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遵旨会议渔船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孔毓珣
- 官职
- 两广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6年03月2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地方情形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所议妥协可照此议行若无应报部之处不必具题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两广总督臣孔毓珣广东巡抚臣杨文干谨
奏为遵
旨会议渔船事宜事雍正五年月初十日臣孔毓
珣等在京钦奉
皇上面交抚臣杨文干覆奏广东渔船壹折
圣谕著臣回任同抚臣杨文干会商具奏钦此嗣因
抚臣杨文干奉
差赴闽于本年正月回粤臣等钦遵公同会商查渔
船定例桅头不得过一丈水手不得过二十人
粤省港澳多而海道长前任督臣郭世隆定于
桅头不许过五尺水手不得过五人船面不许
钉盖板桅止用单朝出暮归立法较别省为严
非通行之例也雍正二年闰四月间臣孔毓珣
钦奉
皇上发下前任督臣杨琳议请桅头改宽七尺水手
不得过七人桅止用单每人止许带食米一升
余米一升于港口勒石文武兵役自不敢复借
违禁需索等因又廷臣以近年洋盗绝少未必
非历年渔船桅头缩小之故惟应仍照旧制奉
朱谕臣孔毓珣将你意见当如何料理奏来再定经
臣孔毓珣回奏桅头宽大觉属无碍渔船止用
单桅即不能远涉外洋惟在内地稽查严密并
请每港设立船长遇夜湾泊守宿船用铁环连
锁革除陋规等因议奏嗣于雍正二年玖月叁
拾日奉
发廷议内
朱批此廷议是禁海宜严余无多策尔等封疆大吏
不可因眼前小利而遗他日之害当依此论实力
奉行钦此臣孔毓珣钦遵在案今抚臣杨文干所
奏诸条定例现行者实应再加整饬未备者会
同斟酌谨逐条会商定议仰祈
圣鉴
一渔船陋规与贩运米谷出洋一条臣等遵照
定例屡经饬禁现在沿海将备等官俱系出
具印结分送各衙门查核恐有阳奉阴违应
照抚臣杨文干所奏将陋规开明勒石永禁
责令道府稽查按季出结不论文武大小概
许揭报请参如道府不揭别有发觉请以狗
庇例并参议处再请文员有犯亦许武职揭
报庶文武互相稽察立法更为周密至于总
兵为武职大员倘有违犯许于参疏内声明
请
旨加倍治罪自知儆惕畏惧矣
一网缙大船站洋一条查网缙渔船桅头过小
即不能捕鱼应照抚臣杨文干所奏嗣后成
造此等大船首尾不许高尖桅头不许过八
尺其从前违式者限三年内改造不许久出
站洋至于小渔船仍照广东旧制桅头不得
过五尺盖板披水不许装钉本港采捕务令
朝出暮归仍严示晓谕违则按法重处
一渔船报官印烙编甲一条查渔船成造时地
方官先取保结装成后验明印烙给照每十
船编为一甲俱系定例臣孔毓珣于雍正二
年间又按港澳之大小渔船之多寡设立船
长小澳渔船少者立船长一人大澳渔船多
者设立船长二三人一船水手之良歹责成
船主一港船主之良歹责成船长并饬各县
编号印烙在案今抚臣杨文干称有私造无
照之船在港行驶深恐日久弛应照所奏
再严加申饬编甲查点并造册分报督抚司
道衙门以备查核
一禁多带淡水一条查船只出洋必带淡水若
禁带大水粮实可以杜久留海面之弊应照
抚臣杨文干所奏禁止至于海船风篷俱视
船只之大小长短制定其油饰书号业经奉
旨遵行应再加通饬
一小船本港采捕每日带食米一升五合严禁
夹带军器硝磺等物一条查粤东渔船向来
每人每日止许带食米一升又余米一升以
防风信行之已久今抚臣杨文干请每人每
日带食米一升五合所差无多毋庸更改至
于小船止令本港采捕朝出暮归并禁夹带
军器硝磺钉铁桦板等物及舵水出入不符
立即拏究遭风者必取澳甲长供结俱系定
例应如抚臣杨文干所奏再行申明
一富户制造船只租赁务报本名一条查装造
船只虽例系地方官取结查验但有本户恐
日后事累捏造鬼名地方官失于查察及至
事犯催人顶罪难保必无应照抚臣杨文干
所奏再行明白申禁
一改定渔船换照之期一条甚为有便渔民查
渔船向例年终换给照票渔民每年实有守
候稽延之苦应如抚臣杨文干所奏每遇一
官到任换照一次免水事故即注明照内不
许留难臣等再请换照必于正任之官其署
印官不许换照以杜重复并可免署官扰累
索诈之弊
一各口岸派拨州县民壮三四名或五六名协
同兵丁巡逻一条查各县沿海口岸甚多臣
等再议恐无多余民壮分拨且兵役果能互
相许告则事属有益若通同作奸更多剥削
不如令文职州县一体不时查察若有守口
弁兵需索许各县照依将备一体揭报如无
