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请定税契之法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田文镜
- 官职
- 河南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5年09月25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事所论甚是通当但此事一者属为课税二者遍天下一番大更张事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河南总督臣田文镜谨
奏为请定税契之法以杜奸弊事窃民间
买置田房山场等产自应立时过户税契
但买主赴州县上税止用白纸写契一张
呈送该州县于契载价银数目上盖印一
颗即为税契遂丛积夫小民希图漏税
收匿白契竟不用印换至地方官去任之
时乞恩讨情彼去任之官印信已将交出
落得做情或图得半价即与盖印此一弊
也凡愚夫愚妇未能识字者典卖田宅须
人代写立契交价后买主即贿通代字之
人另写契约或多开价值令其难于回赎
或以典作卖希图永为己业此一弊也民
间每年买卖田房地产不计其数小民之
匮乏漏税者州县无从稽查州县之征多
解少者上司亦无从稽查此一弊也甚而
奸胥猾蠹私收税银描模假印盖于纸上
下以欺民上以朦官此一弊也由是而有
布政司颁给契尾之例凡税契时州县即
将契尾粘连于民间契约之后钤盖缝印
以杜其弊法至善也而不知弊又从此而
生布政司备此契尾之时不无刊刷纸张
用印油红之费州县领此契尾之时不无
差役路费司胥饭食之资此一张契尾颁
到州县价已昂贵自不得不取偿于买主
是以每张契尾勒索三五钱不等交易重
大契内载有盈千累百之价者自不惜买
此契尾之需但民间大产价岁有几何
其余多系零星交易甚有地不过数分价
不过数钱者每两止抽税三分其上纳正
税不过数厘而买此契尾且逾百倍是以
累民不前宁甘漏税之愆此一弊也且州
县官每年所收税银实不肯全行起解为
其所侵肥者十常八九如每契必用司颁
契尾则不能隐匿势必照契尾之数逐一
解司无从染指于州县经征之官甚有不
便因而任意延挨不肯赴司具领契尾即
或领过一次用完之后亦不再领民间投
税印契者仍止于契上银数盖印或用朱
笔于契内标注契尾候补字样在小民愚
贱无知惟以地方官为主既有印信可凭
且有朱标作据即视司领契尾为可有可
无之物虽或因买卖不明争执涉讼当官
验契在州县亦惟以契内有印无印辨其
是非决不以契后有尾无尾定其曲直判
断自由以护其不给契尾之短此一弊也
再契尾价贵则价轻税微者自难令其买
置契尾纵有清廉地方官从公发给而房
科书办岂肯白过是尾大于身末重于本
民多难堪因而有税银伍两以上者方给
契尾之陋规其余概于契上用印此一弊
也有此数弊臣再四思维几至无法欲民
间概用契尾价轻税微者实有难堪欲州
县尽给契尾征多解少者皆非所愿臣愚
以为与其使布政司颁给契尾不如使布
政司颁给契纸与其令民间不论税银多
寡俱用契尾不如令民间不论价值重轻
俱用契纸此去其契尾之名而不失乎
契尾之实者也臣敬为
皇上陈之请自雍正六年始民间买置田房山
场产业并不许用白纸写契布政司照连
根串票式样刊刻契板刷印契纸每契一
纸用一契根契内书立卖契某人今有自
己户下或田或地或山或房若干顷亩间
数凭中某人出卖于某人为业当受价银
