酌应
具题者题奏此钦遵抄呈商会到臣又水
陆二提臣亦准咨酌议移会前来该臣高
其倬会同水师提臣蓝廷珍陆路提臣石
云倬往复详细会商得据福宁镇臣颜光
昨
奏请每营量汰马兵八名将节省之银分给
戍台兵丁为整费衣帽之用一节查台湾
共驻防马步战守兵九千四百九十名皆
从内地标营抽拨是内地之兵已缺九十
四百九十名之用迨至年限将满坐台之
兵未回而出戍之兵必须先期遣往换替
每当换替之时即有数月之久内地所有
一万八千九百八十名之兵不在营内以
是内地原稍觉兵单而闽省各营山海交
错所设兵制马一步九马兵原为数无多
若每营再汰去八名通省计之数至数百
各镇协营地方营汛有冲僻之殊万难一
例他镇协营有不能再行减马之处若或
减或不减又不均齐画一彼此难以分殊
岐视且戍台兵丁原系按三年轮流换班
其战守均摊粮饷循行已久俱各相安若
于戍台者加赏将来或有调遣之处援此
为例必致难行臣等按全省情形从长计
议戍台之兵应仍照旧给饷但具有家口
番饷之处将五钱应改为四钱则戍兵稍
裕而家口亦可赡给所有福宁镇总兵颜
光昨所请量汰马兵节省钱粮分给戍台
兵丁之处应毋庸议又会商得福宁镇
臣颜光昨
奏称每兵原畀饷银五钱赡家请将所畀
之银存于公处以为该丁四日娶妻之用
一节查驻防台湾之兵俱系由内地各标
营选有父母妻子者拨往惟是营兵在伍
无妻子之人居半是以亦有将有父母兄
弟而无妻子者亦行拨往其戍兵之饷银
俱在台湾散给前据众兵公恳以家口在
内地重洋远隔寄银艰难请每兵每月饷
银量畀五钱以赡家口当经批令布政使
议覆并臣等会商相同准行在案今福宁
镇臣颜光昨虑及戍台无妻之兵间有逃
匿议将每兵每月所畀五钱之饷如系有
室家者给赡家口如系无妻室者将每月
五钱之饷交与本管将备存公处俟本
兵三年戍满回营给领以为完娶之用等
语此与无妻之兵调剂有盖应如该总兵
所请嗣后将改定存畀番赡四钱之银其
出戍之兵如有父母在堂又别无兄弟侍
养者将每月四钱之银仍给伊父母为养
赡如有己身虽出戍而有兄弟奉事或虽
无兄弟而父母另有薄产足供养赡可以
不须此项银两者令各营详细查明详报
将所畀四钱之银按月扣存着落该管将
备千把公同收存设匣封贮互相稽查遇
升迁事故明白交盘不得擅行那动违者
严参仍按季造册报查俟该兵回时选委
同营诚实之兵公同料理为之营娶不惟
该丁父母在所欣然即该丁在海外戍守
计算内地现有积存之银亦各欣然思归
营娶行之日久将来营兵渐得俱有妻室
无不感沐
皇恩而逃匿自渐无其虑实为有益臣等不敢
擅便谨缮折回
奏请
旨遵行臣等再查原奉
朱批令将应具题者题奏今因马兵既不议裁
则额设兵马数目以及每年支饷册籍俱
系循旧无须具
题合并
奏明谨
奏
雍正陆年拾壹月贰拾贰日
奏
福建水師提督臣藍廷珍福建陸路提督臣石雲倬謹
奏為戍臺兵丁等事竊福建福寧鎮臣顏光
昨抄呈原奏
硃批奏摺前事內開臺灣鎮共駐防馬步戰
守兵九千四百九十名俱揀選內地各標
營有父母妻子人材壯健之兵抽撥往戍
業蒙
賞聽家口米糧目前往戍兵丁因遠阻重洋曾
公具呈懇每兵每月畀餉五錢以贍家口
固無內顧之憂惟是在臺三年每年只領
銀八兩四錢臺地米賤日食似可足用而
三年衣帽之屬及往返路費甚為掣肘又
戰兵在內地每月實領銀一兩四錢五分
到臺灣每月只領銀一兩二錢因守兵每
月只領銀九錢七分難供戍守所以無論
戰守兵俱將糧餉均攤每月俱領銀一兩
二錢此固籌臺之善舉但致戰兵支餉轉
少於本汛之數覺未平洽請將福寧鎮三
營馬兵四百八十四名內汰去二十二名