需索令各县出具弁兵守口无弊印结按季
送查倘有规结查出并以狗庇叅处
以上诸条原系叅酌成例臣等遵
旨定议如蒙
圣恩准行臣等即逐条明白分晰出示申明使民易
晓不必另行具
题谨将原折一并恭缴伏乞
皇上睿鉴批示遵行谨
奏
雍正陆年叁月 贰拾贰 日
所议妥协可照行该部知道
奏
兩廣總督臣孔毓珣廣東巡撫臣楊文乾謹
奏為遵
旨會議漁船事宜事雍正五年月初十日臣孔毓
珣等在京欽奉
皇上面交撫臣楊文乾覆奏廣東漁船壹摺
聖諭著臣回任同撫臣楊文乾會商具奏欽此嗣因
撫臣楊文乾奉
差赴閩於本年正月回粵臣等欽遵公同會商查漁
船定例桅頭不得過一丈水手不得過二十人
粵省港澳多而海道長前任督臣郭世隆定於
桅頭不許過五尺水手不得過五人船面不許
釘蓋板桅止用單朝出暮歸立法較別省為嚴
非通行之例也雍正二年閏四月間臣孔毓珣
欽奉
皇上發下前任督臣楊琳議請桅頭改寬七尺水手
不得過七人桅止用單每人止許帶食米一升
餘米一升於港口勒石文武兵役自不敢復借
違禁需索等因又廷臣以近年洋盜絕少未必
非歷年漁船桅頭縮小之故惟應仍照舊制奉
硃諭臣孔毓珣將你意見當如何料理奏來再定經
臣孔毓珣回奏桅頭寬大覺屬無礙漁船止用
單桅即不能遠涉外洋惟在内地稽查嚴密并
請每港設立船長遇夜灣泊守宿船用鐵環連
鎖革除陋規等因議奏嗣于雍正二年玖月叁
拾日奉
發廷議内
硃批此廷議是禁海宜嚴餘無多策爾等封疆大吏
不可因眼前小利而遺他日之害當依此論實力
奉行欽此臣孔毓珣欽遵在案今撫臣楊文乾所
奏諸條定例現行者實應再加整飭未備者會
同斟酌謹逐條會商定議仰祈
聖鑒
一漁船陋規與販運米穀出洋一條臣等遵照
定例屢經飭禁現在沿海將備等官俱係出
具印結分送各衙門查核恐有陽奉陰違應
照撫臣楊文乾所奏將陋規開明勒石永禁
責令道府稽查按季出結不論文武大小概
許揭報請參如道府不揭別有發覺請以狗
庇例并參議處再請文員有犯亦許武職揭
報庶文武互相稽察立法更為周密至于總
兵為武職大員倘有違犯許于參疏内聲明
請
旨加倍治罪自知儆惕畏懼矣
一網縉大船站洋一條查網縉漁船桅頭過小
即不能捕魚應照撫臣楊文乾所奏嗣後成
造此等大船首尾不許高尖桅頭不許過八
尺其從前違式者限三年内改造不許久出
站洋至于小漁船仍照廣東舊制桅頭不得
過五尺蓋板披水不許裝釘本港採捕務令
朝出暮歸仍嚴示曉諭違則按法重處
一漁船報官印烙編甲一條查漁船成造時地
方官先取保結裝成後驗明印烙給照每十
船編為一甲俱係定例臣孔毓珣于雍正二
年間又按港澳之大小漁船之多寡設立船
長小澳漁船少者立船長一人大澳漁船多
者設立船長二三人一船水手之良歹責成
船主一港船主之良歹責成船長并飭各縣
編號印烙在案今撫臣楊文乾稱有私造無
照之船在港行駛深恐日久弛應照所奏
再嚴加申飭編甲查點并造冊分報督撫司
道衙門以備查核
一禁多帶淡水一條查船隻出洋必帶淡水若
禁帶大水糧實可以杜久留海面之弊應照
撫臣楊文乾所奏禁止至于海船風篷俱視
船隻之大小長短製定其油飾書號業經奉
旨遵行應再加通飭
一小船本港採捕每日帶食米一升五合嚴禁
夾帶軍器硝磺等物一條查粵東漁船向來
每人每日止許帶食米一升又餘米一升以
防風信行之已久今撫臣楊文乾請每人每
日帶食米一升五合所差無多毋庸更改至
于小船止令本港採捕朝出暮歸并禁夾帶
軍器硝磺釘鐵樺板等物及舵水出入不符
立即拏究遭風者必取澳甲長供結俱係定
例應如撫臣楊文乾所奏再行申明
一富戶製造船隻租賃務報本名一條查裝造
船隻雖例係地方官取結查驗但有本戶恐
日後事累捏造鬼名地方官失于查察及至
事犯催人頂罪難保必無應照撫臣楊文乾
所奏再行明白申禁
一改定漁船換照之期一條甚為有便漁民查
漁船向例年終換給照票漁民每年實有守
候稽延之苦應如撫臣楊文乾所奏每遇一
官到任換照一次免水事故即註明照内不
許留難臣等再請換照必于正任之官其署
印官不許換照以杜重複并可免署官擾累
索詐之弊
一各口岸派撥州縣民壯三四名或五六名協
同兵丁巡邏一條查各縣沿海口岸甚多臣
等再議恐無多餘民壯分撥且兵役果能互
相許告則事屬有益若通同作奸更多剝削
不如令文職州縣一體不時查察若有守口
弁兵需索許各縣照依將備一體揭報如無
需索令各縣出具弁兵守口無弊印結按季
送查倘有規結查出并以狗庇叅處
以上諸條原係叅酌成例臣等遵
旨定議如蒙
聖恩准行臣等即逐條明白分晰出示申明使民易
曉不必另行具
題謹將原摺一并恭繳伏乞
皇上睿鑒批示遵行謹
奏
雍正陸年叁月 貳拾貳 日
所議妥協可照行該部知道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2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