若干其业并无重叠典卖亲邻争执情弊
等字样仍于契中空处开明四至年月其
姓名数目四至年月听本人自行填注契
根照契纸内字句刊定中空一条编填字
号即于字号上钤盖司印一颗恐州县领
此契纸司中勒索民间买此契纸州县居
奇亦即于契纸年月后刊定每契纸一张
州县卖钱五文解司以为油红纸张之费
毋得多取苦累小民字样每契百张钉作
一本布政司查照州县之大小地亩之多
寡四季印发即于署内用印连根封固从
铺递发给州县不必经司胥之手仍将发
过数目报明督抚查考州县将契根裁存
该房止将契纸发各纸店听民间照刊定
价值买用仍将收到司契日期数目申报
督抚查考再用印簿一本并发纸店凡
有买契者俱于簿内注明某月某日某人
买某字号契纸一张其有写错无用必须
易换者俱令将原买契纸交还纸店缴官
送司涂销俟民间交价立契之后过户纳
税之时并契纸送入州县即发房照契填
入契根于价值之上盖印仍于契内空处
填写某年某月某日上税若干用印讫字
样发给纳户执其契根于解税时一并
解司核对如州县于契根上少填价值税
银者查出参追照侵欺钱粮例治罪若将
司领契纸藏匿不即发店听民买用或卖
完不预赴司领给使民间仍用白纸写契
及纵容书役纸店昂价累民至布政司不
即印给以致州县缺少契纸并纵容司胥
苛索者督抚查出题参听部定例议处若
民间故违仍用白纸写契者向买主追产
卖主追价概行入官仍照漏税律治罪倘
州县将白纸私契用印者亦照侵欺钱粮
例究追其雍正五年以前已经纳税用印
者许令呈明存案免其另换司颁契纸未
经纳税者不准呈明补印作漏税究治如
官民通同作弊将雍正六年后所买田产
倒坐雍正五年以前年月仍用白纸写契
用印者许卖主告发追还原卖之业其价
免追官吏买主仍行治罪如此一转移间
则不但漏税之弊绝假印之弊除乞恩之
弊杜而征多解少者无从掩藏契尾候补
者无从施其伎俩将见民间息争竞之风
官吏免侵渔之罪熙熙皞皞共乐升平于
亿万斯年矣但是否臣言可采伏乞
皇上睿鉴施行为此谨
奏请
旨
雍正五年玖月 日河南总督臣田文镜
奏
河南總督臣田文鏡謹
奏為請定稅契之法以杜奸弊事竊民間
買置田房山場等產自應立時過戶稅契
但買主赴州縣上稅止用白紙寫契一張
呈送該州縣於契載價銀數目上蓋印一
顆即為稅契遂叢積夫小民希圖漏稅
收匿白契竟不用印換至地方官去任之
時乞恩討情彼去任之官印信已將交出
落得做情或圖得半價即與蓋印此一弊
也凡愚夫愚婦未能識字者典賣田宅須
人代寫立契交價後買主即賄通代字之
人另寫契約或多開價值令其難于回贖
或以典作賣希圖永為己業此一弊也民
間每年買賣田房地產不計其數小民之
匱乏漏稅者州縣無從稽查州縣之徵多
解少者上司亦無從稽查此一弊也甚而
奸胥猾蠹私收稅銀描模假印蓋於紙上
下以欺民上以朦官此一弊也由是而有
布政司頒給契尾之例凡稅契時州縣即
將契尾粘連于民間契約之後鈐蓋縫印
以杜其弊法至善也而不知弊又從此而
生布政司備此契尾之時不無刊刷紙張
用印油紅之費州縣領此契尾之時不無
差役路費司胥飯食之資此一張契尾頒
到州縣價已昂貴自不得不取償于買主
是以每張契尾勒索三五錢不等交易重
大契內載有盈千累百之價者自不惜買
此契尾之需但民間大產價歲有幾何
其餘多係零星交易甚有地不過數分價
不過數錢者每兩止抽稅三分其上納正
稅不過數厘而買此契尾且逾百倍是以
累民不前寧甘漏稅之愆此一弊也且州
縣官每年所收稅銀實不肯全行起解為
其所侵肥者十常八九如每契必用司頒
契尾則不能隱匿勢必照契尾之數逐一
解司無從染指于州縣經徵之官甚有不