每營止汰去八名無損軍容將此節省之
銀分給戍臺之兵每名每月得加銀二錢
五分俾戰兵原食戰兵之餉守兵亦得戰
兵之數足充往來路費衣服之用又據
奏稱兵丁內有妻室者少蓋因閩俗必需財
禮至窮之人亦必得二十兩以內方能完
娶否則終身無妻倘蒙
皇上施恩加以月賞則有室家者將每月五錢
之餉給贍家口而無妻室者將每月五錢
之餉交本管將備收存公處三年連閏計
算積得銀十八兩五錢俟本兵戍滿回營
給領完娶庶乎固操歸心可杜逃匿為匪
之端等情奉
硃批朕覽此議論甚是當可與督提商酌應
具題者題奏此欽遵抄呈商會到臣又水
陸二提臣亦准咨酌議移會前來該臣高
其倬會同水師提臣藍廷珍陸路提臣石
雲倬往復詳細會商得據福寧鎮臣顏光
昨
奏請每營量汰馬兵八名將節省之銀分給
戍臺兵丁為整費衣帽之用一節查臺灣
共駐防馬步戰守兵九千四百九十名皆
從內地標營抽撥是內地之兵已缺九十
四百九十名之用迨至年限將滿坐臺之
兵未回而出戍之兵必須先期遣往換替
每當換替之時即有數月之久內地所有
一萬八千九百八十名之兵不在營內以
是內地原稍覺兵單而閩省各營山海交
錯所設兵制馬一步九馬兵原為數無多
若每營再汰去八名通省計之數至數百
各鎮協營地方營汛有衝僻之殊萬難一
例他鎮協營有不能再行減馬之處若或
減或不減又不均齊畫一彼此難以分殊
岐視且戍臺兵丁原係按三年輪流換班
其戰守均攤糧餉循行已久俱各相安若
於戍臺者加賞將來或有調遣之處援此
為例必致難行臣等按全省情形從長計
議戍臺之兵應仍照舊給餉但具有家口
番餉之處將五錢應改為四錢則戍兵稍
裕而家口亦可贍給所有福寧鎮總兵顏
光昨所請量汰馬兵節省錢糧分給戍臺
兵丁之處應毋庸議又會商得福寧鎮
臣顏光昨
奏稱每兵原畀餉銀五錢贍家請將所畀
之銀存於公處以為該丁四日娶妻之用
一節查駐防臺灣之兵俱係由內地各標
營選有父母妻子者撥往惟是營兵在伍
無妻子之人居半是以亦有將有父母兄
弟而無妻子者亦行撥往其戍兵之餉銀
俱在臺灣散給前據眾兵公懇以家口在
內地重洋遠隔寄銀艱難請每兵每月餉
銀量畀五錢以贍家口當經批令布政使
議覆并臣等會商相同准行在案今福寧
鎮臣顏光昨慮及戍臺無妻之兵間有逃
匿議將每兵每月所畀五錢之餉如係有
室家者給贍家口如係無妻室者將每月
五錢之餉交與本管將備存公處俟本
兵三年戍滿回營給領以為完娶之用等
語此與無妻之兵調劑有蓋應如該總兵
所請嗣後將改定存畀番贍四錢之銀其
出戍之兵如有父母在堂又別無兄弟侍
養者將每月四錢之銀仍給伊父母為養
贍如有己身雖出戍而有兄弟奉事或雖
無兄弟而父母另有薄產足供養贍可以
不須此項銀兩者令各營詳細查明詳報
將所畀四錢之銀按月扣存着落該管將
備千把公同收存設匣封貯互相稽查遇
陞遷事故明白交盤不得擅行那動違者
嚴參仍按季造冊報查俟該兵回時選委
同營誠實之兵公同料理為之營娶不惟
該丁父母在所欣然即該丁在海外戍守
計算內地現有積存之銀亦各欣然思歸
營娶行之日久將來營兵漸得俱有妻室
無不感沐
皇恩而逃匿自漸無其慮實為有益臣等不敢
擅便謹繕摺回
奏請
旨遵行臣等再查原奉
硃批令將應具題者題奏今因馬兵既不議裁
則額設兵馬數目以及每年支餉冊籍俱
係循舊無須具
題合并
奏明謹
奏
雍正陸年拾壹月貳拾貳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9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