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覆分规银两来由并陈世倌于巡抚任内收支养廉银两情形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塞楞额
- 官职
- 署理山东巡抚侍郎
- 具奏日期
- 雍正05年02月2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既另有养廉则已朕恐别无所需未有令尔等枵腹从事之理所奏知道了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署理山东巡抚印务侍郎臣塞楞额谨
奏为遵
旨查奏事臣前折奏臣任内雍正四年冬季分
应得分规银一万一千四百二十三两交
与藩库留充公用等情具奏奉
朱批
谕旨除此之外尚有养廉此项先陈世琯作
何处置也钦此臣查此项分规原系各州县
起解钱粮到司每一千两有出解费十四
两之州县有出解费十一两之州县历来
藩司将此州县之解费存为分规院司分
用由来已久至从前院司之养廉又由各
州县自行餽送其间数目之多寡无从查
考自雍正二年七月提解耗羡之后始议
定巡抚养廉每年二万两藩司养廉银
每年各一万两俱自耗羡内支销不由州
县餽送至分规银两仍由藩司于解费内
扣留院司均是养廉之外又有此分规
也臣查陈世琯自雍正二年四月到任起
至雍正四年九月离任止共收过分规银
七万五千七百九十两共支过养廉银四
万五千两内
奏明现存司库留充公用银四万七千三百
八两又捐账用过银一万七千九百九两
又因博尔多升任进京陈世琯将伊应得
之分规银一万一千两不曾收受归并博
尔多其余银四万四千五百七十余两陈
世琯为盘费之用此分规养廉之实数也
又济宁州每年有巡抚衙门规银一千
两陈世琯自到任起扣至离任之日止共
奏明现存司库留充公用银七百五十两捐
账用过银一千两陈世琯自行使用银一
千两此济宁州税规之实数也又泰安州
每年有巡抚衙门香税规礼银二千五百
两陈世琯自到任起扣至离任之日止共
应得香税银六千二百五十两内捐修泰
山盘路用去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陈世
琯自行使用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此泰
安州税规之实数也至驿道有巡抚衙门
规礼银二千两粮道有巡抚衙门规礼银
三千两陈世琯任内俱不曾收受谨此奏
闻至臣到任后一切用度俱于养廉内支用上
年冬季分规银已
奏明留充公用在案冬季泰安州香税规礼
银六百二十五两已交与司库收贮济宁
州税规以及驿道粮道规礼俱尚未送到
俟送到之日搃交与司库留充公用合并
奏明谨
奏
朱批奏折一并恭
缴
雍正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奏
署理山東巡撫印務侍郎臣塞楞額謹
奏為遵
旨查奏事臣前摺奏臣任內雍正四年冬季分
應得分規銀一萬一千四百二十三兩交
與藩庫留充公用等情具奏奉
硃批
諭旨除此之外尚有養廉此項先陳世琯作
何處置也欽此臣查此項分規原係各州縣
起解錢糧到司每一千兩有出解費十四
兩之州縣有出解費十一兩之州縣歷來
藩司將此州縣之解費存為分規院司分
用由來已久至從前院司之養廉又由各
州縣自行餽送其間數目之多寡無從查
考自雍正二年七月提解耗羨之後始議
定巡撫養廉每年二萬兩藩司養廉銀
每年各一萬兩俱自耗羨內支銷不由州
縣餽送至分規銀兩仍由藩司于解費內
扣留院司均是養廉之外又有此分規
也臣查陳世琯自雍正二年四月到任起
至雍正四年九月離任止共收過分規銀
七萬五千七百九十兩共支過養廉銀四
萬五千兩內
奏明現存司庫留充公用銀四萬七千三百
八兩又捐賬用過銀一萬七千九百九兩
又因博爾多陞任進京陳世琯將伊應得
之分規銀一萬一千兩不曾收受歸併博
爾多其餘銀四萬四千五百七十餘兩陳
世琯為盤費之用此分規養廉之實數也
又濟寧州每年有巡撫衙門規銀一千
兩陳世琯自到任起扣至離任之日止共
奏明現存司庫留充公用銀七百五十兩捐
賬用過銀一千兩陳世琯自行使用銀一
千兩此濟寧州稅規之實數也又泰安州
每年有巡撫衙門香稅規禮銀二千五百
兩陳世琯自到任起扣至離任之日止共
應得香稅銀六千二百五十兩內捐修泰
山盤路用去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陳世
琯自行使用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此泰
安州稅規之實數也至驛道有巡撫衙門
規禮銀二千兩糧道有巡撫衙門規禮銀
三千兩陳世琯任內俱不曾收受謹此奏
聞至臣到任後一切用度俱于養廉內支用上
年冬季分規銀已
奏明留充公用在案冬季泰安州香稅規禮
銀六百二十五兩已交與司庫收貯濟寧
州稅規以及驛道糧道規禮俱尚未送到
俟送到之日搃交與司庫留充公用合併
奏明謹
奏
硃批奏摺一併恭
繳
雍正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2644

