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请酌拨汀引速清饷项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孔毓珣
- 官职
- 两广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6年08月04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事朕着该部密议将议奏者发来照此办理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两广总督臣孔毓珣谨
奏为奏酌拨汀引速清饷项事窃查福建汀州
府属八县额设盐引六万六千七百八十四道
零每年额征课银三万九千九百三十七两零
内惟长汀一县额引之外每年可以多销武平
永定二县尚销至六七分其余清流宁化等五
县止可销至二三分因各县密通漳州闽盐透
越粤盐不行前督臣杨琳因请完新旧钱粮于
长汀地方委官督销通融抵纳课饷以一县之
有余虽补七县之不足各县竟以缉私完课之
事膜不关心经臣
题请将一郡引课着八县协办知府总其成每
年知府出具印领自备盐价水脚赴潮陆续领
盐运回地方盈缩分发八县通融销售务足
课额如有不完将知县并知府一同列奏是归
官协办实欲专其责成也讵自改归府县之后
连年雨水偶多场盐少产兼以正署交代转运
稽迟以致雍正元二三年共欠饷银四万九千
四百余两经前署督臣阿克敦以请定汀属引
盐销售之法等事具
题准部咨覆将汀属引盐以雍正四年为始仍照
前督臣杨琳办理之法发帑融销委员办理并
将前项积欠银两作何勒限分年带完之处妥
议具题其每年带完旧欠之外应有羡余若干
亦照例据实查明奏
闻克饷等因臣随行据盐运司史在甲详据署潮州
运同陈鸿熙详称潮属各场所产盐斤皆系生
盐全赖天晴耙晒天时有晴雨不齐场盐晒收
即有丰歉不等丰收之岁止可配一年之引而
在各埠亦断不能于年额之外多销请将汀属
新旧引目每年分为新七旧三搭埠兼销统限
三年之内销清积欠每年将十分之额盐以七
分运销新引抵足全年之新饷其三分运销旧
引带完雍正二三年之积欠羡余无从议及
俟带完旧欠清楚之日全运现年新引再行查
明核定羡余实数等由转详前来经臣覆核具
题在案今准部覆内开从前杨琳将两广积欠课
银九十一万余两题请分作五年带完除完额
饷并每年带销旧欠之外历年尚有羡余题报
令汀属引盐既照杨琳之例发帑融销则未完
积欠银四万一千八百四十四两四钱零为数
无多何以请分作三年之久且羡余一项又俟
旧欠带完清楚之日于雍正七年分全运现年
新引始将所得羡余充饷较之杨琳题请发帑
收盐带销旧欠之例不符应令该督孔毓珣将
汀州府属雍正二三年未完积欠银四万一千
八百四十四两四钱零勒限一年照杨琳之例
于该府额行盐包已每包复带完银一钱三分抵
补旧欠如有未敷亦将难销之埠拆于易销之
埠带完清楚并将新饷一并完造入该年奏
销册内报部等因到臣臣查两广盐课从前共
积欠九十一万余两前督臣杨琳题请分限五
年自康熙五十八年为始于盐包内摊征每盐
一包带完银一钱三分尚有不敷则以难销之
埠融于易销之埠所得余利尽抵旧欠俟带征
完日停其每包征银一钱三分计至雍正元年
五年限满每包带征已经停止臣于雍正二年
闰四月内到任查前督臣杨琳任内每年盐课
虽俱题报全完实尚有康熙六十一年盐课二
万八千两旧欠银八万三千两臣到任后催追
