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请旨将直属保定雄县等十四州县驻防秋冬二季各兵米因每石定价一两不敷采买臣等遵谕酌增每石三钱四钱不等由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宜兆熊刘师恕
- 官职
- 吏部尚书仍署理直隶总督礼部右侍郎协办直隶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6年03月1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漕运漕粮事务
- 题目提及府
- 6直隶保定府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尔等秉公酌量地方时价应与者与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吏部尚书仍署理直隶总督事务臣李绂
吏部右侍郎协办直隶总督事务臣刘师恕 谨
奏为请
吉事窃照直属保定雄县良乡固安东安大兴昌平
顺义三河宝坻王田遵化蓟州密云等州县驻
防雍正五年春夏二季及良乡县雍正四年秋
冬二季各兵米因每石定价一两不敷采买蒙
皇上天恩
特谕臣等于折中定价之外酌量加增臣等钦遵于
每石各增银四钱三钱不等经结折覆
奏在案今雍正六年春夏二季分兵米现据良乡
县知县冉裕棻署东安县知县戴谟并东安县
驻防博尔本等各呈称所有兵米虽经照数散
给但现在时价每石一两四五钱不等不敷买
食详请加增又据玉田县知县马鸿俊以现在
米价每石一两五六钱不敷采买请增益买给
各等情前来臣等伏查今春米值时价不若上
年之昂贵岂便以每石一两五六钱贪冒妄混
查本年春夏二季良乡县需兵米五百五十五
石东安县需兵米六百六十二石玉田县需兵
米一千二百五十四石五斗共兵米二千四百
七十一石五斗可否每石量增银三钱共增银
七百四十一两四钱五分于司库充公项下照
数拨给以资不敷出
圣恩至其余各州县如有详到者臣等亦照此议
酌量办理事竣汇折覆
奏是否有当伏乞
皇上睿鉴批示遵行臣等未敢擅便谨
奏请
旨
雍正六年三月十七日
(朱批:所奏甚好,酌量加增,务令兵民均沾实惠。)
奏
吏部尚書仍署理直隸總督事務臣李紱
吏部右侍郎協辦直隸總督事務臣劉師恕 謹
奏為請
吉事竊照直屬保定雄縣良鄉固安東安大興昌平
順義三河寶坻王田遵化薊州密雲等州縣駐
防雍正五年春夏二季及良鄉縣雍正四年秋
冬二季各兵米因每石定價一兩不敷採買蒙
皇上天恩
特諭臣等於折中定價之外酌量加增臣等欽遵於
每石各增銀四錢三錢不等經結摺覆
奏在案今雍正六年春夏二季分兵米現據良鄉
縣知縣冉裕棻署東安縣知縣戴謨并東安縣
駐防博爾本等各呈稱所有兵米雖經照數散
給但現在時價每石一兩四五錢不等不敷買
食詳請加增又據玉田縣知縣馬鴻俊以現在
米價每石一兩五六錢不敷採買請增益買給
各等情前來臣等伏查今春米值時價不若上
年之昂貴豈便以每石一兩五六錢貪冒妄混
查本年春夏二季良鄉縣需兵米五百五十五
石東安縣需兵米六百六十二石玉田縣需兵
米一千二百五十四石五斗共兵米二千四百
七十一石五斗可否每石量增銀三錢共增銀
七百四十一兩四錢五分於司庫充公項下照
數撥給以資不敷出
聖恩至其餘各州縣如有詳到者臣等亦照此議
酌量辦理事竣彙摺覆
奏是否有當伏乞
皇上睿鑒批示遵行臣等未敢擅便謹
奏請
旨
雍正六年三月十七日
(朱批:所奏甚好,酌量加增,務令兵民均沾實惠。)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38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