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追赔知县靳梦麟银两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岳钟琪
- 官职
- 陜西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6年07月13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交部议奏本上有旨所奏军需造鎗二折暂留中近日怡亲王家中有点私事待王行走时将事情交与王复下回奏折夹批发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陕西总督臣岳钟琪谨
奏为请
旨事窃查原任镇原县知县靳梦麟前因派赴巴尔
库尔军前不即前往经原任甘肃抚臣绰奇参
革究审嗣经前任督臣鄂海审明靳梦麟因营
运粮石不能即赴军前并非无故迟延请发往
军前効力俟著有劳绩再行题请开复奉
旨允准在案于雍正五年臣据靳梦麟呈称効力军
前已经四载今军务已竣一切承办事件俱未
有悮经手银粮亦皆清楚呈请开复臣据呈即
檄行原任兰州布政司钟保等确查靳梦麟効
力军前有无劳绩经手钱粮果否清楚具报去
后随据布政司钟保等详称靳梦麟在军前尚
属勤劳亦无未清之项臣查靳梦麟虽非臣亲
知灼见之人因其实有应请开复之案是以查
案具
题并将靳梦麟给咨送部引
见奉
旨靳梦麟着赐还原职交与总督岳钟琪酌量题补
钦此及准部咨内开靳梦麟分赔原任甘州道
胡仁治军需案内核减运费银九百七十二两
八钱一分一厘五毫又分赔原任凉州同知张
梅军需案内核减折支草豆脚价银一万七百
零五两九钱五分八厘统在靳梦麟名下勒限
一年追赔等因臣查靳梦麟应赔核减银两系
尚书臣绰奇核销之案前于
题请开复之时无案可稽所以不知靳梦麟尚有
应赔核减之银两也今既准咨勒限行追自应
照数追报但查靳梦麟系候补之员原任镇原
县任所相离已久自无尘物可变其原籍有无
产业又属隔省无凭查追且查几系欠帑之员
现任者例应解任交与该管官承追完报今靳
梦麟既有分赔军需银两自应停其补用惟此
应追帑项应否即将靳梦麟交与陕省地方官
勒限承追或将靳梦麟移解原籍变产追赔统
候限内赔完之日再请开复之处臣谨缮折具
奏恭请
训旨以便具
题着追庶于帑项可以速清矣为此谨
奏请
旨
雍正六年七月十三日具
奏
陕西總督臣岳鍾琪謹
奏為請
旨事竊查原任鎮原縣知縣靳夢麟前因派赴巴爾
庫爾軍前不即前往經原任甘肅撫臣綽奇參
革究審嗣經前任督臣鄂海審明靳夢麟因營
運糧石不能即赴軍前並非無故遲延請發往
軍前効力俟著有勞績再行題請開復奉
旨允准在案於雍正五年臣據靳夢麟呈稱効力軍
前已經四載今軍務已竣一切承辦事件俱未
有悮經手銀糧亦皆清楚呈請開復臣據呈即
檄行原任蘭州布政司鍾保等確查靳夢麟効
力軍前有無勞績經手錢糧果否清楚具報去
後隨據布政司鍾保等詳稱靳夢麟在軍前尚
屬勤勞亦無未清之項臣查靳夢麟雖非臣親
知灼見之人因其實有應請開復之案是以查
案具
題併將靳夢麟給咨送部引
見奉
旨靳夢麟着賜還原職交與總督岳鍾琪酌量題補
欽此及准部咨內開靳夢麟分賠原任甘州道
胡仁治軍需案內核減運費銀九百七十二兩
八錢一分一釐五毫又分賠原任涼州同知張
梅軍需案內核減折支草豆脚價銀一萬七百
零五兩九錢五分八釐統在靳夢麟名下勒限
一年追賠等因臣查靳夢麟應賠核減銀兩係
尚書臣綽奇核銷之案前於
題請開復之時無案可稽所以不知靳夢麟尚有
應賠核減之銀兩也今既准咨勒限行追自應
照數追報但查靳夢麟係候補之員原任鎮原
縣任所相離已久自無塵物可變其原籍有無
產業又屬隔省無憑查追且查几係欠帑之員
現任者例應解任交與該管官承追完報今靳
夢麟既有分賠軍需銀兩自應停其補用惟此
應追帑項應否即將靳夢麟交與陝省地方官
勒限承追或將靳夢麟移解原籍變產追賠統
候限內賠完之日再請開復之處臣謹繕摺具
奏恭請
訓旨以便具
題着追庶於帑項可以速清矣為此謹
奏請
旨
雍正六年七月十三日具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33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