收抵始得完讫臣经奏
闻在案其杨琳于康熙五十七年题报羡余四万八
百余两并五十八年以后递年题报五万余两
不等俱系发帑养灶收盐之余羡现今臣亦节
年
题报羡余五万余两在案至雍正三四年等臣另
行陆续收起凑解银两乃臣将杨琳融销之盐
价抵补旧欠统已完足余剩之项非杨琳各年
带完旧欠各年均现有羡余即现可题报也再
查汀州府额行盐包计十万零四千六百二十
包若照依部议该府额行盐包每包带完银一
钱三分按计算一年仅止带完银一万三千
六百两零尚不敷银二万八千二百四十四两
零况汀属盐包如系商人兑买则按包征收可
以带完旧欠今已发帑官销余利已尽抵旧欠
又毋庸复于盐包带完且前督臣杨琳从前每
包之带征又缘当时五省盐课俱有未完是以
同入细征项下今未完仅止汀州八属又未便
于各省之盐包摊补至于汀州引盐八属之中
惟长汀一县盐可多销向例以一县之有余
补七县之不足已难再为通融而汀引又从未
有拨往别省代销之例再查从前杨琳清补积
欠九十一万余两之内汀属共旧欠一十三万
七千四百八两零核其五年之内汀属止共带
完银六万八千两其余六万九千四百八两零
俱系五省纲微通融完补是今日即定以三年
犹恐逾限如必勒限一年新旧俱令全完此万
万不能之事臣接准部咨
国课为重不敢复行
题请辗转筹踌惟有暂为通变之法臣请将汀属
二三年分未拆之引概行拨出俟臣酌量各省
完饷易销之埠陆续搭销除归抵饷项盐价水
脚工火之外所有羡余尽数归公其汀属本埠
令其专销该年额引如遇晴明场盐广产运销
足额亦可销有羡余但以闽省未完之引目拨
出各省代销实非成例合行
奏明再照今时已八月年内为日无几臣除一面
恳
圣恩再宽臣一年之限
勅部查照俾臣竭蹶办理以期无误则感戴
天恩于无既矣谨
奏
雍正陆年捌月 初肆日
朱批:此举朕皆谓部议为将误矣,当奏明,照部议行。但此等事,总宜详酌,不可过信人言。若果有济于国计,何妨据实陈奏,何必避嫌?若少有不便,即当据实陈奏,不可稍为隐饰。
奏
兩廣總督臣孔毓珣謹
奏為奏酌撥汀引速清餉項事竊查福建汀州
府屬八縣額設鹽引六萬六千七百八十四道
零每年額徵課銀三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兩零
內惟長汀一縣額引之外每年可以多銷武平
永定二縣尚銷至六七分其餘清流寧化等五
縣止可銷至二三分因各縣密通漳州閩鹽透
越粵鹽不行前督臣楊琳因請完新舊錢糧于
長汀地方委官督銷通融抵納課餉以一縣之
有餘雖補七縣之不足各縣竟以緝私完課之
事膜不關心經臣
題請將一郡引課着八縣協辦知府總其成每
年知府出具印領自備鹽價水脚赴潮陸續領
鹽運回地方盈縮分發八縣通融銷售務足
課額如有不完將知縣并知府一同列奏是歸
官協辦實欲專其責成也詎自改歸府縣之後
連年雨水偶多場鹽少產兼以正署交代轉運
稽遲以致雍正元二三年共欠餉銀四萬九千
四百餘兩經前署督臣阿克敦以請定汀屬引
鹽銷售之法等事具
題准部咨覆將汀屬引鹽以雍正四年為始仍照
前督臣楊琳辦理之法發帑融銷委員辦理并
將前項積欠銀兩作何勒限分年帶完之處妥
議具題其每年帶完舊欠之外應有羨餘若干
亦照例據實查明奏
聞克餉等因臣隨行據鹽運司史在甲詳據署潮州
運同陳鴻熙詳稱潮屬各場所產鹽斤皆係生
鹽全賴天晴耙晒天時有晴雨不齊場鹽晒收
即有豐歉不等豐收之歲止可配一年之引而
在各埠亦斷不能于年額之外多銷請將汀屬
新舊引目每年分為新七舊三搭埠兼銷統限
三年之內銷清積欠每年將十分之額鹽以七
分運銷新引抵足全年之新餉其三分運銷舊