便因而任意延挨不肯赴司具領契尾即
或領過一次用完之後亦不再領民間投
稅印契者仍止于契上銀數蓋印或用硃
筆于契內標註契尾候補字樣在小民愚
賤無知惟以地方官為主既有印信可憑
且有硃標作據即視司領契尾為可有可
無之物雖或因買賣不明爭執涉訟當官
驗契在州縣亦惟以契內有印無印辨其
是非決不以契後有尾無尾定其曲直判
斷自由以護其不給契尾之短此一弊也
再契尾價貴則價輕稅微者自難令其買
置契尾縱有清廉地方官從公發給而房
科書辦豈肯白過是尾大于身末重于本
民多難堪因而有稅銀伍兩以上者方給
契尾之陋規其餘概于契上用印此一弊
也有此數弊臣再四思維幾至無法欲民
間概用契尾價輕稅微者實有難堪欲州
縣盡給契尾徵多解少者皆非所願臣愚
以為與其使布政司頒給契尾不如使布
政司頒給契紙與其令民間不論稅銀多
寡俱用契尾不如令民間不論價值重輕
俱用契紙此去其契尾之名而不失乎
契尾之實者也臣敬為
皇上陳之請自雍正六年始民間買置田房山
場產業並不許用白紙寫契布政司照連
根串票式樣刊刻契板刷印契紙每契一
紙用一契根契內書立賣契某人今有自
己戶下或田或地或山或房若干頃畝間
數憑中某人出賣于某人為業當受價銀
若干其業並無重疊典賣親鄰爭執情弊
等字樣仍于契中空處開明四至年月其
姓名數目四至年月聽本人自行填註契
根照契紙內字句刊定中空一條編填字
號即于字號上鈐蓋司印一顆恐州縣領
此契紙司中勒索民間買此契紙州縣居
奇亦即于契紙年月後刊定每契紙一張
州縣賣錢五文解司以為油紅紙張之費
毋得多取苦累小民字樣每契百張釘作
一本布政司查照州縣之大小地畝之多
寡四季印發即于署內用印連根封固從
鋪遞發給州縣不必經司胥之手仍將發
過數目報明督撫查考州縣將契根裁存
該房止將契紙發各紙店聽民間照刊定
價值買用仍將收到司契日期數目申報
督撫查考再用印簿一本并發紙店凡
有買契者俱于簿內註明某月某日某人
買某字號契紙一張其有寫錯無用必須
易換者俱令將原買契紙交還紙店繳官
送司塗銷俟民間交價立契之後過戶納
稅之時并契紙送入州縣即發房照契填
入契根於價值之上蓋印仍於契內空處
填寫某年某月某日上稅若干用印訖字
樣發給納戶執其契根於解稅時一併
解司核對如州縣于契根上少填價值稅
銀者查出參追照侵欺錢糧例治罪若將
司領契紙藏匿不即發店聽民買用或賣
完不預赴司領給使民間仍用白紙寫契
及縱容書役紙店昂價累民至布政司不
即印給以致州縣缺少契紙并縱容司胥
苛索者督撫查出題參聽部定例議處若
民間故違仍用白紙寫契者向買主追產
賣主追價概行入官仍照漏稅律治罪倘
州縣將白紙私契用印者亦照侵欺錢糧
例究追其雍正五年以前已經納稅用印
者許令呈明存案免其另換司頒契紙未
經納稅者不准呈明補印作漏稅究治如
官民通同作弊將雍正六年後所買田產
倒坐雍正五年以前年月仍用白紙寫契
用印者許賣主告發追還原賣之業其價
免追官吏買主仍行治罪如此一轉移間
則不但漏稅之弊絕假印之弊除乞恩之
弊杜而徵多解少者無從掩藏契尾候補
者無從施其伎倆將見民間息爭競之風
官吏免侵漁之罪熙熙皞皞共樂昇平于
億萬斯年矣但是否臣言可採伏乞
皇上睿鑒施行為此謹
奏請
旨
雍正五年玖月 日河南總督臣田文鏡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0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