引帶完雍正二三年之積欠羨餘無從議及
俟帶完舊欠清楚之日全運現年新引再行查
明核定羨餘實數等由轉詳前來經臣覆核具
題在案今准部覆內開從前楊琳將兩廣積欠課
銀九十一萬餘兩題請分作五年帶完除完額
餉并每年帶銷舊欠之外歷年尚有羨餘題報
令汀屬引鹽既照楊琳之例發帑融銷則未完
積欠銀四萬一千八百四十四兩四錢零為數
無多何以請分作三年之久且羨餘一項又俟
舊欠帶完清楚之日于雍正七年分全運現年
新引始將所得羨餘充餉較之楊琳題請發帑
收鹽帶銷舊欠之例不符應令該督孔毓珣將
汀州府屬雍正二三年未完積欠銀四萬一千
八百四十四兩四錢零勒限一年照楊琳之例
于該府額行鹽包已每包復帶完銀一錢三分抵
補舊欠如有未敷亦將難銷之埠拆于易銷之
埠帶完清楚並將新餉一并完造入該年奏
銷冊內報部等因到臣臣查兩廣鹽課從前共
積欠九十一萬餘兩前督臣楊琳題請分限五
年自康熙五十八年為始于鹽包內攤徵每鹽
一包帶完銀一錢三分尚有不敷則以難銷之
埠融于易銷之埠所得餘利盡抵舊欠俟帶徵
完日停其每包徵銀一錢三分計至雍正元年
五年限滿每包帶徵已經停止臣于雍正二年
閏四月內到任查前督臣楊琳任內每年鹽課
雖俱題報全完實尚有康熙六十一年鹽課二
萬八千兩舊欠銀八萬三千兩臣到任後催追
收抵始得完訖臣經奏
聞在案其楊琳于康熙五十七年題報羨餘四萬八
百餘兩并五十八年以后遞年題報五萬餘兩
不等俱係發帑養灶收鹽之餘羨現今臣亦節
年
題報羨餘五萬餘兩在案至雍正三四年等臣另
行陸續收起湊解銀兩乃臣將楊琳融銷之鹽
價抵補舊欠統已完足餘剩之項非楊琳各年
帶完舊欠各年均現有羨餘即現可題報也再
查汀州府額行鹽包計十萬零四千六百二十
包若照依部議該府額行鹽包每包帶完銀一
錢三分按計算一年僅止帶完銀一萬三千
六百兩零尚不敷銀二萬八千二百四十四兩
零况汀屬鹽包如係商人兌買則按包徵收可
以帶完舊欠今已發帑官銷餘利已盡抵舊欠
又毋庸復于鹽包帶完且前督臣楊琳從前每
包之帶徵又緣當時五省鹽課俱有未完是以
同入細徵項下今未完僅止汀州八屬又未便
于各省之鹽包攤補至于汀州引鹽八屬之中
惟長汀一縣鹽可多銷向例以一縣之有餘
補七縣之不足已難再為通融而汀引又從未
有撥往別省代銷之例再查從前楊琳清補積
欠九十一萬餘兩之內汀屬共舊欠一十三萬
七千四百八兩零核其五年之內汀屬止共帶
完銀六萬八千兩其餘六萬九千四百八兩零
俱係五省綱微通融完補是今日即定以三年
猶恐逾限如必勒限一年新舊俱令全完此萬
萬不能之事臣接准部咨
國課為重不敢復行
題請輾轉籌躊惟有暫為通變之法臣請將汀屬
二三年分未拆之引概行撥出俟臣酌量各省
完餉易銷之埠陸續搭銷除歸抵餉項鹽價水
脚工火之外所有羨餘盡數歸公其汀屬本埠
令其專銷該年額引如遇晴明場鹽廣產運銷
足額亦可銷有羨餘但以閩省未完之引目撥
出各省代銷實非成例合行
奏明再照今時已八月年內為日無幾臣除一面
懇
聖恩再寬臣一年之限
勅部查照俾臣竭蹶辦理以期無誤則感戴
天恩于無既矣謹
奏
雍正陸年捌月 初肆日
硃批:此舉朕皆謂部議為將誤矣,當奏明,照部議行。但此等事,總宜詳酌,不可過信人言。若果有濟於國計,何妨據實陳奏,何必避嫌?若少有不便,即當據實陳奏,不可稍為隱飾。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2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